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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拓智能”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证券”或“主办券商”)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
建投证券对该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
尽职调查,对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若无特别说明,本推荐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致。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嘉拓智能股份
的情况;嘉拓智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的情况;中信建投证
券与嘉拓智能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同时,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
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嘉拓智能股份的情况;中信建投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
委员及其配偶不存在在嘉拓智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况;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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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与嘉拓智能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
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嘉拓智能新三板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
《挂牌规则》《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嘉拓智能进行了尽
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嘉拓智能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
监事、员工等进行了交流,并与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锦天城律师”)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
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嘉
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
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本主办券商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得到本主办券商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本主办券商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
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
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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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7 日至 7 月 11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
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对本项目出具现场核查报告。2025 年 7 月 31 日本项目向投
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5 年 8 月 1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出具项
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经过投行委质控部核查,同意将嘉拓智能推荐挂牌项目提请内核会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本主办券商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
其他成员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见。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
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主办券商为本项目出具推荐报告,决定向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推荐本项目。
2、主办券商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相关条件,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全国
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意推荐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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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四、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审议情况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时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
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出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包含了必要的内容,包括:(1)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
明书、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股东人数情况
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
行审核的情形,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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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
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嘉拓有限于 2023 年 3 月经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嘉拓有限
系于 2017 年 7 月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
嘉拓有限整体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发起人协议的签署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公
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有合规性。嘉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设
立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
在纠纷。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35,350.00 万元,存续期限已满两
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综上,公司满足“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
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产业
的智能制造装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为以涂布机为代表的锂电池关键制
造设备,包括极片涂布机、隔膜涂布机、分切机、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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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容设备等,覆盖锂电池生产中电极制作、电芯装配、电芯分选检测等核心工
序,并可为客户提供干法电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其他新能源领域设备,以
及配件和增值改造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2023 年度、2024 年
度和 2025 年 1-2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5%、
99.73%和 99.81%,净利润分别为 17,368.88 万元、17,228.14 万元和-2,023.74 万
元。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持续盈利且盈利状况较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
均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收入可持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的相关事项。
因此,公司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已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
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了《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
行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三会一层”治理架构以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履行职责,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有效。
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公司
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
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
(2)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另外为了使决
策管理落到实处,管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制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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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决策制度》,并经股东大会予以通过。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规范关联方交易与资金往来。
(3)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立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
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晚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4)公司开展业务经营已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许可,具有相关的关键资源要
素。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行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而招致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5)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出具的承诺和声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主办券商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 24 个月
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
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④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⑤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⑥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
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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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情形,亦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
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因此,公司满足“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过三次增资,在股份公司阶段发生过两次增资,未
发生过股权转让行为。公司历次出资或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
人发行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现有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
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现有直接股东所持股份不
存在被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
