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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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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1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1 四、申请人的设立................................................................................................................ 16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 ............................................................................................................ 19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3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8 八、申请人的业务................................................................................................................ 48 九、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1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 71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十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2 十三、申请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 83 十四、申请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5 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7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91 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 96 十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0 十九、申请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 101 二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4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04 二十二、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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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申请人/英谷激光/股份公司/公司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谷有限/有限公司
指 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前身
本次挂牌
指
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深圳英谷
指 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英谷创投
指
苏州英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
金浦新兴
指
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曾用名“南京金浦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浦创投
指
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上海奏臻
指
上海国方奏臻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系申请人历史股东,曾用名“上海奏臻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永鑫开拓
指
苏州永鑫开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甘临投资
指
苏州甘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颢远投资
指 珠海颢远投资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
顺融进取
指
苏 州 顺 融 进 取 三 期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经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 时 有 效 的 《 公 司法》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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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
《业务规则》
指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订并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 号)
《挂牌规则》
指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股转公告〔2025〕186 号)
《治理规则》
指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公告〔2025〕186 号)
《业务指引》
指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股转公告〔2025〕186 号)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3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3 月 31 日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股改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115 号《审计报告》
《股改评估报告》
指
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24〕37 号《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股改验资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4〕228 号《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 次 挂 牌 后 适 用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案)》
指
经申请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挂牌后适用的《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39 号《审
计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东会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申请人由英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设置了股东大会,因《公司法》修订并实施后调整为股东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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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中统称为“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于《公司法》修订并实施前的名称为《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法律意见书中统称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起人协议》
指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行政法规,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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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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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 12F20250169 号
致: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合同》,本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
并担任其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为本次挂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申请人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申请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
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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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3.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说
明或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挂牌相关
的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对与申请人及本
次挂牌相关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
非法律专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时,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以及所引用的数据和结论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但申请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
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内容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事项,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为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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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申请人内部审议批准程序
1.申请人董事会的批准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5 名,实际出
席会议董事 5 名,本次董事会会议逐项审议并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3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挂牌后适用的〈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附件的议案》《关于提请全体股东同意提前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
同意豁免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事项相关的议案,同
意英谷激光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采用集合竞价
的方式进行公开转让,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全部相
关事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申请人股东会的批准
根据公司股东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21 日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经全体出席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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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中介机构的议
案》《关于公司挂牌后适用的〈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事项相关的议案,同意英谷激光向全国股转公
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转让,同
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全部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审议本次挂牌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
均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申请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
议案》,为了确保公司本次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本次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反馈意见
补充、更新申请材料;
2.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3.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4.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不时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定,对
本次挂牌方案、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改,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挂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改,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事宜;
6.授权董事会负责与中登公司办理股票托管登记、限售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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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
序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挂牌尚需履行的审核程序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
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业务
规则》第 1.10 条规定:“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
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挂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股东人数合计不
超过 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条件,
本次挂牌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但尚需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
的审查意见后方可直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挂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挂牌已获得申请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必要
批准与授权;申请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
序均合法、有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
意见。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系由英谷有限按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3156M)。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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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 45 号联创产业园 4 幢
法定代表人:崔晓敏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3,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1 日
营业期限:2013 年 3 月 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激光器;设计、研发、销售:激光
加工成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光学零配件;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事
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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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申请人合
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依法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
碍,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申请人本次挂牌依法应当满足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系由英谷
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英谷有限成立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据此,申请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因此,根据《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申请人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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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
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固体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两年一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变化;申请人拥有与其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
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
主营业务明确。
3.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不低于 8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4.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
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自注册设
立至今一直依法持续经营,且在报告期内没有受到过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重大
行政处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终止经营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
情形,申请人已经取得业务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文件,公司业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法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
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业务明确,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根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且已经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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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公司内控治理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有效
保护股东权益;申请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规范运作。
2.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了申请人与股东等主
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申请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根据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表、访谈笔录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4.根据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表、访谈笔录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
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
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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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5.根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
关资质证书,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具备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应资质、许可,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
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部门能够独立运行并
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申请人编制和披露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7.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均独立于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申请人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8.根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
人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于 2025 年 9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申请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经审议确认,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
项能够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系依据市场定价
原则或者按照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
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通
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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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治理机制健全,合
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
(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股权明晰,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
人在整体变更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英谷有限注册成立以来,公司历次增资及股
权转让行为均已于当时取得了公司内部和外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均依法签署
了有关协议,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或备案登记手
续,合法、有效;股份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
未发生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申
请人的设立”及“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2.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东的银行流水及相关验资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
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申
请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全体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公司的股
份均依法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属,不存在任何已决、未决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合
法合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股权明晰,股权转
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四)项的规定及《挂牌规则》第
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已与华泰联合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聘请华泰联合作为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华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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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英谷激光本次
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本次挂牌并持续督导,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本次挂牌的各项实质条件;申请人本次挂牌尚需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人的设立
(一)英谷有限的设立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前身英谷有限的设
立已于当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英谷有限的设立合法、有效;英谷有限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之“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二)申请人的设立
1.申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2023 年 11 月 28 日,英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英谷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2 月 6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股改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英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8,712,079.98 元。
2024 年 2 月 7 日,坤元评估出具《股改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英谷有限的资产净额的评估价值为 234,891,675.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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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22 日,英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确认审计、评估结果,根
据审计结果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并折合成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股份。同
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设
立股份公司等议案,同意英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英谷激光,变更后的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每股 1 元,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2024 年 3 月 27 日,英谷激光就本次整体变更事项办理完成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3156M),其上载明的公司名称为“苏州英谷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为崔
晓敏,公司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 45 号联创产业园 4 幢,经营范围为“设
计、研发、生产、销售:激光器;设计、研发、销售:激光加工成套设备、机
电一体化设备、光学零配件;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4 年 6 月 19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股改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英谷激光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英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218,712,079.98 元,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按照公司折股方案,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股本 3,000 万元,资本公
积 188,712,079.98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
相关变更或备案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2.申请人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24 年 2 月 22 日,英谷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苏州英
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崔晓敏、肖旭辉、王瑶、英谷创
投、颢远投资、永鑫开拓、金浦新兴、林陈锡、严多林、甘临投资、金浦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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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融进取共计 12 名股东拟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本
次股份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以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为变更基准日,将以有限公司
截至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18,712,079.98 元按照 7.2904:1 的比例进行折
股,确定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均为人民
币 普 通 股 , 每 股 面 值 为 1.00 元 , 超 过 股 本 总 额 部 分 的 净 资 产 共 计
188,712,079.98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各位发起人同意股份
