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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创一工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
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
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的相
关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
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
果。
公司披露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
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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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
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
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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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主办券商
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更正、补
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
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相关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
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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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公司已披
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
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
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
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
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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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的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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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
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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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三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
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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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
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
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
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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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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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
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推荐主办券商审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公告编号:2025-033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
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
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纳入管理信息,
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
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
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
推荐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公告编号:2025-033
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
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
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
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
推荐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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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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