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沛泽园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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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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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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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6357 证券简称:沛泽园林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江苏沛泽园

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 四 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

票、保函等。

第 五 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

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

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

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

(2) 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3) 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

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

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

“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

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

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

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

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

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责任

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章 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要

求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

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

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之担保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形,

分别适用以下表决程序:

公告编号:2025-021

(一)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前两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担保事项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

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

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八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

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相关的合同中以保

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查讨论后,

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如适用),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

风险不大的,方可以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二十五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

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担保的方式;

(4) 担保的范围;

(5) 担保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

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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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和财务部门。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履

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

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

议。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

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

应对被收购方

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

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

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

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1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

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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