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ST金宇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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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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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32555 证券简称:ST 金宇农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金宇

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媒介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5-065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

秘书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有关规定

要求披露时的季度报告。

第九条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的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

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

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公告编号:2025-065

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全国股转公司要

求的文件。其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还应

将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与定期报告同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有要求时,公司应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65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决议和有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十九条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标准,公司涉及应当披露

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时,应按规定的时限、内容和方式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涉及事项时,适用本制度规

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涉及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

设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可以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具体事务,或指定某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工作。

公告编号:2025-065

公司财务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在年度内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董事

会工作报告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信息披露事务进行监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有权根据需要提议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在年度内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列入监事会工作报告内

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

时提请监事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

前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公告编号:2025-065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

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

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

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

特定对象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告编号:2025-065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因向董事会

秘书提出申请,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确认拟发布信息中不存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方可予以发布。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

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

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口头)

、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人员负

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公告编号:2025-065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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