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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832555 证券简称:ST 金宇农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切实保护投资者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
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
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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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相关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及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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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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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路演;
(十)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或指定某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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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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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或在相关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各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
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
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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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向投资者说明违规
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通过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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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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