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置为 3,000 万元,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30,000,000
股。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由 12 名发起人足额认购,各发起人将其在有限公
司享有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投入股份公司,并按前
述折股比例折算为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各发起人按照目前各自在有限公
司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全体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
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形式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引致申请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申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财务审计
2024 年 2 月 6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股改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 303,039,882.82 元,总负债为
84,327,802.84 元,净资产为 218,712,079.98 元。
(2)资产评估
2024 年 2 月 7 日,坤元评估出具《股改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有限公司资产净额的评估价值为 234,891,675.18 元,具体
如下:资产账面价值为 303,039,882.82 元,评估价值为 318,898,181.54 元,评估
增值 15,858,298.72 元,增值率 5.23%;负债账面价值为 84,327,802.84 元,评估
价值为 84,006,506.36 元,评估减值 321,296.48 元,减值率为 0.38%;股东全部
权益账面价值为 218,712,079.98 元,评估价值为 234,891,675.18 元,评估增值
16,179,595.20 元,增值率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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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
估程序,《股改审计报告》和《股改评估报告》均由具备审计、评估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
“(一)申请人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之“1.发起人的资格”部分所述,股
份公司的发起人为崔晓敏、肖旭辉、王瑶、林陈锡、严多林、英谷创投、颢远
投资、永鑫开拓、金浦新兴、甘临投资、金浦创投和顺融进取共 12 名股东,各
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具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主体
资格,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人的创立大会
根据公司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体
发起人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审
议通过了关于英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其通知、召集、
召开、表决等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
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设立过
程不存在法律瑕疵,申请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
(一)申请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申请人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股改验资报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
《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股
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申请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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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
注册商标、授权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系统;申请人的资产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部分所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资产完整。
(二)申请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目前经核准登记
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激光器;设计、研发、销售:激
光加工成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光学零配件;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
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资质证照,申
请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经营不存在对关联方的
重大依赖。
3.根据申请人的相关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申请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
东会对申请人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申请人的组织机构图以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申请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和业务体系,独立实施业
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申请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业务独立。
(三)申请人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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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申请人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具有独立
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在职员工
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3.根据申请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任免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
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申请人任职情况
兼职情况
兼职单位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
崔晓敏
董事长
英谷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深圳英谷监事
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
肖旭辉
总经理、董事
--
--
王瑶
董事、副总经理
深圳英谷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
刘宏
董事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矽佳半导体科技(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
深圳泰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
申请人股东金浦新兴及金浦创
投的基金管理人
于雷
董事
--
--
倪昌鼎
监事会主席(职工
代表监事)
苏州星夜航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
朱卓
监事
--
--
李广爱
监事
--
--
张昕
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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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独立于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申请人
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人员独立。
(四)申请人的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了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人员从事记录和核算工
作;申请人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均不
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均在
税务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均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
缴纳税款。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申请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财务独立。
(五)申请人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已经依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等组织机构,同时设置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设
立了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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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
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申请人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人
员均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机构独立。
(六)申请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
人员和能力,申请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亦
未因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申请人经营自主权的
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申请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人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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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在英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申请人的发起人为
5 名中国境内自然人,7 名非自然人。截至英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申请人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10,412,966
净资产折股
10,412,966
34.7100%
2
肖旭辉
8,009,976
净资产折股
8,009,976
26.6999%
3
英谷创投
2,682,643
净资产折股
2,682,643
8.9421%
4
王瑶
2,468,032
净资产折股
2,468,032
8.2268%
5
颢远投资
1,440,043
净资产折股
1,440,043
4.8001%
6
永鑫开拓
1,300,591
净资产折股
1,300,591
4.3353%
7
金浦新兴
961,728
净资产折股
961,728
3.2058%
8
林陈锡
892,784
净资产折股
892,784
2.9759%
9
甘临投资
728,134
净资产折股
728,134
2.4271%
10
严多林
482,876
净资产折股
482,876
1.6096%
11
金浦创投
412,322
净资产折股
412,322
1.3744%
12
顺融进取
207,905
净资产折股
207,905
0.6930%
合计
30,000,000
--
30,000,000
100.00%
备注
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 188,712,079.98 元列入资本公积
1.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各发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各发起人
的基本信息如下:
(1)崔晓敏,男,汉族,1985 年 10 月 19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
(2)肖旭辉,男,汉族,1982 年 10 月 29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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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3)王瑶,男,汉族,1987 年 07 月 15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2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
(4)林陈锡,男,汉族,1985 年 11 月 10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52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
(5)严多林,男,汉族,1968 年 02 月 14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
(6)英谷创投
企业名称
苏州英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048CHXN
出资额
2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晓敏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20 日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 388 号 G508
室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计算机
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谷创投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崔晓敏
普通合伙人
59.00
29.50
2
肖旭辉
有限合伙人
60.00
30.00
3
于雷
有限合伙人
1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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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4
王虎
有限合伙人
9.00
4.50
5
张志铭
有限合伙人
8.00
4.00
6
李继维
有限合伙人
6.00
3.00
7
柳莉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8
张英培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9
王琦
有限合伙人
5.00
2.50
10
王路路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1
嵇银成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2
沈玉磊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3
尹飞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4
倪昌鼎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5
刘文景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6
朱卓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7
李方方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8
周旭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19
尤镇雨
有限合伙人
2.00
1.00
20
肖蜀娥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1
夏琦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2
张昕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3
王伟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4
胡凡凡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5
张攀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6
袁玉梅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7
朱兆炜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8
李广爱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29
刘海花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30
郑义勇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31
马龙颍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27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32
许莉萍
有限合伙人
1.00
0.50
合计
200.00
100
根据英谷创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谷创投系申请人的员工持
股平台,不存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
序。
(7)颢远投资
公司名称
珠海颢远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BWPXX61L
注册资本
5,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志刚
成立日期
2022 年 9 月 5 日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 128 号办公 2918-A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76.SZ)持股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颢远投资系上市公司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
形,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程序。
(8)永鑫开拓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28
企业名称
苏州永鑫开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7AY1P5N
出资额
50,09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委派代表:韦
勇)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敦煌路 588 号 504(508-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鑫开拓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1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00
0.1996
2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9.9820
3
宁波优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5,000.00
9.9820
4
江苏盛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9.9820
5
徐翔
有限合伙人
3,000.00
5.9892
6
友谊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5.9892
7
陈俊德
有限合伙人
3,000.00
5.9892
8
韦勇
有限合伙人
2,190.00
4.3721
9
沈璐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928
10
上海吉塚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600.00
3.1943
11
上海星视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
2.9946
12
朱伟琪
有限合伙人
1,200.00
2.3957
13
徐晓花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14
陆曙光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15
张建平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29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16
李俊丽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17
陆永华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18
陈晓峰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19
蒋孝黄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20
陈琦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21
陆盘根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4
22
李祎
有限合伙人
800.00
1.5971
23
胡颖
有限合伙人
800.00
1.5971
24
殷凤珍
有限合伙人
700.00
1.3975
25
陈沁
有限合伙人
600.00
1.1978
26
孔德双
有限合伙人
600.00
1.1978
27
昆山永安非织造无纺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28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29
天智(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0
陈敏东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1
唐苏滇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2
崔惠峰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3
袁丽娟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4
胡一青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5
苏州大禹数字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36
秦小华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82
合计
50,09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永鑫开拓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D538;其基金管理人苏州永鑫
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07 月 01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7017。
(9)金浦新兴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30
企业名称
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MA200DDQ12
出资额
51,71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28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 398 号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
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浦新兴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1934
2
上海金浦新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1934
3
江苏新潮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500.00
24.1733
4
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1,250.00
21.7559
5
南京扬子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9.3386
6
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500.00
14.5040
7
郑玉英
有限合伙人
5,000.00
9.6693
8
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750.00
7.2520
9
薛玉敏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339
10
上海烁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510.00
0.9863
合计
51,71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浦新兴已于 2020 年 0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H997;其基金管理人金浦新潮投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31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07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057。
(10)甘临投资
企业名称
苏州甘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W3L511U
出资额
16,091.60656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震丰敦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韧)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7 日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临投资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1
苏州震丰敦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77.093
0.4791
2
陆素明
有限合伙人
4,083.641
25.3775
3
陈功
有限合伙人
1,655.5308
10.2882
4
朱芸芸
有限合伙人
1,294.0445
8.0417
5
徐丽莉
有限合伙人
1,562.1698
9.7080
6
凌卓彦
有限合伙人
881.577
5.4785
7
邢婷
有限合伙人
835.949254
5.1949
8
郭振华
有限合伙人
991.9553
6.1644
9
邹诺单
有限合伙人
433.693
2.6952
10
徐长根
有限合伙人
434.261199
2.6987
11
勇坚
有限合伙人
430.527
2.6755
12
沈杰
有限合伙人
331.878
2.062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32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13
姚领众
有限合伙人
255.00
1.5847
14
顾涛
有限合伙人
200.00
1.2429
15
肖嘉晔
有限合伙人
249.00
1.5474
16
胡佳
有限合伙人
253.192392
1.5734
17
王斌
有限合伙人
200.00
1.2429
18
王康宁
有限合伙人
149.057
0.9263
19
王小帅
有限合伙人
1,277.2143
7.9371
20
胡瑞君
有限合伙人
130.00
0.8079
21
凌荣生
有限合伙人
120.823
0.7508
22
盛健健
有限合伙人
100.00
0.6214
23
周彦橙
有限合伙人
145.00
0.9011
合计
16,091.61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甘临投资已于 2018 年 0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CL653;其基金管理人苏州震丰敦
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6549。
(11)金浦创投
企业名称
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MA1YQY960H
出资额
30,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齐华)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19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 396 号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浦创投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33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1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33
2
上海金浦新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33
3
江阴新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000.00
29.51
4
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6,750.00
22.13
5
南靖灏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500.00
14.75
6
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00
14.75
7
嘉兴洋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9.84
8
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250.00
7.38
9
上海烁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
0.98
合计
30,5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浦创投已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GX245;其基金管理人金浦新潮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07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057。
(12)顺融进取
企业名称
苏州顺融进取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54E4J6B
出资额
42,2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刘彪)
成立日期
2021 年 01 月 26 日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
沙湖基金小镇 10 幢 303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融进取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34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1
苏州顺融宝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2,300.00
29.1469
2
苏州顺融宏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200.00
24.1706
3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1.8483
4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1.8483
5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0
4.7393
6
上海建发造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800.00
4.2625
7
苏州袋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1,500.00
3.5545
8
烟台源禾正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200.00
2.8436
9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3697
10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3697
1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00.00
