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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
837998 证券简称:奥华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
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
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
公告编号:2025-042
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
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简称
“股转系统”)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促使商业银行履行三方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
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
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再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股转公司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2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根据《公司章
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审计委员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审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五)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
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挂牌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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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审计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股转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
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
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
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且由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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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