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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36432
证券简称:益信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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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
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
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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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四)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
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五)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将
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
东会作出上述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九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决
定公司进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
股东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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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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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七)决定公司
100 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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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且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
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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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
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为准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或
者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但未在做出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按上述规定由监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四个月内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条
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提
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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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按上述规定由提议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
后四个月内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
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通常应当为公司住所地。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同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按相关规定
向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对需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股东会对具体提案
应做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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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下机构或人士可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一)股东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
(二)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除前述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下机构可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1.董事会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2.监事会可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提案人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程序
1.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以董事
会决议做出;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应经监事会履职
尽职监督委员会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做出;
2.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提名提案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出前提交股东会召
集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且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节
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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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召开股东会年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所有在册
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
达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十日以前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召开股东会;如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
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再次通知的拟议事项应与前次股东会通知的拟议事项
一致,不得予以增加或删改。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其对将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及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
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则应当
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股东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确定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一般以公告方式进行,也可直接送达或以邮件方式
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公告编号:2025-016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确定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必须是自然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可以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加盖企业法人
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应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代理人的姓名;
(二)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股东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委托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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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条
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以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为股东亲自出席;其他人员出席股东
会的,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有权部门授权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正式委
任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
第四十条
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
议每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别做出指示。表决前委托人已经死亡、丧失行
为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署委托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有关股东会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做出
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权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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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置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
其他监事主持;监事长不履行职责或受指定的其他监事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
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八条
在股东会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外,会议主持人应指示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发言权。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需要
遵守以下规定: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利安排。会议主
持人视会议实际情况决定发言人数和股东发言时间。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上述规
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
审议提案时,与会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者可以发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或其代理人依其所持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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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不得分割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前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
交易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其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当场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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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应在股东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
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主持人的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监事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十日内将股东会记录、股东会决议
等文件的复印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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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
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章
休
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
到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过程中,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结
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会主持人应
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相关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或备
案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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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股东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必须保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
上”、 “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少于”、“不足”、“低于”应
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益信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