1.6588
12
苏州顺融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00.00
1.1848
合计
42,2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顺融进取已于 2021 年 0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QB797;其基金管理人苏州顺融
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05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4414。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立时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自然人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本法律意见书“四、申请人的设立”披露了发起人的出资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投入申请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权属明确,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申请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35
(二)申请人的现有股东
1.申请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申请人共有 12 名在册股东,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中国境内自然人
10,412,966
34.7100
2
肖旭辉
中国境内自然人
8,009,976
26.6999
3
英谷创投
中国境内企业
2,682,643
8.9421
4
王瑶
中国境内自然人
2,468,032
8.2268
5
颢远投资
中国境内企业
1,440,043
4.8001
6
永鑫开拓
中国境内企业
1,300,591
4.3353
7
金浦新兴
中国境内企业
961,728
3.2058
8
林陈锡
中国境内自然人
892,784
2.9759
9
甘临投资
中国境内企业
728,134
2.4271
10
严多林
中国境内自然人
482,876
1.6096
11
金浦创投
中国境内企业
412,322
1.3744
12
顺融进取
中国境内企业
207,905
0.6930
合计
--
30,00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均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或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具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申请人股东的资格。
(三)申请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申请人股东的核查表、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崔晓敏持有英谷创投 29.50%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肖旭辉
持有英谷创投 30.00%财产份额。崔晓敏、肖旭辉于 2020 年 1 月、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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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人系一致行
动人;
金浦新兴、金浦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除上述关联关系情形外,申请人其他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申请人无控股股东。
2.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申请人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材料以及申请人股东的核查表、访谈笔
录、崔晓敏和肖旭辉二人于 2020 年 1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于 2025
年 9 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崔晓敏和肖旭辉二人,认定理由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崔晓敏直接持有申请人 10,412,966 股股
份(占申请人股本总额的 34.71%),肖旭辉直接持有申请人 8,009,976 股股份
(占申请人股本总额的 26.70 %),崔晓敏持有英谷创投 29.50%财产份额并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英谷创投持有申请人 2,682,643 股股份(占申请人股本总
额的 8.94%)。崔晓敏和肖旭辉二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申请人 21,105,585 股
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70.35%的股份表决权,崔晓敏、肖旭辉为公司共同实际
控制人。
(2)崔晓敏目前担任申请人的董事长职务,肖旭辉目前担任申请人的董事
及总经理职务,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可以通过共同行使决策权直接主导
申请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并对申请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申请人具有共同实际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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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晓敏(甲方)和肖旭辉(乙方)二人已于 2020 年 1 月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约定:
“1.双方就英谷激光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所有需要股东
会同意的事项,须经双方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在股东会上根据
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双方经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
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以此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如公司最终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保持并继续按照本条款规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2. 双方就英谷创业《合伙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所有需要合伙人
会议决议的事项,须经双方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在合伙人会议
上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双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
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以此意见为准行使合伙人权利。
3.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如英谷激光成立董事会,则双方同意:
(1)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承诺并保证在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就董事会审议事项,须经双方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在
公司董事会上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决。
(3)如双方就董事会审议事项不能表决前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以此意
见为准行使董事权利。
4. 双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表决
权在内的英谷激光股东权益;以及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英谷创业合伙人权益,委
托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决定或行使,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英谷创业合伙协议
规定委托投票除外。
5. 除非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一方不会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在其所持的公司
股权或英谷创业财产份额上设置第三方权益。
6. 双方共同承诺,依据本协议行使股东权利不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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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本所律师认为,崔晓敏和肖旭辉二人为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申请
人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英谷有限的设立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谷有限系由肖旭辉、康
华芳、崔晓敏和张中兰四名自然人出资,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英谷有限设
立时履行了下列手续:
1. 2013 年 1 月 11 日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出 具
(05940295-yc)名称预先登记[2013]第 01110040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核准拟设立的公司使用“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名称保留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止。
2. 2013 年 2 月 25 日,苏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瑞[2013]B051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2 月 25 日,英谷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00 万元。
3. 2013 年 3 月 1 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05940075)
公司设立[2013]第 03010005 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英谷有限设
立登记,英谷有限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手
续并取得注册号为 32*开通会员可解锁*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苏
州市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8 号 A319”,经营期限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根据英谷有限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英谷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形式
1
崔晓敏
45
45
45
货币
2
肖旭辉
40
40
40
货币
3
康华芳
10
10
10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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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形式
4
张中兰
5
5
5
货币
合计
100
100
100
货币
(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股本演变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谷有限自注册成立至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发生过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形如下:
1. 2015 年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第一次增资款第一期实缴
2015 年 4 月 28 日,英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康华芳所持有
的英谷有限 10%股权(计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瑶,同意张中兰所持有的英
谷有限 5%股权(计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勇,同意崔晓敏所持有的英谷有限
5%股权(计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勇。同日,英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时决定,
公司注册资本从 1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此次增资 900 万元,由崔晓敏出
资 360 万元;由肖旭辉出资 360 万元;由周勇出资 90 万元;由王瑶出资 90 万
元,四名股东增资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 2023 年 1 月 28 日之前。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2015 年 5 月 6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6 年 9 月 20 日,苏州常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苏常
会验字[2016]121 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英谷有限已
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整,均为货
币出资,其中崔晓敏出资 80 万元,肖旭辉出资 80 万元,周勇出资 20 万元,王
瑶出资 20 万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英谷有限股东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
根据周勇出具的《持股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对崔晓敏、肖旭辉和王瑶的访
谈,周勇自崔晓敏和张中兰处受让的英谷有限 10%股权,系帮崔晓敏和肖旭辉
各代持 5%,目前该代持已经还原,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申请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之“(四)申请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部分所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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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400
120
40
2
肖旭辉
400
120
40
3
王 瑶
100
30
10
4
周 勇
100
30
10
合计
1,000
300
100
2. 2019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款第二期实缴
2019 年 9 月 20 日,英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周勇将所持有的
英谷有限的 1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英谷创投,
对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同日,上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9 月 29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9 年 10 月 31 日,苏州乾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乾正
验字[2019]399 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英谷有限已经
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
其中崔晓敏出资 80 万元,肖旭辉出资 80 万元,英谷创投出资 20 万元,王瑶出
资 2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英谷有限全体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期出
资,累积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英谷有限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根据周勇出具的《持股情况说明》、本所律师对崔晓敏、肖旭辉和王瑶的访
谈,周勇本次股权转让,系根据肖旭辉和崔晓敏的指定将股权代持予以还原,
详见正文之“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四)申请人历史上存在的股
权代持”。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400
200
40
2
肖旭辉
400
200
40
3
王 瑶
100
50
10
4
英谷创投
100
5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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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500
100
3. 2020 年 6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款第三期实缴
2020 年 5 月 8 日,英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肖
旭辉将所持有的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35.8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85%)以
1,470 万元价格转让给金浦新兴;同意肖旭辉将其持有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15.3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37%)以 630 万元价格转让给金浦创投;同意肖旭
辉将其持有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48.78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878%)以 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上海奏臻。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2020 年 6 月 1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20 年 6 月 2 日,苏州德富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苏德
富信会验字[2020]第 021 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英谷
有限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整,均为
货币出资,其中崔晓敏出资 200 万元,肖旭辉出资 200 万元,王瑶出资 50 万元,
英谷创投出资 50 万元。
英谷有限本次股东出资前(变更前)的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已经苏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常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苏州乾正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分别于 2013 年 02 月 25 日、2016 年 09 月
20 日和 2019 年 10 月 31 日出具苏瑞[2013]B051 号、苏常会验字[2016]121 号和
乾正验字[2019]第 3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05 月 29 日,英谷有限全体股
东本次出资连同前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占已登记
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400
400
40
2
肖旭辉
300
300
30
3
王 瑶
100
100
10
4
英谷创投
100
1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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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5
上海奏臻
48.78
48.78
4.878
6
金浦新兴
35.85
35.85
3.585
7
金浦创投
15.37
15.37
1.537
合计
1,000
1,000
100
4. 2021 年 10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1 年 10 月 15 日,英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崔晓敏将所持
有的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1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以 500 万元价格转让
给严多林;同意王瑶将所持有的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8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8%)以 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严多林。
同日,崔晓敏、王瑶分别与严多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2021 年 10 月 28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390
390
39
2
肖旭辉
300
300
30
3
英谷创投
100
100
10
4
王 瑶
92
92
9.2
5
上海奏臻
48.78
48.78
4.878
6
金浦新兴
35.85
35.85
3.585
7
严多林
18
18
1.8
8
金浦创投
15.37
15.37
1.537
合计
1,000
1,000
100
5. 2022 年 7 月,第二次增资
2022 年 7 月 20 日,英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由 1,000 万元增资到 1,064.62 万元,本次增资由新股东永鑫开拓以 3,000 万元
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46.16 万元,其中 46.16 万元进入注册资本,2,953.84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甘临投资以 1,200 万元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18.46 万元,其
中 18.46 万元进入注册资本,1,181.5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出资方式均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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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出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390
390
36.64
2
肖旭辉
300
300
28.18
3
英谷创投
100
100
9.39
4
王 瑶
92
92
8.64
5
上海奏臻
48.78
48.78
4.58
6
永鑫开拓
46.16
46.16
4.34
7
金浦新兴
35.85
35.85
3.37
8
甘临投资
18.46
18.46
1.73
9
严多林
18
18
1.69
10
金浦创投
15.37
15.37
1.44
合计
1,064.62
1,064.62
100
6. 2023 年 7 月,第三次增资
2023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064.62 万
元增资到 1,118.30 万元,本次增资为 53.68 万元,由新股东颢远投资以 2,688 万
元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53.68 万元,其中 53.68 万元进入注册资本,
2,634.3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英谷有限现有股东崔晓敏、肖旭辉、王瑶、严多林、英谷创投、上海
奏臻、金浦新兴、金浦创投、永鑫开拓、甘临投资均同意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
购权。
2023 年 7 月 11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390
390
34.8744
2
肖旭辉
300
300
26.8264
3
英谷创投
100
100
8.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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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4
王 瑶
92
92
8.2268
5
颢远投资
53.68
53.68
4.8001
6
上海奏臻
48.78
48.78
4.3620
7
永鑫开拓
46.16
46.16
4.1277
8
金浦新兴
35.85
35.85
3.2058
9
甘临投资
18.46
18.46
1.6507
10
严多林
18
18
1.6096
11
金浦创投
15.37
15.37
1.3744
合计
1,118.3
1,118.3
100
7. 2023 年 10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崔晓敏将持有英谷有限股权中
的 1.3123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173%),以人民币 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永
鑫开拓,对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同意崔晓敏将持有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0.52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471%)
,以人民币 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甘临
投资,对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同意肖旭辉将持有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1.0094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903%),以人民币 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永鑫开拓,
对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同意肖旭辉将持有英谷有限股权中的 0.4054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363%),以人民币 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甘临投资,对应
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023 年 7 月 24 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2023 年 10 月 18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388.1607
388.1607
34.7099
2
肖旭辉
298.5852
298.5852
26.6999
3
英谷创投
100
100
8.9421
4
王 瑶
92
92
8.2268
5
颢远投资
53.68
53.68
4.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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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6
上海奏臻
48.78
48.78
4.3620
7
永鑫开拓
48.4817
48.4817
4.3353
8
金浦新兴
35.85
35.85
3.2058
9
甘临投资
19.3924
19.3924
1.7341
10
严多林
18
18
1.6096
11
金浦创投
15.37
15.37
1.3744
合计
1,118.3
1,118.3
100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崔晓敏、肖旭辉通过向甘临投资和永鑫开拓转让股权
的方式履行反稀释条款的相关义务,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
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部分所述。
8. 2023 年 11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上海奏臻将持有公司的 0.693%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00.00 元)以 4,657,451.92 元的价格转让给顺融
进取;同意上海奏臻将持有公司的 0.69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00.00
元)以 4,657,451.92 元的价格转让给甘临投资;同意上海奏臻将持有公司的
2.97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332,800.00 元)以 20,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
给林陈锡。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2023 年 11 月 1 日,英谷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崔晓敏
388.1607
388.1607
34.7099
2
肖旭辉
298.5852
298.5852
26.6999
3
英谷创投
100
100
8.9421
4
王 瑶
92
92
8.2268
5
颢远投资
53.68
53.68
4.8001
6
永鑫开拓
48.4817
48.4817
4.3353
7
金浦新兴
35.85
35.85
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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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8
林陈锡
33.28
33.28
2.976
9
甘临投资
27.1424
27.1424
2.427
10
严多林
18
18
1.6096
11
金浦创投
15.37
15.37
1.3744
12
顺融进取
7.75
7.75
0.693
合计
1,118.3
1,118.3
100
(二)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英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
申请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三)申请人的最新股本结构情况
申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最新股本结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
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四)申请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
根据对崔晓敏、肖旭辉和王瑶所做的访谈、周勇出具的《持股情况说明》、
英谷有限及相关股东的银行流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历史上曾存在股权
代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股权代持已经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5 年 4 月周勇从崔晓敏、张中兰处受让的 10 万元的英谷有限股权系为
崔晓敏、肖旭辉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周勇、王瑶为崔晓敏、肖旭辉的朋友,周勇、王瑶在激光行业具有丰富的
经验。因此,崔晓敏、肖旭辉邀请周勇、王瑶共同创业,并约定若全职加入英
谷有限,则分别向周勇、王瑶无偿转让 10%的股权。
在英谷有限创立初期,崔晓敏、肖旭辉约定双方家庭所持有股权比例保持
一致。经协商一致,2015 年 4 月 28 日,周勇分别与崔晓敏、张中兰签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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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
权转让协议》,崔晓敏、张中兰分别向周勇转让 5%股权,由康华芳向王瑶转让
1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崔晓敏夫妇、肖旭辉夫妇各持有公司 50%的
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崔晓敏、肖旭辉各持有公司 40%的股权。崔晓敏、
肖旭辉二人所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仍保持一致。
本次股权转让时,由于王瑶已经全职加入英谷有限,依照约定该股权系无
偿赠与,故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周勇未全职加入英谷有限,其持有的股权系
