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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31935 证券简称:倍格曼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进展
暨终止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挂牌公司全称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主体名称
周水庆、周国旗
承诺主体类型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董监高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
√其他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承诺来源
□申请挂牌 □股票发行或其他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变动
√收购 □整改
□日常及其他
承诺类别
√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交易的承诺
√资金占用的承诺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股份回购的承诺
□股东自愿限售承诺 □解决产权瑕疵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 √其他承诺 收购相关承诺
履行情况
□正常履行 □未如期履行(原期限内部分履行)
√未履行
承诺期限
终止
公告编号:2025-042
承诺事项的内容
终止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做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情形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
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
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收购倍格曼后,本人所持有倍格曼的股
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格曼公司股
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
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法律法规对锁定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
”
(三)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
公众公司独立性事宜作出了相应承诺,为保持倍格
曼的独立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公告编号:2025-042
“本人承诺完成收购后,将保持倍格曼的独立
性:
1.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
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
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
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
作,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
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
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公告编号:2025-042
4.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
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
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
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公众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保持独立。
”
。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完成本次收购后避免
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了相应承诺,本次收
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所投资控股的
企业与公众公司主业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收
购完成后,为避免与公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
投资的企业,与倍格曼不存在竞争或可能的竞争;
2.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倍格曼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倍
格曼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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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
业务范围,与倍格曼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
竞争,则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
相关业务、或者将相关业务纳入倍格曼经营、或者
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
同业竞争;
4.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
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倍格曼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五)关于关联交易问题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完成本次收购后减少
或避免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作出了相应承
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取得倍格曼的控制
权,为维护倍格曼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并
减少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倍格曼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就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保证倍格曼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倍格
曼的关联交易。
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
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倍格
曼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
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
合理,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倍
格曼《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倍格曼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六)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如下:
公告编号:2025-042
“本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支
付方式为货币;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用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获得其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
收购款项;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若本人违背本承诺而给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
”
(七)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
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
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
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
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
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
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
帮助。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
会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
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
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而带来的相应损
失。
”
(八)关于收购过渡期安排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就收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事宜,现就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
期间(‘收购过渡期’)安排做如下承诺:
1.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被收购人董事会,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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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理由的,收购人委派并当选的董事不得超过董
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
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
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
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九)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
1.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关责任;
3.如因本人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
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中介机构出具的文
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
员因此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追偿的,本人应当
向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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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的约束措施说明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
1.本人将依法履行《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湖州倍
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企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湖州倍格曼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披露《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5),因公司存在收购事项,收购人拟收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收购人作出上述承诺。
现经各方协商一致,收购人周水庆与转让方股东杨勇、褚敏芳充分沟通,
为切实维护多方利益,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并分别签署了《终止协议》,根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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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各方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一并终止 ”
因公司收购事项终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因收购出具的承诺亦终
止。
三、承诺未正常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承诺事项终止不涉及公司违约、退款或赔付等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
四、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无
五、其他说明
无
六、备查文件
《终止协议》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