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先步信息: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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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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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6347 证券简称:先步信息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新配

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的“股东大会”

统一改为“股东会”

全文中的“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

上”

“三分之二以上”

统一改为“过半数”

“过二分之一”

“过

三分之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

公告编号:2025-017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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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

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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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

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

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

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5-017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

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

予以解决:(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三)对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四)对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其他事项。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

间。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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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

项。

(十二)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需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需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

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公告编号:2025-017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

单,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

案。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

单,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

案。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公告编号:2025-017

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规定的其

他情形。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名董事。

第九十五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名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司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弥补

公告编号:2025-017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

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

内”

“以下”

,都含本数;

“过”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新配套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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