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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1732 证券简称:展诚机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展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展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浙江展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
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浙江展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
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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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
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
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董事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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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
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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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
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董事长认为提案
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
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两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
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出、邮寄、
公告、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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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
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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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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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发表意见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
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
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表决。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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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
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
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
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
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
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不同决议在内容
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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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
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
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
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期限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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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
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
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三)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展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