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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6357 证券简称:沛泽园林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
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江苏沛泽园林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及《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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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
行为。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其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其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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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董事会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前提下,
授权总经理一定额度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具体授权额度由董事会以决议形式
明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
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
供建议。
第 七 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进行
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
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
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
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如有)
、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
有)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
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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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
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
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
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
《公司章程》和被投资公司的公
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
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
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
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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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
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
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
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
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
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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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