代崔晓敏、肖旭辉二人各持有 5%,因此周勇未实际支付 1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2.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9 年 9 月 20 日,崔晓敏、肖旭辉设立英谷创投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
股平台,英谷创投认缴出资为 200 万元,崔晓敏、肖旭辉分别认缴 100 万元财
产份额。英谷有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英谷创投为员工持
股平台实施了股权激励。
周勇所持股权系代崔晓敏、肖旭辉持有,因此 2019 年 9 月周勇将代持的
10%股权以 0 元价格转让给英谷创投,股权代持也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解除。
2024 年 2 月 3 日,周勇出具《持股情况说明》,确认“本人持有英谷激光
股权期间,与张中兰、崔晓敏、肖旭辉、王瑶、英谷激光及苏州英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及债务
纠纷)”。
(五)申请人的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相关股东的银行流水、对相关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3 月,英谷有限设立时,公司股东向第三方借款 100 万元并以此完成对英谷有
限的出资。在英谷有限完成验资后,股东康华芳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用于偿还
该第三方借款。
2013 年至 2018 年,公司创始团队已通过银行存款、为公司代付各项经营
支出的方式偿还了该 100 万元借款。因其中 16.71 万元还款缺失有效的还款凭
据,为进一步确保足额清偿上述股东借款,崔晓敏、肖旭辉于 2025 年 8 月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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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
币形式向公司支付 167,070.78 元(两人分别支付一半)用于夯实历史上对公司
借款的还款义务。
2025 年 8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对申请人历次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
《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5]215Z0745 号),复核意见为申请人历次验
资报告所载事项与英谷激光实际收到的各股东出资情况相符。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公司
全体股东已知悉股东上述借款的形成、偿还及夯实情况,全体股东关于上述
100 万元出资不存在争议。
(六)申请人的股份质押和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现时股东持有的
申请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涉及诉讼仲裁纠纷的情形,申请人的股本
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前身英谷有限及申请人成立、历次增
资及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已依法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
批复并依法办理了所需的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
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各股东投入到申请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全部为
货币资金出资,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瑕疵;申请人的现时股东持有的申请人股
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诉讼仲裁纠纷的情形,申请人的股本设置、股权结
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险。
八、申请人的业务
(一)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1.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
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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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1
英谷激光
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激光器;设计、研发、销售:激光加工成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光学零配件;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深圳英谷
激光器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激光加工成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光学零配件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激光器的生产。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固体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在报告
期内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依法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
障碍。
2.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认证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
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认证证书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申请人现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
务局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为三年。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于 2020 年 03 月
23 日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4204009)。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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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于 2015 年 06 月 09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3 年 04 月 08 日,海关
注册编码为 3205261442,组织机构代码为 063223156,有效期限为长期。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所必需
的业务许可及资质文件,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申请人的银行流水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分
支机构或办事处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申请人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
来均未发生过实质性变更,申请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不利变化。
(四)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固体激光器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申请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根据申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申请人的营业期限为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至长期。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之“(二)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部分所述,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申请人工作,且申请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一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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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
4.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国家相关产
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的经营情况正常且最近两年一期连
续盈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
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依法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申请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容诚会计师出
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等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申请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及董事
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无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崔晓敏及肖旭辉二人。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申请人的发起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申请人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之“1.发起人
的资格”部分所述。
2.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
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王瑶和英谷创投。
王瑶持有英谷激光 8.2268%股份、英谷创投持有英谷激光 8.9421%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申请人的发起人及其
出资情况”之“1.发起人的资格”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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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构
成如下:
4.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申
请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其他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姓名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1
崔晓敏
董事长
2
肖旭辉
董事、总经理
3
王 瑶
董事、副总经理
4
于 雷
董事
5
刘 宏
董事
6
韦 勇
前董事(任职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
7
倪昌鼎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8
朱 卓
监事
9
李广爱
监事
10
王 伟
前监事(任职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11
张 昕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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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
的关联关系
1
苏州童妍科
技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
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 际 控 制 人 之一 崔 晓 敏 之 配偶 张 中 兰 持 股
100% 并 担 任 执行董事的企业
2
惠丰钻石股
份有限公司
金刚石、金刚石微粉、金刚石破碎料及金刚石制品
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之一
肖旭辉配偶之妹
康芳芳曾经担任
董事的企业,于
2025 年 09 月离
任
3
河南省惠丰
金刚石有限
公司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
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
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 际 控 制 人 之一 肖 旭 辉 配 偶之 妹 康 芳 芳 担任 总 经 理 的 企业
4
江苏永志半
导体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
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
零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
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 司 董 事 刘 宏担 任 董 事 的 企业
5
矽佳半导体
科技(江
苏)股份有
集成电路测试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及技术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
培训);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测试、组装、销
公 司 董 事 刘 宏担 任 董 事 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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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
的关联关系
限公司
售;电子设备的研发与销售;电子元器件、模具、
仪表仪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电设备的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
造;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6
上海南麟电
子股份有限
公司
集成电路及其应用产品的设计、销售、相关领域的
技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申请人董事刘宏
曾经担任董事的
企 业 , 于 2024年 09 月离任
7
苏州镭明激
光科技有限
公司
研发、组装、销售、租赁:激光切割设备、工业自
动化设备及配件;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化
工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
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
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制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用设备修
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申请人董事刘宏
曾经担任董事的
企 业 , 于 2022年 01 月离任
8
上海柏年梦
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个人商务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
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公 司 董 事 刘 宏之 配 偶 曹 丹 花持股 100%并担任 执 行 董 事 的企业
9
苏州星夜航
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
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心理咨询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具销售;家居用品
公 司 监 事 倪 昌鼎持股 100%并担 任 执 行 董 事的 企 业 、 其 配偶 祝 雯 鑫 担 任监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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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
的关联关系
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钟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橡胶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
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
发;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
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皮
革制品销售;洗涤机械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文具
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
东台市小智
禽蛋专业合
作社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禽蛋,引进新技术、新品
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 司 财 务 负 责人 兼 董 事 会 秘书 张 昕 之 父 张小 智 担 任 法 定代 表 人 的 农 民专业合作社
11
东台市东台
镇小智运输
站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危险品、爆炸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 司 财 务 负 责人 兼 董 事 会 秘书 张 昕 之 父 张小 智 作 为 经 营者 的 个 体 工 商户
12
丝博科技
(镇江)有
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科技
推广和应用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与农业
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
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产品的生产、销
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日用化学
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
妆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
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艺术品代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行);文艺创作;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
服务;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打字复印;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科技中介服务;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公 司 财 务 负 责人 兼 董 事 会 秘书 张 昕 之 前 配偶 之 父 亲 桂 仲争 持 股 51% 并担 任 总 经 理 、张 昕 之 前 配 偶之 母 亲 解 迎 春持 股 49% 并 担任 执 行 董 事 的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上述关联企业之外,申请人
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申请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56
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
其他组织,亦构成申请人的关联方。
7.申请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1
深圳市镭恩森精密
技术有限公司
工业自动化精密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
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于 2024 年 4 月 7日注销,注销前申
请人董事及总经理
肖旭辉曾持股 25%的企业。
2
苏州工业园区花姿
颜护肤品店
化妆品的销售;非创伤性美容、美体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于 2024 年 7 月 4日注销,注销前由
申请人董事及总经
理肖旭辉的配偶康
华芳作为经营者
3
苏州永鑫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人
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财务咨询;融资
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住房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
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
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58.75% 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
相关咨询服务业务、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有 32%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5
苏州永鑫同舟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有 67.2956%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6
苏州鑫势力贸易有
限公司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茶具销
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
品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57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7
苏州工业园区博大
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人工智能公共服务
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
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
培训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
务(不含诊疗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
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
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认证
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礼仪服务;会
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70%的企业
8
苏州车盟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维护及相关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网络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
务、家政服务;销售:汽车耗材、通讯设备、
电子产品、五金机电、工具、工艺品、电脑耗
材、包装材料、金属材料;汽车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76%的企业
9
苏州悦驾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维护及相关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网络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
务、家政服务;批发:计算机软硬件、汽车耗
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五金机电、工具、
工艺品、电脑耗材、包装材料、金属材料;汽
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94.78%的企业
10
苏州合融慧创业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
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
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
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示展览服务;
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
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50%的企业
11
苏州市卓越包装印
刷有限公司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销
售、加工包装材料;净化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劳保用
品、五金用品、无尘室包材耗材、橡塑制品、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52.50%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58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防静电用品销售;办公家具组装、仓储设备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货物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12
苏州工业园区博易
达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汽车配件、计算机及配件、化工原料、
纺织品、机电产品、塑料制品、服装、化妆
品、装饰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建筑材
料、钢材、工艺品、家具、厨房设备、仓储设
备、鞋帽、箱包、电子设备;企业管理服务;
教育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
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合成
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
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
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设备
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51%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13
江苏聚合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光伏电池、电器装备、智
能充电装备、汽车及摩托车零配件、电动车辆
零配件、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配件及软硬件
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施工专业作业;认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59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应用
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
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兴能源技术
研发;充电桩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广告发布;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
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认证咨询;模具销售;消防
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4
苏州鼎纳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
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通讯设
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电器辅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15
苏州雷森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的研发;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防务系统研发;电子产品、电子器件、电
子元件、机械设备的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
开发;网络工程;网络信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
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
能车载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
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
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
集成;数据处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
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60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16
苏州工业园区芯创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
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工业互联
网数据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
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集
成电路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
行维护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互联网数
据服务;办公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
仪表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物联网应用服
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17
苏州坐标系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销
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汽车零
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18
苏州山河数模微电
子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
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19
苏州永鑫融昕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会议及
展览服务;品牌管理;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
划;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住房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园区
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
展示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物业管理;
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商标代
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版
权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苏州永鑫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100%,申请人前董
事韦勇担任执行董
事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61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
业许可的业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20
苏州永鑫融煜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融资咨
