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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推荐主办券商
2025 年 9 月
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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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下发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信
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电科”
、
“股份公司”或“公司”)
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转公司提交了申请挂牌报告及股票公开转让的报告。
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
则》
(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或“我公司”)对信联电科的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
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信联电科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推荐报告相关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一、招商证券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招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未持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招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招商证券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申请挂牌公司权益及在申请挂牌公司处任职等情
况。
(四)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招商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与申请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招商证券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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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职调查情况
招商证券推荐信联电科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根据《业务规则》
《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信联电科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
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
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信联电科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原监
事以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
“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
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
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5 年 6 月 27 日,信联电科挂牌推荐项目经立项委员会审议,同意该项目
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质量控制部委派质控人员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赴公司现
场了解项目的工作计划及尽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对申报材料、工作底稿等文件
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看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并与项目组、公司管理层进行了
沟通。
质量控制部在完成本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等初审工作后,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作出同意项目提交内核审议的意见。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内核机构已审核信联电科挂牌推荐项目申请文件,并于 2025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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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5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
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
在中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委员经审核讨论对
信联电科本次挂牌出具如下审核意见:信联电科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规定的挂牌及公开转让条件,同意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推荐信联电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
息披露相关要求
根据项目组对信联电科的尽职调查情况,招商证券认为信联电科符合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
求: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审议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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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人数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金雨
6,131.6232
53.34
2
国投京津冀
1,118.6450
9.73
3
上海特聚清
872.5138
7.59
4
上海兴芯
435.9421
3.79
5
上海万速祥
435.9421
3.79
6
上海迈乐维
427.8045
3.72
7
上海力隆财
421.4107
3.67
8
上海晟晶
415.0169
3.61
9
上海庚芯
290.6281
2.53
10
操家明
232.5025
2.02
11
海南泽坤
217.9711
1.90
12
共青城信立
150.0000
1.30
13
共青城联智
150.0000
1.30
14
开源光谷
100.0000
0.87
15
开源雏鹰
50.0000
0.43
16
鑫淼华明
45.0000
0.39
合计
11,495.00
100.00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情形,符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
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签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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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与招商证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聘请招商证券作为主办券
商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股票公
开转让的申请条件。
(二)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1)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
元
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8 月,并于 2023 年 5 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11,495.00 万元,已
全部实缴完成。
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规定。
(2)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股东发生过九次股权转让及五次增资;股份公司阶段,
公司股东发生过两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履行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及增资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及原股东
与新进入股东协商确定,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23 年 5 月 9 日,有限公司以不高于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本不高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并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公司上述变更均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有限公司设立、增资和整体变更行为
合法合规。
项目组通过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取得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股东书面声明;访谈公司管理层等方式核查了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
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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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现有股东 16 名,包括 1 名自然人股东和 15
名机构股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操家明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情
形。公司机构股东上海金雨、国投京津冀、上海特聚清、上海兴芯、上海万速祥、
上海迈乐维、上海力隆财、上海晟晶、上海庚芯、海南泽坤、共青城联智、共青
城信立、开源光谷、开源雏鹰和鑫淼华明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
实体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股
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股东的情形。项目组认为,公司股
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各股东适格。
公司现有股东中机构股东共 15 名,其中包括上海金雨、上海晟晶及鑫淼华
明 3 家公司制企业,国投京津冀、上海特聚清、上海万速祥、上海兴芯、上海迈
乐维、上海力隆财、上海庚芯、海南泽坤、共青城联智、共青城信立、开源光谷、
开源雏鹰 12 家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股转公司 2015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加
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的相关规定,
项目组对股东上海金雨、国投京津冀、上海特聚清、上海兴芯、上海万速祥、上
海迈乐维、上海力隆财、上海晟晶、上海庚芯、海南泽坤、共青城联智、共青城
信立、开源光谷、开源雏鹰和鑫淼华明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共青城联智、共青城信立系员工持股平台,与上海金雨、上海晟晶、
鑫淼华明、上海特聚清、上海万速祥、上海兴芯、上海迈乐维、上海力隆财、上
海庚芯、海南泽坤共 12 家机构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
金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国投京津冀、开源光谷及开源雏鹰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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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编号
1
国投京津冀
SR7109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2006
2
开源光谷
SXJ706
开源思创(西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T2600030393
3
开源雏鹰
STJ671
综上,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股权不清晰或争议及潜在争议的情形;公司股
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
行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报告期内,有限公司时期,公司制订了有限公司章程,并根据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整体改制等事项均履
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
2023 年 4 月,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
,依法建
