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旅饮品: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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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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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39

1

证券代码:

872009

证券简称:海旅饮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公告编号:

2025-039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5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7

第三章股份 .........................................................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11

第一节 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第五章董事会 ...................................................... 37

第一节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二节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9

第七章监事会 ...................................................... 52

第一节 监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二节 监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56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5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63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4

公告编号:

2025-039

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69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 69

第十四章附则 ...................................................... 69

第一章总则 ......................................................... 5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7

第三章股份 .........................................................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11

第一节 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第五章董事会 ...................................................... 37

第一节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二节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9

第七章监事会 ...................................................... 52

第一节 监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二节 监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56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5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公告编号:

202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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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63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69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 69

第十四章附则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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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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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主体登记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海南海航饮品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08422。公司系

由原海南海航饮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机场路

38 号。

第六条 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至 2053 年 7 月 4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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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发行的

《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

司法》,在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之外发行的其股份持有人

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对公司发行的

普通股及优先股均不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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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充分

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以先进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赢

得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

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经加工的坚果、

干果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

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进出口代

理;货物进出口;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农产品的生

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餐饮服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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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

的普通股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8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的 100%,其中发起人持有 8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的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7200

90%

净资产折股

海南椰力宝实业有限公司

800

1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8000

1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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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通股股份的;

(五)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及本章程的约定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公司发

行的优先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六)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七)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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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购回优先股股份,以该期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方

式进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

权办理与赎回及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普通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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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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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

然人。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类别享有下列权

利:

(一)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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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前三款的规定。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二)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认购合同及发行方案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

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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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

程序履行通知等相应义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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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前三款的规定。

4、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

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

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东共同表

决,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表决权恢复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股股东发生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数量的计算方

式为:Q=V/P。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

额;模拟转换股价 P 为公司发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普通

股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

除息的,上述比例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

5、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

其所持公司股份,但相关股份受让方为有关法律、法规合格

的投资者,且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 200 人。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

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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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关的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内容、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情形,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内容无效或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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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普通

股股份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对

诉讼主体、期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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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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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

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

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立

即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被冻结的股份偿还被侵占的

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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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

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于

发现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

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长的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报告内容包

括占用资产的控股股东的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

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

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对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及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董

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

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按《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及向司法部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

时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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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

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

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冻结控股股东股份等相关事宜,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办理前述事项提

供便利,包括出具委托书、为申请司法冻结提供担保、同意

董事会秘书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帮助并承担费用等;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

告知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

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

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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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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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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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股东会也可采用现

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投票等多种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应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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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普通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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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时,召集会议的股东(含普通股股东

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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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

公司所有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所有普通股股东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类别,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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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交易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

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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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及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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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

类及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经登记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须占全

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会方能召开。如未能

满足上述条件,则董事会应在本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重新

召集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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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各类股份总数,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各类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各类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各类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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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董事会秘书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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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审议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的事项时,

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票表决权,相关事项的决议,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在其对本章程规

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权时具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依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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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恢复的情形行使表决权时,每股优先股按照该优先股条

款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进行。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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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

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

披露。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

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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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和律师(如有)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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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类别、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类别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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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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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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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八)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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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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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长不能

或者不召集并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并主持。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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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

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前,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范围内发行

股票;

(十九)拟定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公司已发行优先

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转换、派息等;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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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

银行借款、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单次或在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

三十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资产置换:董事会具有单次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

资产置换的权限;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或在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额百分之五十的对外投资的权限;

(四)银行借款: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单次或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百分之五十的银行借款,并可根据《对外融资管理制度》授

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相应融资额度权限内进行审批;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

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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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担保规定;

(六)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权限;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关联交易;

(八)其他交易:除本条列示交易情形外,公司进行其

他交易情形时,董事会具有单次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其他交

易类型的权限。

“其他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放弃权利;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上述重大事项超

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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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下属子公司;

2.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3.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置换、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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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

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

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普通股股东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日两日前。

公司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邮寄、公告、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通讯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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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

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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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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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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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

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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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

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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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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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

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

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

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

息进行审核;

(十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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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两日发出;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

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

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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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

息。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

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

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

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

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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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

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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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

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第一百六十一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

若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挂牌或被强制摘牌的,

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做如下保护:

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挂牌的,应召开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终止挂牌相关事项,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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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终止挂牌议案应当明确拟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

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股票停复牌安排等。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

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

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

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

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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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向优

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利润。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

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上款规定获取固定股息后,不再参与公

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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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优先股股息的派发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具体实施全部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事宜。若涉及

优先股股息的部分或全部递延,则该等事宜仍需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

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

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

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

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

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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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

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

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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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四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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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出传真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公告送达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达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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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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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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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分配,在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票面金

额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孳息之和,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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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

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

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票面金额、

以前年度累计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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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

配。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〇三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循以下争议解决的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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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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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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