询服务;证券财务顾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
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科技中介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100%,申请人前董
事韦勇担任执行董
事的企业
21
苏州永鑫轩餐饮管
理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
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品牌管
理;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
售;音响设备销售;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苏州永鑫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30%,申请人前董
事韦勇持股 10%的企业
22
上海芯融慧企业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持股
100%,申请人前董
事韦勇担任董事的
企业
23
苏州永鑫共创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
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4.52%,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持股 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24
苏州永鑫融盛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39%,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普通
合伙)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委派代表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62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25
苏州永鑫融慧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8.2645%,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26
苏州永鑫融宸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8.3195%,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27
苏州永鑫融创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韦勇持股 11%,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28
苏州永鑫融伦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
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5.7604%,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29
永鑫开拓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4.3721%,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合伙人的企
业,申请人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0
苏州永鑫融光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25.4403%,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合伙人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63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31
苏州永鑫开元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7.3250%,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持股
90%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
公司前董事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2
苏州永鑫融泰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3
南京永鑫融合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4
苏州永鑫精尚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5
苏州永鑫融耀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股 1.667%,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6
苏州永鑫融畅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7
苏州永鑫融科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64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8
苏州永鑫融达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39
苏州永鑫融坤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40
美光(江苏)三维
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
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增材制造装
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增材制造;3D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软件开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国内贸
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董事的企业
41
苏州永鑫融峥新兴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公司前董事
韦勇担任委派代表
42
苏州永鑫扬帆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
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有 99%财产份额,苏州永鑫方舟
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普通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企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65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
联关系
43
苏州永鑫开拓二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
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持有 2.5478%财产份额,苏州永鑫开
元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
有 0.3185%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企业
44
泰州永鑫融堰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开元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申请
人前董事韦勇担任
委派代表
45
苏州永鑫融风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
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
派遣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会议
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
的教育培训活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
术咨询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
册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46
淮安永鑫融慧二号
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开元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申请
人前董事韦勇担任
委派代表
47
苏州永鑫融鼎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人前董事韦勇
担任委派代表
除上述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之外,申请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曾经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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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
组织,以及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亦构成申请人曾经的关联方。
(二)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关联方
2025 年 1 月-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苏州鼎纳自动化技术
有限公司
—
—
49,557.52
苏州镭明激光科技有
限公司
—
—
-283,185.83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报告期期初,苏州鼎纳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少量激光器配件,
交易金额较小。
② 2023 年,公司向苏州镭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1 台超快激光器价值
14.16 万元;同时,苏州镭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对报告期前公司销售的 2 台激光
器产品进行退回,冲抵收入 42.48 万元,整体交易金额较小。
上述交易均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定价,定价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关联担保
担保方
担保对象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期间
担保类型
责任类型
崔晓敏
英谷激光
1,5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保证
连带
崔晓敏
英谷激光
8,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保证
连带
肖旭辉
英谷激光
8,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保证
连带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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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
项目
2025 年 1-3 月发生额
2024 年度发生额
2023 年度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62,750.00
2,568,360.00
2,159,210.00
2. 关联方往来情况及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1)应收账款
—
—
—
—
苏州镭明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
128,000.00
129,550.00
227,930.00
货款
苏州鼎纳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
—
—
53,200.00
货款
(2)其他应收款
—
—
—
—
(3)预付款项
—
—
—
—
(4)长期应收款
—
—
—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1)应付账款
—
—
—
—
(2)其他应付款
—
—
—
—
肖旭辉
145,961.37
219,521.98
138,063.85
报销款
王伟
—
983.00
2,117.00
报销款
王瑶
—
21,337.94
16,665.60
报销款
崔晓敏
—
95,718.03
3,660.00
报销款
李广爱
24,722.70
43,167.36
5,925.29
报销款
倪昌鼎
—
—
4,618.00
报销款
于雷
13,733.59
2,970.80
2,597.00
报销款
张昕
268.00
539.41
—
报销款
(3)预收款项
—
—
—
—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
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不损害申请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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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
确定,申请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申
请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申请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为本次挂牌的需要,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并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申请
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经审议确认,公司报告
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能够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
交易的价格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不损害申请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
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公司章
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适当的补充审议决策程序。
(四)申请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申请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已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公允决策程序等内容,且有关
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已经申请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2.申请人在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先后审议通过的在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挂牌后
申请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
有效地规范申请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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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了减少和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具体内容
如下:“本人/本单位作为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特做出此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本人/本单位以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本人
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单位
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本
人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
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本人/本单位所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就公司与本人/本
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
采取任何行动,转移、输送利润或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如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
述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单位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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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建立了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的有效措施和决策制度。
(六)申请人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投资申请人之外,申请
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业务经营情况
1
英谷创投
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激光器;设计、研
发、销售:激光加工成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
备、光学零配件;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
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用作员工持股平台
用途,无实际业务
经营活动
2
苏州童妍科
技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
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之一崔
晓敏配偶张中兰持
股 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的企业,未实
际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申请人与其实
际控制人以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了避免与申请人出现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情形,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作为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
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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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
2、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
取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
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
业机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如未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安排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则在公司提
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将
无条件按经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公司出现同业竞争和利益冲
突事宜出具的承诺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措施进行了相应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一)申请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1.根据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申请人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利
人
共有
情况
不动产权
登记证号
坐落 位置
权利类
型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m2)
使用
年限
是否
受限
1
英谷
激光
单独
所有
苏
(2025)苏州工业
苏州
工业
园区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出让
/自
建房
工业
用地/
非居
土地面
积:
10,983.04
至
2052
年 4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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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
园区不动
产权第
0000221
号
杨家
田路
26 号
房屋
(构筑
物)所
有权
住
/建筑面
积:
33,847.32
月 26
日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拥有的上述不动产已经全部抵押用于
办理银行贷款授信业务,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申请人的
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4.抵押合同”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
上述不动产产权,上述不动产产权权属清晰;除已经办理抵押的情形之外,上
述不动产均不存在被查封或冻结等受到其他权利限制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形。
(二)申请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
请人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
方
租期
租赁地点
租赁面积
(m2)
用途
1
苏州纳米技术
大学科技园管
理有限公司
英谷
激光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
45 号娄葑街道联创产
业园 4 幢
7,409.52
研发、办
公、生产
2
深圳市中和盛
产业运营服务
有限公司
深圳
英谷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永和路和重庆路交汇
处骏丰工业园 B5-1 栋
B8 层 8F 号房
约 800
厂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的房产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虽然上述房产
租赁未经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英谷激光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
用租赁房产,其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控制人
已对此出具承诺:“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
司不能使用该房产,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需承担任何费用、损失,或者公司及
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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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
费用、损失及罚金,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上述租赁的
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的房产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会对公司
本次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三)申请人拥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1.商标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拥有 1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
况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像
使用
商品
类别
注册
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法律
状态
1
英谷激
光
74297428
9
2024-
06-14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2
英谷激
光
74297012
7
2024-
07-07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3
英谷激
光
74297004
7
2024-
07-07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4
英谷激
光
74296245
9
2024-
06-14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5
英谷激
光
74283442
7
2024-
07-07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6
英谷激
光
74282493
7
2024-
07-07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7
英谷激
光
74278530
7
2024-
03-28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8
英谷激
光
74275087
10
2024-
06-21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9
英谷激
光
74275072
9
2024-
06-14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10
英谷激
光
74271769
9
2024-
05-28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11
英谷激
光
35218620
10
2019-
08-21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12
英谷激
光
35200042
9
2019-
08-14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74
序
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像
使用
商品
类别
注册
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法律
状态
13
英谷激
光
35198145
7
2019-
08-21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14
英谷激
光
35195537
9
2019-
07-21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注册
2.专利权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授权的
专利共计 36 项,其中包括发明专利 14 项、实用新型 21 项,外观设计 1 项,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1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411421
281.8
基于自放大的
激光器及其控
制方法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411396
983.5
一种快速调节
像散的方法及
其激光扩束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411228
575.9
全自动功率连
续可调的倍频
晶体安装方法
及设备、激光
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4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411055
398.9
一种固态超快
激光脉冲发生
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5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111480
248.9
一种用于刻写
大模场啁啾光
纤光栅的切趾
刻写系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6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1711343
016.2
一种大功率紫
外固体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
取得
无
7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1410612
250.0
一种实现开腔
光纤激光器激
光输出的方法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
取得
无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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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序号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8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410176
147.X
一种适于大模
场保偏光子晶
体光纤的对接
方法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9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410105
600.8
一种激光器输
出功率补偿矫
正控制方法及
其系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0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311553
306.5
反射谱平顶型
保偏啁啾光纤
光栅的参数测
试方法及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1
英谷
激光
发明
专利
202111679
762.5
共腔双波长连
续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2
深圳
英谷
发明
专利
202311178
729.3
一种激光器的
温度控制方法
及系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3
深圳
英谷
发明
专利
202311102
895.5
一种激光器控
制方法及系统
202-8-3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4
深圳
英谷
发明
专利
202310542
952.5
一种激光输出
量调谐方法、
系统、装置及
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5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2421387
605.6
可控温防抖动
光纤光栅封装
结构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6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2421151
139.1
低应力激光晶
体夹持结构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7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2421150
291.8
基于多芯光纤
扇入扇出模块
和光开关的 S
ESAM 换点装
置及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8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2420834
574.8
一种用于激光
器上的电路板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19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621041
371.5
一种激光晶体
高效散热弹性
夹装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0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621041
679.X
一种紫外脉冲
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76
序号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21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621041
337.8
一种可快速切
换的双波长固
态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2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621041
829.7
一种固体激光
器光纤耦合装
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3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621041
258.7
一种紫外激光
器安装固定装
