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7691 证券简称:中豪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上海永通生态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公告编号:2025-040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
“重 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
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
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
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告编号:2025-040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本
制度,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
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
披露或
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
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
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
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
公告编号:2025-040
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
措施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
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
相关财务数据的
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
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
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
审议
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公告编号:2025-040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八条出
具的专
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
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
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
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
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
公告编号:2025-040
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披
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
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
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公告编号:2025-040
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
或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
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
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六条 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召开股东
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
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
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
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公告编号:2025-040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述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与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
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
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
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果实际执行超过本年度
公告编号:2025-040
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
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
其他投资者
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一)涉案金额超
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二)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
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
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
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百分之五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
公告编号:2025-040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
动情
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
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
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
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
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公告编号:2025-040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
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
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
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三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如有)以及股份公
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设立董
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
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地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
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
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
务数据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研发情况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的
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
部门领导、董事会秘书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
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
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
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
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
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
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
核、经公司领导(总经理、董
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
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
公告编号:2025-040
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
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
数据的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总经理、董事长)进
行合规性审批
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
询)等事宜,公司其余
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
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
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
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公告编号:2025-040
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
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六章 责任与违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
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
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
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
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等。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5-040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