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奥拓股份: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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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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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2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内部

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

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切实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责,按照规定正常召开监事会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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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全体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两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

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提出。

第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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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充分征求

各监事的意见后拟定提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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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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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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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以及

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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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外,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

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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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与会监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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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解释。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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