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4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621041
239.4
一种高稳定型
多角度调节的
晶体温度控制
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5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820545
306.9
窄线宽紫外激
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6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820545
307.3
激光器功率实
时监测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7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822161
389.4
能实现输出波
长切换的腔外
波长转换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8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822161
402.6
激光放大器光
束质量自动优
化调节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9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822161
401.1
可升降的激光
放大器调控装
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0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920236
195.8
一种提高激光
功率稳定性用
的激光器自动
优化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1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920263
626.X
一种不产生压
应力的光纤光
栅加热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2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2021951
495.3
高效率的固体
紫外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3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2020917
979.X
一种用于棒状
激光晶体的液
体冷却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4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920941
840.6
一种应对光学
谐振腔失调的
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77
序号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
方式
权利
限制
35
英谷
激光
实用
新型
201920941
440.5
一种晶体夹持
固定装置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36
英谷
激光
外观
设计
201830158
119.0
一体式紫外激
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无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
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并处于
实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共计 4 项,全部为发明专利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请人
专利类型
申请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1
英谷激光
发明专利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高效率的固体紫外激光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英谷激光
发明专利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光纤激光器的高功率包
层光剥除器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英谷激光
发明专利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解决高功率光纤光栅重
涂覆区域发热的工艺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深圳英谷
发明专利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波长可调谐的光纤激光
器及调谐方法
*开通会员可解锁*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拥有软件著作权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软件著
作权人
申请号
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
日期
发证日期
取得
方式
1
英谷激
光
2016SR403962
英谷激光固体激光器嵌入
式控制软件[简称激光器控
制软件]V1.1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2
英谷激
光
2020SR1232334
高稳定性 30W 皮秒红外激
光器功率放大调节系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3
英谷激
光
2020SR1232282
高稳定性 30W 皮秒红外激
光器运行监测系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4
英谷激
光
2021SR2045249
英谷激光固体激光器嵌入
式控制软件[简称:激光器
控制软件]V2.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5
英谷激
光
2025RS1423668
英谷激光皮秒上位机控制
软件[简称:PS Laser
Control]V3.4.6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78
4.域名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部 ICP/IP 地址/域名
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阿里云 whois 系统网页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申请人拥有 1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持有人
域名地址
所属注册机构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网站备案证号
1
英谷激光
inngulaser.com
阿里巴巴云计
算(北京)有
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苏 ICP 备
14017733 号-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
上述知识产权,该等知识产权均不存在产权纠纷、对外担保、对外许可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申请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申请人提供的
资产清单及对生产场地进行实地走访确认,申请人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加工中
心、激光光束测量仪、激光功率计等,申请人依法取得该等生产经营所需的主
要机器设备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主要机器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
等权利限制及权属纠纷情形。
(五)申请人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对外投资设立子公
司的情况如下:
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深圳英谷
50.00
1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英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UHLT0F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骏丰工业区综合楼 B5-1 栋 B 座 801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79
实缴资本
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激光器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激光加工成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
光学零配件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从事上述
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激光器的生产。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核准日期
2019 年 10 月 11 日
股权结构
英谷激光持有 100.00%的股权
董监高人员
王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崔晓敏担任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
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已
知或潜在纠纷;除了申请人所拥有的不动产存在对外抵押的情形之外,申请人
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设置其他他项权
利或其他限制申请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签订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根据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台账,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50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签订
日期
合同名称
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元)
履行情
况
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产品销售合
同
超快激光器 10,800,000.00
履行完
毕
2
深圳市国人光速科技有
限公司
2023-11-
16
产品销售合
同
纳秒激光器
6,000,000.00
履行完
毕
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产品销售合
同
超快激光器
5,276,000.00
履行完
毕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80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签订
日期
合同名称
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元)
履行情
况
4
深圳市国人光速科技有
限公司
2024-12-
27
产品销售合
同
纳秒激光
器、超快激
光器
6,864,000.00
正在履
行
5
河南天璇半导体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年度购销合
同
纳秒激光器
8,925,000.00
履行完
毕
6
河南天璇半导体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年度购销合
同
纳秒激光器 11,100,000.00
履行完
毕
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产品销售合
同
超快激光器
5,750,000.00
履行完
毕
2.采购合同
根据申请人的采购合同台账,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50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元)
履行情
况
1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订单 光学材料
5,992,240.00
正在履
行
2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订单 光学材料
5,624,000.00
履行完
毕
3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订单 光学材料
7,717,600.00
正在履
行
4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订单 光学材料
7,729,700.00
履行完
毕
5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订单 光学材料
5,276,515.00
正在履
行
6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订单 光学材料 11,720,750.00
正在履
行
3.银行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借
款合同如下: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签
订日期
合同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情
况
1
英谷激
光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2023-11-
15
不超过
1,500.00
万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2024-09-
23
最高额保证
担保
履行完
毕
2
英谷激
招商银行股
2022-12-
不超过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土地抵押担
正在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81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签
订日期
合同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情
况
光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7
8,000.00
万元
至 2030-11-
16
保、连带保
证责任
行
4.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
号
抵押
人
抵押
权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抵押物
担保债权
金额(万
元)
担保债权期
限
履行
情况
1
英谷
激光
招商
银行
苏州
分行
512HT2022
26626503
*开通会员可解锁*
苏(2022)苏州工业园
区不动产权
第 0000081
号不动产权
不超过
8,000 万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正在
履行
注:(1)虽然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在 2025 年 4 月 20 日到期,但是作为
主债务人的英谷激光尚未履行完毕该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
十九条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该抵押担保责任仍然存在。(2)申请人名
下的上述房产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了换发后编号为苏(2025)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
第 0000221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发行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对
外担保访谈、《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的查验结
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抵押合同外,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将要履行、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
且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及形式
均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或与申请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
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82
(三)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之“九、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发生
的关联交易”部分已经披露的情形外,申请人在报告期内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申请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截至
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过
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十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增加及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前身英谷有限自注册成立至整体变更设立为股
份公司之日期间累计发生过三次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之“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申请人自英谷有限注册
成立至今尚未发生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前身英谷有限曾发生的历次增加注册资本的行
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自英谷有限注册成立至今尚未发生过减少注册资
本的情形。
(二)合并及分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自英谷有限注册成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
间尚未发生过合并及分立的情形。
(三)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83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亦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申请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一)英谷有限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前身英谷有限注册成立时依照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因股权
变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公司名称变更或其他事项发生变化而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时间
修改内容
审议程序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新制定《公司章
程》。
由股东签署新制定的《苏州英谷激
光有限公司章程》。
2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因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而对公司
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
情况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制定
公司章程。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英谷有限及
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制定的《苏州
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章程》。
3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因股权转让而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
组织形式、股东出资情况的条款进行
相应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英谷有限及
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制定的《苏州
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章程》。
4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因股权转让而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
组织形式、股东出资情况的条款进行
相应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英谷有限及
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制定的《苏州
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章程》。
5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因股权转让而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
组织形式、股东出资情况的条款进行
相应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英谷有限及
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制定的《苏州
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章程》。
6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因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而对公司
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
情况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制定
公司章程。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英谷有限及
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制定的《苏州
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章程》。
7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因股权转让而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
组织形式、股东出资情况的条款进行
相应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英谷有限及
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制定的《苏州
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84
本所律师认为,英谷有限制定与历次修改公司章程时均已履行了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并依法办理了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1.申请人的章程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
分别就股份公司的公司名称、法定住所、设立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
营期限、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
召集、召开、表决及决议、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高级
管理人员的组成及职权、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及附则等内容分
别进行了规定。
2.申请人的章程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申请人发生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如下:
序号
修改时间
修改内容
审议程序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制定及历次修改《公司章程》时均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申请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挂牌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挂牌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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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该
《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开始生效并实施,并替代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
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将自本次挂牌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前身英谷有限制定与历次修改《公
司章程》时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申请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制定的本次挂牌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的规范治理要求。
十四、申请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法人
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
织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申请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申请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
3.申请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
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
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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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建立了独立的管理层,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
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5.申请人根据业务经营和公司管理的需要设置了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内
审部、研发中心、营销部、技术支持部、运营部。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申请人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申请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制定并实施了健全
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制定及修订情况如下:
申请人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作为章程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并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以
及作为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了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均分
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申请人共计召开六次股东会、六次董事会会议、六次监事会会议。根据申请人
提供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出席及列席历次会议的相
关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来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召开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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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董事会由 5 名董
事组成,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现任董事的选任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最近选任情况
任职期限
崔晓敏
董事长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肖旭辉
董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王 瑶
董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于 雷
董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刘 宏
董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述董事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崔晓敏,男,汉族,198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2008 年 9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杭州东一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
门主管;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工程
师;2013 年 3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0 月至今,任深
圳英谷监事。
肖旭辉,男,汉族,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 年 2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郑州铁路通信器材厂电子工
程师;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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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研发工程师;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研发工程师、销售经理;2013 年 3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
王瑶,男,汉族,1987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杭州东一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师;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13 年 3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英
谷执行董事、总经理。
于雷,男,汉族,198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光学
工程师;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苏州镭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光学工程
师;2017 年 4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研发总监、董事。
刘宏,男,汉族,199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11 月,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
圳分所任项目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浙江分所任项目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于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于金浦新潮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22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 名为非职工
代表监事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现任监事的选任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最近选任情况
任职期限
倪昌鼎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监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
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经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监事会主席,经
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第一届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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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最近选任情况
