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先融期货: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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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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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70115 证券简称:先融期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

意 5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

则(下称“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有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

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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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

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

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

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基础层

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差异化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

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

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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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需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

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

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

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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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

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

则》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

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

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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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

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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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

《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客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

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二章第五至七节规定

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和本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

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和本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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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

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

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

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

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和本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

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

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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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外,免于按照本规定披露。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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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会议

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

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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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

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

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

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

公告编号:2025-049

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

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

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

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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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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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

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

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

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公司拟进行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和本规则规定重大事

项的,需上报上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并根据其要求报送材料。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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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通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股东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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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

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与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

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者严格

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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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

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董事、高管人员

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

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及相

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知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要求

其他知情人承诺在该重大事件未披露前不要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密,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监督人员,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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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

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失职行为,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

该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有权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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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分类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

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

(二)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五)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公告编号:2025-049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公告编号:2025-049

(六)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七)本规则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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