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青岛积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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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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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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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30 证券代码:872230 证券简称:青岛积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

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公司法》

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

指依照《公司法》,在公司发行的普通

股股份之外发行的其股份持有人优先

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

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受到限制的

公告编号:2025-047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普通股股票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优先股股票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10,967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

普通股 10,967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10,967 万股,公司

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根据优先股发

行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

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

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

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47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

及本章程的约定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公司

发行的优先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

优先股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应回购注销

相应优先股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47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购回优先股股份的,以该期优

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方式进行。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全权办理与赎回及回售相关的所有

事宜。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

总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与公司的优先股认购协

议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股息率获

得股息。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就以下事项与

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

股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47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4.再次发行优先股;

5.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申请终止挂牌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挂牌(包含优先股

和普通股)

6. 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金额或向其

他方提供借款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涉及审议上述事

项的,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

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

先股股东。

上述 1-7 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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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

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支付优先股股

息的,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

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东共同表决,即

表决权恢复,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

决权比例以优先股认购协议及优先股

发行方案约定为准。对于股息可以累积

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

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

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类别、条款及份额优先于

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

的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内

公告编号:2025-047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容、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内容

无效或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

规定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公告编号:2025-047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7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转让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转让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告编号:2025-047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

计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47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类别,该类别的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公告编号:2025-047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含普通股股

东、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以及根据

本章程规定对该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享

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所代

表的委托人的股份类别、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公告编号:2025-047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类别和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类别、数量。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类别、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类别、总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类别、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 八 十四 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第 八 十 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公告编号:2025-047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类别、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单笔对外担保

金额或向其他方提供借款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

公告编号:2025-047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决议外,股东会其他决议均

为普通决议。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公司审议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参与表决的事项时,优先股股东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票表决权,相关事

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决议外,股东会其他决议均

为普通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股股东所持有每一优先股在

公告编号:2025-047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对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参

与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具有一票表

决权;优先股股东依据表决权恢复的情

形行使表决权时,每股优先股按照优先

股认购协议及优先股发行方案规定的

模拟转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

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

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公告编号:2025-047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

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

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

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

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

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

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类别、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告编号:2025-047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做出声明并

披露。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做出声明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

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

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

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做出声明并

披露。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

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

声明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

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

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

露。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公告编号:2025-047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优先股存续期间,公司每年度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

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向优先股股

东发放股息。优先股股息的派发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

体实施全部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

事宜;若涉及优先股股息的部分或全部

递延,则该等事宜仍需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

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

股东支付股息,公司向优先股股东完全

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

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发行在外的优先股为浮动股

息率,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式、计息周

公告编号:2025-047

期以优先股认购协议及优先股发行方

案约定为准,

优先股存续期间,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优先股的股息部分或全部递延

时,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

发的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

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

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

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

别及比例分配。

公告编号:2025-047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因解散、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在向普通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应当优先向优先

股股东支付票面金额与以前年度累积

及当年已决议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若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

股股东的上述本金、股息,按照优先股

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全

部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

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

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涉及公司股份数额变化、股东情况等相关事项变更,因

此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优先股事项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并办理相关事项的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公告编号:2025-047

三、备查文件

(一)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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