任职期限
朱 卓
监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
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李广爱
监事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述监事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倪昌鼎,男,汉族,1990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工程师;
2015 年 3 月,任上海炎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工程师;2015 年 6 月至
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生产经理、监事会主席。
朱卓,男,汉族,199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欣兴同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研发工
程师;2016 年 5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研发经理、监事。
李广爱,女,汉族,199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苏州雄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助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助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江苏为真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助理,
2016 年 11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市场部主管、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3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均为 3 年,可连聘连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申请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最近选任情况
任职期限
肖旭辉
总经理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
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王 瑶
副总经理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
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张 昕
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
秘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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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旭辉,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情况”之“1.董事”部分所述。
王瑶,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情况”之“1.董事”部分所述。
张昕,男,汉族,199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 Bloomberg L.P.初级分析师;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锦泰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苏州科韵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投融资主管,2023 年 7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
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现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治理规则》第四十
七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申请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二)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英谷有限的董事会由崔晓敏、肖旭辉、王瑶、韦勇、刘宏组成,
英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董事会由崔晓敏、肖旭辉、王瑶、于雷、
刘宏组成,韦勇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原监事王伟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
职务,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李广爱为公司监事。
2024 年 2 月 28 日,经公司总经理肖旭辉先生提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聘请王瑶担任总经理。但由于工作失误,王瑶当时并未办理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商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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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
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鉴于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已经超过 30 日,因此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重新审议聘任王瑶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备案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受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工商备案事项已提交但
尚未完成。因此,申请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备案事项对本次挂牌不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变化情况外,报告
期内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发生过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一期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申请人的税务登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
请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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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
2%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申请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子公
司在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英谷激光
(1)2022 年 12 月 12 日,英谷激光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起三年内减按 15%税率征收。
(2)2023 年 3 月 2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3)2023 年 9 月 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规定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
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
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先进制
造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英谷激光销售产品中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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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2]39 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英谷激光出口产品享受相应的增
值税免抵退的优惠政策。
2. 深圳英谷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
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
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英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深圳英谷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真实、
合法、有效,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较大依
赖。
(四)申请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号
政府补贴名称
所属公司
金额(元)
批准文件
202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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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府补贴名称
所属公司
金额(元)
批准文件
1
软件增值税即征
即退
英谷激光
4,832,449.82
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2
省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认定奖
励
英谷激光
500,000.00
《关于江苏省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和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
业名单的公示》
3
2021 年苏州工
业园区支持制造
业企业有效投入
奖补资金(改扩
建项目)
英谷激光
141,741.66
苏园经〔2021〕45 号《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
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
4
苏州市 2018 年
度第十九批科技
发展计划(重点
产业技术创新-
研发产业化及联
合创新)项目补
贴
英谷激光
300,000.00
苏科资〔2018〕44 号《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苏州市 2018 年度第十
九批科技发展计划(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研发
产业化及联合创新)项目及经费的通知》
5
稳岗返还补贴
英谷激光
51,480.00
苏园办〔2023〕3 号《园区党政办公室印发<
关于稳岗惠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
苏州工业园区
2023 年度高新
技术企业再次认
定奖励
英谷激光
100,000.00
苏园科〔2019〕22 号《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7
苏州工业园区规
上工业企业研发
增长后补助资金
英谷激光
89,699.00
苏园科〔2018〕21 号《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
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
8
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企业所得税返
还
英谷激光
51,350.00
财税〔2019〕22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9
苏州工业园区用
人单位录用征地
待安置人员补贴
英谷激光
30,280.61
苏园管[2008]38 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苏园劳保
[2011]18 号《关于调整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
标准的通知》
10
苏州市 2023 年
高新技术企业再
次认定奖励
英谷激光
50,000.00
苏园科〔2019〕22 号《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11
苏州工业园区
2023 年专精特
新企业贷款贴息
支持
英谷激光
23,400.00
《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专精特新企业贷款
贴息的通知》
12
扩岗补贴
英谷激光
16,500.00
苏人社发〔2023〕4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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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
序号
政府补贴名称
所属公司
金额(元)
批准文件
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计
-
6,186,901.09
--
2024 年度
13
软件增值税即征
即退
英谷激光
4,687,516.16
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14
苏州市 2023 年
市级打造先进制
造业基地专项资
金(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
奖励)
英谷激光
400,000.00
苏财工〔2024〕29 号《关于下达 2024 年市
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第三批)
的通知》
15
2021 年苏州工
业园区支持制造
业企业有效投入
奖补资金(改扩
建项目)
英谷激光
83,498.13
苏园经〔2021〕45 号《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
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
16
稳岗返还补贴
英谷激光
63,692.00
苏人社函〔2024〕3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17
苏州工业园区市
级研发机构认定
奖励
英谷激光
100,000.00
苏园科〔2018〕84 号《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研
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18
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企业所得税返
还
英谷激光
9,100.00
财税〔2019〕22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
苏州工业园区用
人单位录用征地
待安置人员补贴
英谷激光
17,744.20
苏园管[2008]38 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苏园劳保
[2011]18 号《关于调整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
标准的通知》
20
苏州工业园区省
级研发机构认定
奖励
英谷激光
50,000.00
苏园科〔2018〕84 号《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研
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21
苏州市 2023 年
贸易促进计划境
外重点展会参展
补贴
英谷激光
33,500.00
商服贸〔2023〕442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
2024 年贸易促进计划>的通知》
22
社保补贴
英谷激光
1,000.00
--
合计
--
5,446,050.49
--
2025 年 1-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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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府补贴名称
所属公司
金额(元)
批准文件
23
软件增值税即征
即退
英谷激光
753,238.84
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24
2021 年苏州工
业园区支持制造
业企业有效投入
奖补资金(改扩
建项目)
英谷激光
20,874.53
苏园经〔2021〕45 号《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
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
25
苏州工业园区用
人单位录用征地
待安置人员补贴
英谷激光
3,187.92
苏园管[2008]38 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苏园劳保
[2011]18 号《关于调整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
标准的通知》
26
岗位补贴
英谷激光
1,500.00
苏人社发〔2023〕4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
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计
--
778,801.29
--
(五)申请人依法纳税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版)》,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深圳英谷在税务领域均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报告期内按时申报并缴纳税款,不存在欠缴税款
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执行税种、税
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人及
其子公司对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较大依赖;申请人在报告期内
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均合法、有效。
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一)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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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
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 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发[2013]150 号)、《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相关规定,重污
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
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 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制造业”之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之“电子器件制造”(C397)
之“光电 子器件制 造”( C3976);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
(2023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C39)之“电子器件制造”(C397)之“光电子器件制造”
(C3976)。
综上所述,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1.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废物处理情况
2023 年,英谷有限与无锡丰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工业废乳化液处置
协议》,委托处置废切削液,价格为 2,000 元/吨,合同有效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英谷有限与无锡丰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危废处置协议》,
委托处置废切削液,价格为 2,000 元/吨,合同有效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无 锡 丰 凯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编 号 为
JSWXXETD0205OOD004-3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处置、利
用废乳化液,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有效期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至 2027 年 5 月 16 日。
2025 年,申请人与江苏银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签署《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合
同》,委托处置一般固废,价格为 600 元/吨,合同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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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
2025 年 5 月 8 日,申请人与苏州全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弃物
集中收集贮存商务合同》,委托处置废电路板、废抹布、废包装容器,价格为
3000 元/吨,合同有效期为 2025 年 5 月 8 日至 2026 年 5 月 7 日。苏州全佳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 JSSZGX0505COO001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初次发证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申请人已取得环评批复与验收情况
公司“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光器生产技改项目”于 2025 年 3
月 7 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与排污许可审批意见》(H20250036),公司委托沃美环保科技(苏州)有
限公司编制了《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光器生产技改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完成了自主验收,公示于全国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gs.eiacloud.com)。
公司“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建设激光器生产新建项目”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取得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备案号为苏园行审备〔2022〕403 号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
境 局 出 具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与 排 污 许 可 审 批 意 见 》
(H2024023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体工程已竣工,待后续办理
环评验收手续。
3.申请人固定污染源登记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公司属于对污
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的排污登记
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许可类别
登记编号
排污单位
有效期
1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开通会员可解锁*23156M001X
英谷激光
2025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8 日
2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开通会员可解锁*23156M002X
英谷激光
202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30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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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
4.申请人取得的合法合规证明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版)》,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深圳英谷在报告期内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
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所涉及的产品,因此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版)》,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深圳英谷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取得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颁发的编号为
CN24/00000350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富
路 45 号联创产业园 4 幢,经营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
45 号联创产业园 4 幢的管理体系已经通过审核,并被证明符合下述要求:
ISO9001:2015,所涉及的活动范围覆盖固体激光器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
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7 年 1 月 15 日。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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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深圳英谷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
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英谷激光存在以下重大诉讼案件(诉讼金额 100 万
元以上):
因深圳市特比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比格)拖欠英谷激光货款
本金 1,983,147.15 元,英谷激光于 2025 年 7 月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请求:1.依法判决特比格公司向英谷激光支付货款本金 1,983,147.15 元及按照全
国银行间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7 月 4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00,614.80 元);2.判令王稳(持有特比格 100%
股权的股东)就特比格在前述诉讼请求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
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该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案号为(2025)苏 0591 民初 17072 号。
2025 年 8 月 22 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 0591 民初
17072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深圳市特
比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 1,963,147.15 元,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7 万元,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30 日、12 月 31 日、2026 年 1 月 31 日前各支付 16 万元,余款
153,147.15 元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付清;被告王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
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
谷激光已收到本案第一期款项 100 万元。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深圳英谷激光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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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股 5%及以上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申请人的持股 5%及以上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持
股 5%及以上的股东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
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
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十九、申请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一)申请人的员工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及报告期内的工资表、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款资料、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 220 人,公司及子公
司已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均在公司及
其子公司处领薪。
(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及报告期内的工资表、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款资料、部分员工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
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司出具的相关
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的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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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2
注:2025 年 3 月 3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入职员工中,存在各有一名员工在上一
家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导致申请人仅为其缴纳部分险种的情况,在此计入已经缴纳社保的情况。上述表格“未缴纳原因”为“新入职”人员,仅指所有社会保险险种均未缴纳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3 月 31 日,深圳
英谷的员工人数均为 14 人,均已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主要系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所致,申请人已承诺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步规范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的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
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如下:
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劳务派遣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间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劳务派遣人数(人)
3
2
2
申请人用工总量(人)
205
206
208
劳务派遣占申请人用工总量比例(%)
1.4634
0.9709
0.9615
项目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纳
人数
未缴纳原因
退休返聘
新入职
离职减员
2025 年 3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206
201
97.57%
5
4
1
-
住房公积
金
206
201
97.57%
5
4
1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204
198
97.06%
6
3
1
2
住房公积
金
204
198
97.06%
6
3
1
