[临时公告]麦丰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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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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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73252

证券简称:麦丰新材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

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通过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

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

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

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

公告编号:2025-033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公告编号:2025-033

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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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公告编号:2025-033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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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

管部门处罚不当,

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

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

分析,并提出对策。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

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

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

前天与董事会办公室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

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在参观过程中,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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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同时立即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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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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