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倍格曼:关于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暨终止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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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0
发布于
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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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31935 证券简称:倍格曼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进展

暨终止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挂牌公司全称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主体名称

周水庆、周国旗

承诺主体类型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董监高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

√其他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承诺来源

□申请挂牌 □股票发行或其他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变动

√收购 □整改

□日常及其他

承诺类别

√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交易的承诺

√资金占用的承诺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股份回购的承诺

□股东自愿限售承诺 □解决产权瑕疵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 √其他承诺 收购相关承诺

履行情况

□正常履行 □未如期履行(原期限内部分履行)

√未履行

承诺期限

终止

公告编号:2025-042

承诺事项的内容

终止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做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情形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

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

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收购倍格曼后,本人所持有倍格曼的股

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格曼公司股

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

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法律法规对锁定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

(三)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

公众公司独立性事宜作出了相应承诺,为保持倍格

曼的独立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公告编号:2025-042

“本人承诺完成收购后,将保持倍格曼的独立

性:

1.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

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

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

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

作,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

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

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公告编号:2025-042

4.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

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

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

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公众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保持独立。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完成本次收购后避免

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了相应承诺,本次收

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所投资控股的

企业与公众公司主业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收

购完成后,为避免与公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

投资的企业,与倍格曼不存在竞争或可能的竞争;

2.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倍格曼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倍

格曼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公告编号:2025-042

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

业务范围,与倍格曼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

竞争,则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

相关业务、或者将相关业务纳入倍格曼经营、或者

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

同业竞争;

4.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

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倍格曼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关联交易问题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完成本次收购后减少

或避免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作出了相应承

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取得倍格曼的控制

权,为维护倍格曼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并

减少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倍格曼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就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保证倍格曼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倍格

曼的关联交易。

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

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倍格

曼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

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

合理,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倍

格曼《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倍格曼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如下:

公告编号:2025-042

“本人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支

付方式为货币;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用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获得其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

收购款项;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若本人违背本承诺而给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

(七)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

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

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

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

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

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

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

帮助。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

会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

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

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而带来的相应损

失。

(八)关于收购过渡期安排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就收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事宜,现就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

期间(‘收购过渡期’)安排做如下承诺:

1.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被收购人董事会,确有

公告编号:2025-042

充分理由的,收购人委派并当选的董事不得超过董

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

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

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

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九)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关责任;

3.如因本人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

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中介机构出具的文

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

员因此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追偿的,本人应当

向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2

4.《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的约束措施说明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湖州倍

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企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湖州倍格曼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披露《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5),因公司存在收购事项,收购人拟收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收购人作出上述承诺。

现经各方协商一致,收购人周水庆与转让方股东杨勇、褚敏芳充分沟通,

为切实维护多方利益,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并分别签署了《终止协议》,根据协

公告编号:2025-042

议约定:“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各方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一并终止 ”

因公司收购事项终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因收购出具的承诺亦终

止。

三、承诺未正常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承诺事项终止不涉及公司违约、退款或赔付等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

四、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说明

六、备查文件

《终止协议》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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