立并健全了“三会”制度,并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管理岗位,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战略决
策的制定;报告期内监事会曾是公司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履职情况及管理
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2025 年 7 月,按照《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取消监事
会,并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接其职权;总经理领导公司的管理团队,负
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执行,对董事会负责。至此,公司逐步建立健全了由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
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公司的
经营方针和决策能够自上而下得到较好的执行。
2025 年 9 月,公司按照《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
,并制定了《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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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健全。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款“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的规定。
(4)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湿电子化学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光刻工艺核
心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显示和集成电路领
域关键光刻工艺环节,是半导体显示和集成电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关
键性材料之一。
公司 TMAH 显影液技术指标先进,已在 Micro-LED、OLED、AMOLED、
TFT-LCD 产线中规模化应用,下游客户产品涵盖 2.5 代至高世代 10.5 代线,技
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客户覆盖京东方、华星光电、天马微电子、惠科股份、维
信诺等半导体显示领域龙头企业;此外,公司 TMAH 显影液已在集成电路 3D
NAND 存储芯片制造及 DRAM 芯片制造中成熟应用,在国内晶圆代工厂实现量
产供应。公司其他光刻功能材料产品已成功应用于 ICT 基础设施、功率器件、
射频前端、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等领域的头部企业。
在半导体显示领域用 TMAH 显影液市场方面,公司是 TMAH 显影液的领先
企业。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统计,2023 年公司 TMAH 显影液销量位居国
内第二、全球前三,成为京东方、华星光电、天马微电子、惠科股份、维信诺等
全球领先半导体显示企业 TMAH 显影液的主要供应商。公司半导体显示用
TMAH 显影液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用
四甲基氢氧化铵显影液》
(GB/T37403-2019)中最高的 I 类标准,能够满足上述
全球领先半导体显示企业的技术指标要求。
在集成电路领域用 TMAH 显影液市场方面,公司于 2020 年独立承担《128
层 3D NAND 存储器产品国产装备及材料新工艺开发与应用》(“02 专项”)和
《19/17nm DRAM 芯片国产装备及材料新工艺开发与应用》(“国家重大科技专
项”
)中 TMAH 显影液相关的子课题任务,并于报告期内顺利完成验收。
基于前述课题研究经验,公司集成电路领域用 TMAH 显影液已率先实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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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厂商在 12 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产线的量供,成功拓展长江存储、长鑫存储等集
成电路客户。
公司坚持产品工艺改进及技术创新,在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上持续深耕,
市场地位逐渐提升,获得了多项荣誉,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
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河北
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款“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与招商证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双方作为推荐主办
券商和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款“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
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8 月,并于 2023 年 5 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
纠纷。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
还原的情形。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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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
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
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高级管理层均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全面
对公司的治理进行制度性规范。
公司已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
6、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不适用本条规定。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
经营权等。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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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配备了专业的财
务人员,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
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房产、土地等关键资源
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截至本推
荐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签署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
诺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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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11、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多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适用本条规定。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报告期末,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3.41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且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90.35 万元和 2,641.35 万元,累计不
低于 800 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1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
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
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招商证券对信联电科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核查,招商证券认为:
1、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开转让并挂牌后已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
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
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
状况等;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
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半导体显示用 TMAH 显影液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 TMAH 显影液,应用领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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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在半导体显示领域。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数据,2023 年度,在半导
体显示领域,公司、格林达以及镇江润晶销量已超国内需求总量 90%以上,占全
球需求总量超 50%。国内半导体显示领域显影液已基本实现国产覆盖,而公司产
品主要在境内销售,境外收入占比较低,若公司 TMAH 显影液无法持续拓展半
导体显示领域境外市场或持续实现在集成电路领域的市场突破,将会制约公司
TMAH 显影液产品未来业绩增长空间。
(二)超级电容业务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超级电容业务为公司拟拓展的新业务版块,主要产品为超级电容器,主要运
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瞬间大功率辅助、新能源领域平滑功率波动等场景。超级电容
业务的研发及产业化需解决的核心痛点集中于材料学领域,公司可依靠自身在材
料学领域多年积累的技术积淀,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拓展该新业务版
块。超级电容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产品光刻工艺核心功能材料在核心技术、
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公司超级电容业务目前主要通过子公
司信联时代独立开展,在资产、人员、设备、业务、供应商、客户等方面均独立
于母公司。信联时代正在投资建设 0.2GW 超级电容中试产线,预计总投资 1.5
亿元,前期投资主要依托于母公司自有资金,母公司目前已提供 1.2 亿元资金支
持。报告期内,公司超级电容业务主要经营主体信联时代产生亏损金额分别为 0
万元、-1,096.74 万元、-347.55 万元,占扣除超级电容业务净亏损后的公司净利
润比例为 0%、-27.78%、-11.84%,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此外,因超级电容
业务商业化验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公司超级电容产品商业化验证不顺利
或长期无法商业化,将可能导致中试产线出现减值,亦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
大负面影响。
(三)研发未取得预期效果的风险
报告期内,
公司各期的研发投入分别为 1,444.29 万元、2,714.33 万元、1,074.1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8%、8.05%、6.44%。公司主要研发方向包括:
①对主要产品 TMAH 显影液进行产品质量提升研发:为巩固和提升竞争地位,
扩大半导体级 TMAH 显影液市场份额,公司致力于进一步研发超净高纯 TMAH
显影液,持续降低产品金属离子含量,该等研发周期较长,研发难度较大;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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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产品光刻胶及配套试剂进行产业化研发:为实现储备产品快速、规模化推向
市场,公司持续对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产品进行制备技术、调控技术、应用技术研
发,研发投入要求较高。如果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未能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或产
品性能无法达到预期,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四)下游行业周期性风险
公司所处的湿电子化学品行业与下游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关联度高,尽管我国
电子信息产业仍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但不排除在增长过程中出现周期性波动的可
能性。若芯片、电脑、手机、显示平板等各类下游终端电子信息产品需求下滑或
