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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8992 证券简称:国讯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
家法 律法规,结合《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告编号:2025-023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
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
定。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
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投资评审小组,承办董事会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对投资项目进
行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
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织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
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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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投资建议进行评估,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
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织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织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其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
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负责
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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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
(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织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评审小组门对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和方向,必要时,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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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 法
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及
权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织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
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
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人员应及时了解、获取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
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应与派出人员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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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控股子公
司(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
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