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晶石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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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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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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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2440 证券简称:晶石能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晶石新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

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晶石新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晶石新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晶石新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无锡晶石新型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公

公告编号:2025-031

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漏时,应

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

)报告并公告。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法律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1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

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二)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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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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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律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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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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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机构、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法律部。董事会秘书督促证券法律部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法律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法律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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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披露或者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法律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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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31

《无锡晶石新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晶石新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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