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科数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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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6

证券代码:430228 证券简称:天科数创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审议修订<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公告编号:2025-096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告编号:2025-096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

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业务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

节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所述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

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公司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

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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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其正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可以选择于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2、公司可以选择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中

期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

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六条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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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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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将经参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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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将经参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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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

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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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

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

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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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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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

司、投资者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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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如有)

、参股子公司(如有)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业务规

则》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

(如有)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如有)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

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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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股东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

的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六十三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

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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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

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

其追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七十条 本制度若有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

《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生

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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