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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33713 证券简称:立德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
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公告编号:2025-027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0%以上,或者超过 1000 万。
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
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进行的投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十一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投资评审小组,由经理任组长。经理是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及时向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汇报投资进展
情况,提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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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投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
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
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
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财务部负责制定投资概算预算、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应全面参与对外投资项目中,负责协助起
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与处置相关协议或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对投资项目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控部应全面审查、防范对外投资项目中潜在风险并发表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由承担投资管
理、财务、法务、风控职责的部门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
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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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二)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
合作意向书,报送经理。由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
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应当经公司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
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
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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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
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四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应向参股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董
事、监事,以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经参股公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向子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
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以参与和监督参股公
司的运营决策。经子公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
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
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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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