2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202
199
98.51%
3
3
-
-
住房公积
金
202
199
98.51%
3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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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劳务派遣占用工总量比例=劳务派遣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人数+退休返聘+劳务派
遣人数)。
根据英谷激光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英谷激
光的 2 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均为临时短期的非主营业务的基础操作工,工作内
容为无特别技术要求的简单劳动,且均未涉及公司核心环节与关键技术,符合
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要求,与英谷激光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具
备劳务派遣相关资质。截至报告期末,英谷激光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 2 人,占
用工总量的比例低于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正在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情况如下:
申请人与苏州众享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已签署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申请人
提供操作工等用工人员,苏州众享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现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编号:32*开通会员可解锁*0115),许可经营事项为劳务派遣经营,有效
期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6 年 5 月 16 日。
根据申请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取得的由江苏省信用中心出具的《苏州市企
业专项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以及其子公司深圳英谷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取得的由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
违规记录版)》,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障等领域均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或其子公
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
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
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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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该等情形已经逐步得到规范,并且申请人的实际控
制人已出具承诺在需要时将承担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并承
担公司因受行政处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部分员工
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申请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并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
书》中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特别
审阅了申请人引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并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存在特殊权利条款的投资协议
公司股东历史上曾存在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股东协议,具体如下:
1.2020 年 6 月,英谷激光、深圳英谷、崔晓敏、肖旭辉、王瑶、英谷创投、
金浦创投、上海奏臻与金浦新兴签订《关于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
(以下简称《2020 年股东协议》)。
2.2021 年 9 月 13 日,英谷激光、崔晓敏、王瑶与严多林签署《关于苏州英
谷激光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2021 年股东协议》)。
3.2022 年 6 月,英谷激光、崔晓敏、肖旭辉、王瑶、英谷创投、金浦创投、
金浦新兴、严多林、上海奏臻、永鑫开拓与甘临投资签署《关于苏州英谷激光
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2022 年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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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5
4.2023 年 6 月,英谷激光、崔晓敏、肖旭辉、王瑶、英谷创投、金浦创投、
金浦新兴、严多林、上海奏臻、永鑫开拓与甘临投资与颢远投资签署《关于苏
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2023 年股东协议》)。
5.2023 年 8 月,英谷激光、崔晓敏、肖旭辉、王瑶、英谷创投、林陈锡、
严多林、金浦创投、金浦新兴、永鑫开拓、甘临投资和顺融进取签署《关于苏
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之经重述与修订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2023 年重述协
议》)。
6.2025 年 7 月,根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含有特殊投资条
款的股东协议,各方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本次挂牌要求的特殊投资
条款进行了清理和修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谷激光、深圳英谷均
已不再作为股东协议的签署方,不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投
资条款尚未清理的情形,已被清理的条款不存在附条件恢复的情形,不存在
《业务指引》规定的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投资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2020
年 股
东 协
议
反摊薄
若公司进行后续融资或者增资,且公司在后续轮次融资时的投资
前估值对应的每元注册资本增资款低于本轮各投资人每元注册资
本转让款,则各投资人有权以完全棘轮方法调整其购股单价,即
各投资人有权选择以书面通知的形式(i)要求崔晓敏向该投资人
无偿(或以人民币 1 元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按照下
述公式计算出的公司注册资本额,或(ii)要求崔晓敏以现金方式
对其进行补偿。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实
际控制人之一崔晓敏,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回购权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各投资人有权自行选择:(1)继续持
有公司股权,或(2)向崔晓敏、肖旭辉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回购义
务人立即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
权:(i)公司未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向有关证券监督机构或有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经投资人书面同意,
则该期限可顺延至该次申报的审核结果出来之日)完成合格上
市。(ii)崔晓敏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iii)公司依据交易文件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实
际控制人崔晓敏、肖旭
辉,公司自始不是责任
义务承担主体,不属于
《业务指引》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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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6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委任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或拒绝出具关于公司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iv)公司和/或崔晓敏被发现从事严
重违法行为,被有关公安机关和/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v)存
在影响公司股权稳定的未书面披露事宜;(vi)因公司申请及享
受政府补贴及扶持待遇和/或因公司历史上的股东个人申请及享受
政府补贴及扶持待遇事件导致公司或任何相关个人受到行政处罚
或 刑 事 处 罚 , 并 对 公 司 按 期 完 成 合 格 上 市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vii)公司任何关键员工(定义见交易文件)、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和/或主要管理人员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任何竞业禁
止、知识产权和/或商业秘密等纠纷,并对公司按期完成合格上市
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1
年 股
东 协
议
反 稀 释
权
公司如果以低于本轮投资(包括其他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优于
投资方已接受的条款增加注册资本或转让公司股权或进行其他方
式的股权融资(如实际控制人转让/购买公司股权),如该等情况
发生则投资方有权以该次投资或其他方式股权融资的价格(以下
简称“新低价格”)及条款为准获得现金补偿,以使得投资方持
有的经调整后公司股权的对应价格为新低价格。前述调整方案为
有权要求崔晓敏、王瑶直接进行现金补偿。前述调整方案应当在
公司执行新的融资计划前完成。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本
次股权转让方崔晓敏、
王瑶,公司自始不是责
任义务承担主体,不属
于《业务指引》规定的
需要终止的情形。
股 权 赎
回
如果本次投资工商变更后,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投资方有
权要求崔晓敏、王瑶购买其股权并按下述 3.5.2 条受让价格和
3.5.3 条支付时间执行:
(1)崔晓敏、王瑶违反本协议陈述保证事项或出现欺诈等重大诚
信问题(如向投资方提供的财务资料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或重大
遗漏情形,或公司出现帐外销售等);
(2)公司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向有关证券监督机构或有
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受
理或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按有效的合格 IPO 发行规则公司已不
可能在前述时间(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内实现合格 IPO;
(3)崔晓敏、王瑶遭受刑事立案侦查或影响公司合格 1P0 的行政
处罚;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本
次股权转让方崔晓敏、
王瑶,公司自始不是责
任义务承担主体,不属
于《业务指引》规定的
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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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4)崔晓敏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5)公司出现年度亏损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时
公司净资产的 50%:
(6)其他投资方提出/行使/执行回购的。
(7)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权
如公司如进入清算程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公司所有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分配。如果投资方的
分配份额低于按第 3.5 条计算的股权赎回价格,则崔晓敏、王瑶
应向投资方支付相应的差额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本
次股权转让方崔晓敏、
王瑶,公司自始不是责
任义务承担主体,不属
于《业务指引》规定的
需要终止的情形。
检查权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为前提,投资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的检
查权,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雇员、
会计人员、法律顾问和保荐机构商讨业务、财务及资本运作情况
等。
符合《公司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百零九条对
于股东信息权、检查权
的规定,且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知情权
投资方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将被提供财务报表。投资方有权
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与之进行商讨。
在季度结束后 30 天内向投资方提供财务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在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投资方提供由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投资方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包括公司进行的法律诉讼和其他可能的债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符合《公司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百零九条对
于股东信息权、检查权
的规定,且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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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8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7)公司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投资方拥有对公司检查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查看
公司和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账簿和记录的权利。
2023
年 股
东 协
议
反 稀 释
调整
目标公司将来发行任何新股(或认股权,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
票据)或新增任何注册资本的价格(“新价格”),若新价格低
于颢远投资本次投资目标公司时的认股价格(颢远投资认购/购买
目标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认购价款,即 50.07 元/股,简
称“颢远投资认购价格”;如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送红股
等导致目标公司股本变化,颢远投资认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则
颢远投资有权要求:(i)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共同且连带地通
过向颢远投资无偿转让,如果不能无偿转让,就以法律允许的最
低价格转让股权的方式向颢远投资转让股权;(ii)崔晓敏、肖旭
辉、王瑶共同且连带地对颢远投资进行现金补偿,或者(iii)在
上述(i)、(ii)项的内容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按照颢远投资
要求的其他法律允许的且颢远投资成本最低的方式调整各方的权
益比例,使得调整后的颢远投资的认购价格不高于新价格。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崔
晓敏、肖旭辉、王瑶,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信息权
自交割日起,只要颢远投资持有任何数量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
公司应向颢远投资提供以下文件或信息,且目标公司和崔晓敏、
肖旭辉、王瑶应促成目标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或财务负责人向颢远
投资及时提供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的以下文件或信息: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提供公司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包
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2)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未经审计的根据中国
会计准则编制的该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自交割日起,只要颢远投资持有任何数量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
公司应向颢远投资提供以下文件或信息,且目标公司和崔晓敏、
肖旭辉、王瑶应促成目标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或财务负责人向颢远
投资及时提供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的以下文件或信息: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崔
晓敏、肖旭辉、王瑶,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符合《公司
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百零九条对于股东信息
权 的 规 定 , 且 不 属 于
《业务指引》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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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9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1)每个月度结束后十(10)日内提供目标公司该月度的合并财
务报表;
(2)颢远投资合理要求的目标公司的其他信息。
检查权
目标公司应允许,且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应确保目标公司将允
许颢远投资(或其授权代表)在目标公司的正常办公时间检查目
标公司的设施,并允许颢远投资(或其授权代表)与相关董事、
管理人员、员工、会计师、法律顾问和投资银行讨论目标公司的
业务、经营和情况。目标公司应允许,且崔晓敏、肖旭辉、王瑶
应确保目标公司在此过程中向颢远投资(或其授权代表)提供充
分合作。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崔
晓敏、肖旭辉、王瑶,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符合《公司
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
百零九条对于股东检查
权 的 规 定 , 且 不 属 于
《业务指引》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
回购权
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颢远投资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崔晓敏、
肖旭辉、王瑶以回购价格(如下文定义)赎回(或购买)其持有
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权:
(1)目标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后 5 年内完成合格上市或以人民币
7.84 亿元以上的整体估值被收购;
(2)目标公司出现重大变化,对目标公司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
碍且无法修复。
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颢远投资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崔晓敏、
肖旭辉、王瑶以回购价格赎回(或购买)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
标公司股权:
(1)崔晓敏、肖旭辉、王瑶未按照增资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完成相
应交割后义务:
(2)违反增资协议 7.1 条约定将增资款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任何
用途;
(3)目标公司和/或崔晓敏/肖旭辉/王瑶严重违反本协议和/或其他
交易文件的约定,或者在交易文件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存在虚假、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崔
晓敏、肖旭辉、王瑶,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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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0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4)崔晓敏/肖旭辉/王瑶欺诈、承担刑事责任,或因故意或重大个
人诚信问题而对目标公司或颢远投资的权益造成损害。
2023
年 重
述 协
议
赎回权
各方确认,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交易所申
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经投资人书
面同意,则该期限可顺延至该次申报审核结果出来之日)完成合
格上市,则各投资人股东有权自行选择:(1)继续持有公司股
权,或(2)要求公司创始股东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单独或共同
指定的第三方(合称“回购义务人”)立即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所
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就投资人之一顺融进取而言,顺融进取享
有下列赎回权安排: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交易
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经顺融
进取书面同意,则该期限可顺延至该次申报审核结果出来之日)
完成合格上市,则顺融进取有权自行选择:(1)继续持有公司股
权,且单方面决定将本条调整为:“若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若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向有关证券监管机
构或者有关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
得受理,经顺融进取书面同意,则该期限可顺延至该次申报审核
结果出来之日)完成合格上市,则顺融进取有权要求公司创始股
东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单独或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合称“回购
义务人”)按照回购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所持有
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或(2)要求公司创始股东崔晓敏、
肖旭辉、王瑶单独或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合称“回购义务人”)
按照回购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所持有的全部或者
部分公司股权。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崔
晓敏、肖旭辉、王瑶,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知情权
在投资人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标的公司合格上市前,投资人有
权要求公司,且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提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以下
资料及信息(如有):
符合《公司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百零九条对
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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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1
股东
协议
条款名
称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i)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120)日内,经审计的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经营报告;
(ii)每一财务半年度结束后六十(60)日内,未经审计的半年度
合并财务的报表;
(iii)每一财务季度结束后四十五(45)日内,未经审计的季度
合并财务报表;
8.2 所有上述财务报表均应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各投资人同意的其
他公认会计准则编制。
8.3 投资人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8.4 投资人行使前述知情权时,不会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投资人应当对于接触的内幕信息进行保密,且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且不属于《业务指引》
规 定 的 需 要 终 止 的 情
形。
反稀释
在公司发行新发股权时,如果公司每一(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
购价格(“新发行价”)低于投资人每股认购/受让价格,则投资
人有权要求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向投资人承担反稀释义务,使
得投资人获得额外的股权(“本次补偿股权”),且为其所持的
公司所有股权权益(包括因调整获得的本次补偿股权和调整之前
已持有的股权)所支付的每一(1)元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受让价
格相当于新发行价。
为获得本次补偿股权,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应积极促成上述反
稀释义务的履行和实施,可以由创始股东以零对价或法律允许的
最低价格向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各方同意,在崔晓
敏、肖旭辉、王瑶履行反稀释义务时,各方应共同努力使得投资
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
本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崔
晓敏、肖旭辉、王瑶,
公司自始不是责任义务
承担主体,不属于《业
务指引》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二)申请人特殊投资条款的履行情况
1.股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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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临投资、永鑫开拓与英谷有限、崔晓敏、肖旭辉及其他相关方于
2022 年 6 月共同签署的《关于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公司后轮
融资中颢远投资增资价格较低,触发了前述投资协议中有关反稀释的条款。经
各方协商一致,崔晓敏、肖旭辉通过向甘临投资和永鑫开拓转让股权的方式履
行反稀释条款的相关义务。具体而言,崔晓敏以 0 元的价格,分别向永鑫开拓
转让 1.3122 万元注册资本股权,向甘临投资转让 0.5270 万元注册资本股权;肖
旭辉以 0 元的价格,分别向永鑫开拓转让 1.0094 万元注册资本股权,向甘临投
资转让 0.4054 万元注册资本股权。
2023 年 4 月 10 日,永鑫开拓、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和英谷创投签订
《补充协议》,在颢远投资入股英谷有限且增资手续完成后 60 日内,崔晓敏和
肖旭辉同意以 0 元的价格向永鑫开拓转让英谷有限 4.3353%-4.1272%=0.2081%
股权,其中崔晓敏向永鑫开拓转让持有的英谷有限 0.1176%股权,肖旭辉向永
鑫开拓转让持有的英谷有限 0.0905%股权。如果崔晓敏和肖旭辉按照本补充协
议所述期限向永鑫开拓补偿英谷有限 0.2081%股权,永鑫开拓同意,视为《股
东协议》第 9 条约定的反稀释权利已经行使完毕。
2023 年 10 月 23 日,甘临投资出具《关于苏州英谷激光股东协议反稀释义
务履行完毕之确认函》
,甘临投资确认,截至该函出具之日,崔晓敏、肖旭辉已
经完成全部股权转让及相关税务和变更登记手续,即所有相关的反稀释补偿义
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甘临投资不会以任何理由向英谷有限及英谷有限股东、
崔晓敏、肖旭辉提出反稀释补偿等权利主张、补偿、赔偿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
法律责任。
2.现金补偿
根据金浦新兴、金浦创投与英谷有限、崔晓敏、肖旭辉、王瑶及其他相关
方于 2020 年 6 月共同签署的《关于苏州英谷激光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各方
对业绩承诺以及业绩补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各方共同确认,英谷有限于
2021 年财务年度净利润金额为 21,726,570.65 元,触发原股东协议中关于业绩补
偿的相关约定,崔晓敏及肖旭辉需向金浦新兴及金浦创投履行业绩补偿相关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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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3
2023 年 11 月,上述各方签署《关于<苏州英谷激光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
议》,各方同意由崔晓敏及肖旭辉向金浦新兴及金浦创投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业
绩补偿义务,同时对原股东协议 7.2 条业绩补偿之现金补偿计算金额进行调整。
调整后,崔晓敏、肖旭辉向金浦新兴支付人民币 98.67 万元;向金浦创投支付
人民币 42.29 万元。各方共同确认,崔晓敏、肖旭辉支付全部实际补偿金额后,
即视为崔晓敏、肖旭辉完全履行了原股东协议中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相关的全
部义务,原股东协议第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充条款解除并终止,金浦新兴及金浦
创投无权依据原股东协议进一步要求崔晓敏、肖旭辉履行业绩补偿相关义务。
崔晓敏、肖旭辉已向金浦新兴及金浦创投支付上述补偿金额。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的履行情况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股东已按照《业务指引》的要求对
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效力进行约定或清理,本次挂牌受理时现行有效的特殊投
资条款合法有效,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情形。
二十二、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申请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
《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和各项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申请人就本次挂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程序,
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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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谷激光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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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马宏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吴正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尹德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