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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3901 证券简称:壮元海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壮元海生态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
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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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优质、
团结、高效、务实、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家级
海洋牧场为根基,以科技赋能育种与生
态养殖,深耕海参、鲍鱼、海胆、生蚝
等多品类海珍,通过标准化加工、创新
产品研发拓展全场景供给,依托全渠道
直达终端,坚守有机纯净、安全可控的
品质底线,传递“壮体元神”的健康理
念,实现生态可持续、产业高质量与消
费者美好生活的共赢。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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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原股东无优先认购
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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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
、
(五)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 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
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
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
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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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
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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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
公司规定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
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进行股东
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
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息、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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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
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
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协
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
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
承 诺 对 相 关 材 料 保 密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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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
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
任。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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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l%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津、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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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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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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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
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
避表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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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证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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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
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股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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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增加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增加
第五十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的。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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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或公司股东
大会通知指定场所:股东大会将设计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或公司股
东会通知指定场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需对股东身份进行验证,如有必要,需
将会议录音录像留存。会议时间、召开
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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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而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l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l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而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l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l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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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删除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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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六)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删除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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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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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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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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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表决情况。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挂牌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
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tmp/97f13a37-45a7-4b54-b4db-7ae42c58e102-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0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
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OO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OO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第一O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一O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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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人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O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第一O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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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O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贵,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O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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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八)中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
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
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30%以下、一年内
累计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以上且 50%以下的贷款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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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以上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
总经理审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对公司治
理机制是否能够有效的为公司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是否合理、有效等事宜,进行讨论、评估,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删除
第一二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第一二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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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二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O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九
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O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O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第一二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
九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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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O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九
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O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O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O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本章程第一O一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O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三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以及其他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三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以及其他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四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
第一四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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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
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
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
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应
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四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四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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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
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如发生纠纷,可以自行
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五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
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
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
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
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
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
安排。
第一六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l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第一六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l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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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教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六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l 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l 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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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删除
第一七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七O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七六条 公司股份在全民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指定全国中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七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七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O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第一七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八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消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第一八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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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口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增加
第一八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八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八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tmp/97f13a37-45a7-4b54-b4db-7ae42c58e102-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0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然、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然、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八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八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八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敝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八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tmp/97f13a37-45a7-4b54-b4db-7ae42c58e102-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0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八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八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九O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九O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九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 %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第一九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 % ,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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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O一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
“低
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O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不
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法》规定更新及公司治理需求,修改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壮元海生态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
。
大连壮元海生态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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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