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及子公
司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
原的情形。
因此,公司满足“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协议约定股份
公司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主
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持续督导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满足“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定。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1)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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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目前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或许可。
(2)财务指标及业务
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挂牌标准:“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5,089.70 万元和 16,536.13 万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5.34 元/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因此,
公司符合上述标准。
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公司在
2023 年和 2024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分别为 15,089.70 万元和 16,536.13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97%和 9.06%,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
低于 6%。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35,350.00 万元,不少于 2,000
万元。因此,公司符合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3)公司财务机构独立,财务制度完备
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的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编制
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不早于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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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独立性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具备
独立性,具体如下:
①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资产独立
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
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的资
产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或第三人之间产权界定清晰、划分明确,具备独立性。
③人员独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产生,不存在股东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和
分配管理制度,独立进行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公司人员独立。
④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
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公司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
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已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
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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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混合纳税现象。
⑤机构独立
公司建立了符合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组织结构且运行良好,各部门独立履行
其职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严格分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
合署办公”的情形,亦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的现象。
(5)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有效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公
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充分披露了以下信息:
1、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2、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营情
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书面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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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游锂电池行业周期性投资放缓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制造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以涂布机为
代表的锂电池关键制造设备。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新能源动力领域、储能领域和
消费电子领域的锂电池厂商。报告期前,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各大锂电池厂商均
大幅扩产,公司产品市场需求也快速增长。但报告期内,随着下游锂电池需求增
速下降,国内锂电池企业新建产能扩张速度有所放缓。虽然国内老旧产能技改升
级、海外锂电池需求提升、储能电池市场规模提高等因素均是未来锂电设备市场
规模的有利推动因素,但下游锂电池行业周期性投资放缓仍会对上游锂电设备企
业带来一定冲击,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4 年,由于下游锂电池行业周期性投资放缓,公司新签订单、采购和发
货金额均有所下降,如未来年度相关情况没有恢复或好转,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发
生不利变动。
(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09%、24.86%和 24.00%,虽有波动但
总体保持稳定。未来,如出现下游行业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竞争进一步
加剧、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等情况,公司综合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
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存货余额较大、周转较慢及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07,717.75 万元、511,819.44 万元和 519,895.18 万
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6.61%、67.00%和 66.35%,占比较高。同时,由
于公司产品为非标定制化设备,具有设备体积大、技术复杂度高、生产验收周期
长等特点,因此存货周转较慢,2023 年、2024 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0.52、
0.49。存货余额较大、周转较慢,一方面占用公司大量营运资金,降低了资金使
用效率,另一方面如客户违约撤销订单、原材料价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订单成
本增加,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出现亏损合同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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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周转率下降以及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6,459.80 万元、105,767.50
万元以及 99,069.69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0.57%、13.85%和
12.64%,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5.02、3.62 以及 0.36,呈下降
趋势。虽然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锂电池生产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但仍旧不
能排除可能存在因客户原因导致的坏账损失的风险。
(五)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2,139.04 万元、
-97,437.87 万元和 17,222.61 万元。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主要受公司经营性
应收项目、应付项目及存货变动等的影响。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张、项目实施
周期延长,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或主
要客户的信用状况恶化未能及时付款,则可能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专用设备,需要的原材料种类较多,主要原材料包括
模头、电机、风机等标准件以及钣金定制件、机加定制件等非标件。报告期内,
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2.85%、81.04%和 81.44%,占比较
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于公司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未来若原材料
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又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上升、毛利
率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8.20%、67.06%和 84.13%,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要包括宁德时代、亿纬锂能、欣
旺达、蜂巢能源、瑞浦兰钧、中创新航、珠海冠宇等。其中,报告期各期公司对
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3.41%、24.08%和 51.93%,
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
若未来公司不能做到技术持续创新,将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或者由于客户
需求发生变化、产业政策出现变更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需求减少,公司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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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得到前述主要客户的订单,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八)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83.21%、78.87%和 79.50%,
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根据行业惯例,与客户采取分阶段收款的结算
模式,确认收入前收取的预收款项计入合同负债;二是公司业务规模增长,为履
行订单所需购入原材料和服务的规模较大,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
款等经营性负债金额较大。公司如无法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或有效提高
资金周转效率,则可能出现短期经营性资金短缺,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软件产
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若未来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
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存在调整的风
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十)技术升级与产品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新能源锂电设备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客户对产品质量及
成本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必须持续的进行技术及产品研发,从而适应市场及客
户的需求。若未来市场竞争者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而公司未能保
