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绿亮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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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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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72673 证券简称:绿亮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昆山绿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将章程中“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4818L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公告编号:2025-026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应当提前一个月

向董事会提交辞任申请,经董事会决议

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和电路板成套产

品加工,电路板贴片加工,电源、电子

衡器、测量仪器仪表、工业控制柜及光

电产品应用、 开发、生产及销售;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

变经营范围,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和电路板成套产

品加工,电路板贴片加工,电源、电子

衡器、测量仪器仪表、工业控制柜及光

电产品应用、 开发、生产及销售;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

围,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公告编号:2025-026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股票采用纸面形

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股

数、持股比例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股

数、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额为 1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1000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均为普通

股。

第十 九条 公 司股票 采用纸面形

式,为记名股票。如公司经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核

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股票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股东名册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登记和管

理。

第二 十条 公 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2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 条 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

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

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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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股

东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

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依法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手续。当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

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但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备案、申报

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

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

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

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

时依法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

公告编号:2025-02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

将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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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

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

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

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

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

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

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

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

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

的解释。

(二)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

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

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

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

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

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

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公告编号:2025-026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且应当遵守《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公告编号:2025-026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公告编号:2025-026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含对

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公告编号:2025-026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6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审议

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比照《公司

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权限

进行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

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审议

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比照《公司章

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权限进

行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告编号:2025-026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

室。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

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需单独计票事项的,公司为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

系统,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同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明确相关

内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会会

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

明确。股东会审议需单独计票事项的,

公司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

投票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并按其相关业务

规则办理,同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

中明确相关内容。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

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作出召开股东

会的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六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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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

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

会的股东合计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第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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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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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六)网络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表 决 时 间 及 表 决 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记

载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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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委托

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本人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第七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公告编号:2025-026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七十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八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第八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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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八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如有独立董事

的,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八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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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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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含

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全部为关联

股东时,全体股东无需回避。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和关联股东的界定,参见本章

第九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如有)股东

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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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附件《昆山绿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

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形成特

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和关联股东的

界定,参见本章程附件《昆山绿亮电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公告编号:2025-026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

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形成特别

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公告编号:2025-026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第九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告编号:2025-026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公告编号:2025-026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公告编号:2025-026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解任。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2 个

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

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

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任、被解任

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离

任之日起 12 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

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

息前一直有效。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

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批权

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2、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上述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

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批权

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2、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上述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公告编号:2025-026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公告编号:2025-026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

职权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

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

权。具体如下: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公告编号:2025-026

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代为履行。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

为履行。

董事会不得将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规定的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行使。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

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或专人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

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

即时通讯工具、传真或专人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5-026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和关联董

事的界定,参见本章程附件《昆山绿亮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

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和关联董

事的界定,参见本章程附件《昆山绿亮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

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

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如无

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

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不能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公告编号:2025-026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其他董事出席的,

视 为 放 弃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的 投 票

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同时接受超过两名及以上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章程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参

照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

定。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理每届任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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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行使职权。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行使职权。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

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合同内容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由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除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外,财务总监还应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四条财务总监在总经

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受总经理委

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

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财务总监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

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财务总监在经理的统一领导下

开展工作,受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

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

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

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

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等工作,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

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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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具体规定包括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程序、权力职责

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制定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具体规定包括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

任程序、权力职责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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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的勤勉义务,可以参照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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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监事会或监事依法、依本章程规

定履行职权的,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公司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并

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监事会或监事依法、依本章程规

定履行职权的,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公司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并

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或专

人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

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真或专人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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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

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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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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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权

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

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按照前述第一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

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

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按照前述第一百七十条的规

定,在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

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

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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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

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

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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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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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告编号:2025-026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公告编号:2025-026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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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审

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

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02.0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精益求精,永续发展,力争行业领

先”的宗旨,以:

“重质量、提效率、节成本”的管理原则,坚持持之以恒的精

神,全员参与研究开发,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根本,不断吸纳国际新知识、

新技术,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求新,不断超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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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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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当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

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备案、申报等义务,不

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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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三)删除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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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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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R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备查文件

《昆山绿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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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绿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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