发展不及预期,会影响半导体显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从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带来周期性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67.62%、68.96%和 61.43%,前
五名客户主要为京东方、华星光电、天马微电子、惠科股份、维信诺等,所处行
业主要为半导体显示行业,客户及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
未能保持持续合作,或下游半导体显示行业周期下行,则公司将会存在收入增速
放缓甚至下降的风险。
(六)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主要包括采购三甲胺和碳酸二甲酯,主要系向华鲁
恒升采购,采购金额分别为 7,150.66 万元、6,627.50 万元、3,180.68 万元,占比
32.33%、19.24%、22.66%,若未来华鲁恒升出现供应量不稳定、供应价格波动
等情形,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86%、56.16%和 58.38%,流动比
率分别为 1.57、1.33 和 1.00,速动比率分别为 1.12、1.05 和 0.84,公司资产负债
率相对较高且逐渐增加,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逐渐降低。报告期各期末一年以内
到期的金融负债金额分别为 15,060.50 万元、18,114.30 万元、32,256.05 万元,报
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883.30 万元、7,628.75 万元、4,3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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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若未来出现银行抽贷、销售回款效率下降或销售收入下滑等负面情形,公
司将面临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八)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 TMAH 显影液(学名四甲基氢氧化铵)及主要原材料碳酸
二甲酯、三甲胺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等特质,对存
储、运输、加工和生产都有特殊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给
生产人员健康或生产环境安全带来威胁。虽然公司已在安全生产和操作流程等方
面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但是仍无法完全排除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因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
损失或者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整改、停产等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特殊权利条款的风险
国投京津冀、开源雏鹰、开源光谷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的增资相关协议中包含回购条款等特殊权利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开转让说
明书之“第一节、三、
(五)2、特殊投资条款情况”相关内容。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国投京津冀的回购权已触发,但国投京津冀已于
2025 年 9 月出具《承诺函》
,承诺“自信联电科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新三板挂牌
申请材料之日起至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前,本企业不会要求回购义务人
(信联电科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如果信联电科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本承诺函将不再具有法律效
力”
。
国投京津冀已出具承诺,在公司完成新三板挂牌前不向回购义务人要求行使
回购权,但若未来公司挂牌后或未能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挂牌,或开源雏
鹰与开源光谷的相应对赌条件触发,相关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
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则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义务
导致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十)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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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儒芯微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公司及子公司儒芯微未来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无法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或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招商证券根据信联电科实际情况对公司进行了系统性的培训,所培训的内容
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的
要求进行。
招商证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的有关规定,在协调各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的同时,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突
出重点、责任明确的原则,认真地对信联电科进行了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和日常
访谈过程中,招商证券对信联电科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对其历史沿革、股权
演变、公司治理结构、行业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资
金管理、财务核算、关联交易等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规范建议,
督促公司按照挂牌公司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与此同时,招商证券协同各中介机构,对培训对象进行挂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履行承诺等内容的培训,促使培训对象全面理
解挂牌要求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
七、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创新层进层条件
根据项目组对信联电科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招商证券认为信联电科符合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创新层进层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最近一年期末(即 2024 年)净资产为 36,318.85 万元,符合“最近一年
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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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
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
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高级管理层均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全面
对公司的治理进行制度性规范。
公司已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
(三)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
行完毕;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
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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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
除;
6、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所选择适用的进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根据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16479 号),公司最近两年,即
2023 年、2024 年,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90.35 万元和 2,641.35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1.19%,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为 11,495.00 万元,
不少于 2,000 万元。
八、聘请第三方合规性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招商证券在本次信联电科推荐挂牌过程中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除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信联电科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6 月,信联电科与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
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签署《服务合作合同》
,约定为信联电科提供新三板挂牌项
目全流程信息化平台解决方案。
公司与前述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聘请前述机构流程合法合规。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主要对公司的股本演变、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运作状况、
重大事项、公司业务、合法合规、基本管理制度、三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行业所
处的状况、公司的质量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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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先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进行分类,并对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可
靠性进行核查。在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后进行分析、判断。接着,项目组成员根
据各自的分工,对公司的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各业务模
块相关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就公司的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风险与
机遇、公司的运作情况、资料中存在的疑问等事项分别进行访谈、电话沟通或者
电子邮件沟通。同时,项目组还与其他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以进一步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内部运作、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进行
了解。
在材料制作阶段,项目组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和会计师、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
的佐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在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沟通、电话沟通,并要求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出具了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和承诺文件。
最后,项目组内部进行了充分地讨论,每个成员结合自己所调查的部分和对
公司的了解、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执业经验,发表了个人意见,对其中存在疑问的
内容由项目组共同商量,确定解决方案。
根据项目组对信联电科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招商证券
认信联电科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上述条件,同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推
荐信联电科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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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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