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利民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于
湖南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6910 证券简称:利民生物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安徽利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分别经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利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利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徽利民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拒绝任何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全

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与管理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征信报告等;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反担保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进行调查,确定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

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041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已经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所涉及的反担保

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应由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告编号:2025-041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

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

限授予公司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

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

同。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事项明确,格式、内容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

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

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对外担保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建立对外担保档案,逐笔详细登记台帐,

保存担保相关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关注相应担保时效期限。财务部及担保事

项责任人应当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重大事项,对

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

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担保事项责任人负责督促被担保人按约

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当被担保人发生债务到期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面临重大诉讼、仲

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担保事项责任人应及

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研究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执行担保责任后,应及时执行反担保等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担保事项责任人及时提请

公司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

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执行最高额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

的,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协商终止尚未执行的担保额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风险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损失的大小、情

公告编号:2025-041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或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擅自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等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生效后,原制度自动失效。

安徽利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