持持续的技术创新,未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并制定新的研究方向,或技术、
产品迭代未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被竞争者替代的风险。同时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增长,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公司逐步向锂电池其他生产设备
领域扩张可能带来一定的业务风险。
(十一)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在行业内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技术,为公
司长期稳健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公司已经实施了员工持股,确保核心骨干员
工长期稳定地在公司工作。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市场竞争者对优秀人才的需
求日益增长,公司可能面临关键核心人员流失,从而导致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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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的风险。
(十二)诉讼风险
公司存在作为被告且尚未结案的重大未决诉讼案件,系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
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新嘉拓的合同纠纷。若公司不能在相关诉讼中胜诉,则可能对
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仍有可能产
生合同纠纷,进而引发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已对嘉拓智能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财务规
范、完善公司治理、承诺履行和规范运作等。
七、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共有 53 名股东,其中机构股东 27 名。主办券
商对公司所有机构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
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并通过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示信息,就公司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登记和备案情况进行了核
查。
(三)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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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具体情况
1
璞泰来
系上市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
比亚迪
系上市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3
宁波静原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4
宁波昊瀚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5
宁波旭川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6
宁波拓赢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7
鸿诺二号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8
苏控创投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9
沁丰新宜
沁丰新宜的有限合伙人均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沁丰新宜系其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的特殊目的载体,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10
共青城拓鸿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11
豪鹏科技
系上市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12
东莞鸿诺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13
宁德新能源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14
中电投融和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15
宜宾绿能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16
广州瀚高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17
南昌泰康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18
天奈科技
系上市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19
阿特斯卓源
阿特斯卓源的有限合伙人均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该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苏州阿特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子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阿特斯卓源的战略合作主体,因此阿特斯卓源系其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的特殊目的载体,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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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具体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0
珠海冠明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1
张家港泰康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2
共青城瑞涞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3
珠海冠和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4
嘉兴融和
属于私募基金且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5
中科迪宏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6
海南迪宏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7
创启开盈
无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其中,属于私募基金的发行人股东及其基金登记备案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
编号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1
苏控创投
SCP298
江苏苏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P1065174
2
共青城拓鸿
SB1313
米林县联动丰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3510
3
中电投融和
SE1889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9259
4
嘉兴融和
SLW792
5
宜宾绿能
SXN44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P1065227
6
广州瀚高
SB2956
广州市瀚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03167
7
南昌泰康
SZD885
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0352
8
张家港泰康
SLX045
9
共青城瑞涞
SZT808
北京金亨恒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8927
另外,沁丰新宜、阿特斯卓的有限合伙人及其基金登记备案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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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 名称
上层有限合伙人
名称
基金备案
编号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1
沁丰新宜
无锡丰兰稻田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SVE598
天壹紫腾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
司
P1060514
珠海丰兰稻田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SXL619
2
阿特斯卓源
上海彬复卿云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S09719
上海子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P1032414
常州彬逸复旅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SQZ372
无锡彬复海创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NQ255
内蒙古国创大数据应用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SJR778
苏州卓想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SSU540
苏州阿特斯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P1066795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嘉拓智能在册股东
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
程序。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拟挂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
查,拟挂牌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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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对嘉拓智能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核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基本情
况、历史沿革与股本演变、独立性与同业竞争问题、主营业务与商业模式、持续
经营能力、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最近两年一期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与合法合规
情况、重大事项与重大风险等。项目组采取的主要核查方法包括:查阅公司内部
资料、凭证,查询公开网站、行业资料、同行业公司公告,访谈公司主要股东以
及核心管理人员等,实地查看公司工作场所,走访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向银
行、客户和供应商函证,盘点固定资产、存货,征询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人
员意见等。
十、推荐意见
公司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行业客户提供智能化锂电池核心工艺设备解决方
案,持续深耕锂电行业,经历了中国锂电从无到有,再到高速发展的产业化历程,
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和产线设计经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综合服务能力。产品
布局方面,公司目前已形成以锂电池关键制造设备涂布机为基础,其他锂电设备
齐头并进的产品布局;市场布局方面,公司已在江苏溧阳、江苏无锡、江西宜春、
福建宁德、广东深圳、广东东莞、广东肇庆、四川成都等多地进行开发和生产,
并在日韩、北美、欧洲及印度等地区布局销售服务和合作伙伴。公司产品已进入
宁德时代、比亚迪等众多锂电行业领先企业,服务中国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锂
电行业技术和产品创新升级,助力“新三样”出口。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凭借深厚的研发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获
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市级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荣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获境内授权专利
778 项,其中发明专利 71 项,境外专利 19 项,其中发明专利 13 项。同时,公
司积极参与推动行业的标准化进程,参与制定了《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通用技术
要求》等国家标准。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
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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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后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同意推荐嘉拓智能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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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
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