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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安庆市怀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拟批准《安庆市顺发塑业有限公司干造编织袋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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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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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传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地址 |
怀宁县数据资源(政务服务)管理局 |
邮编 |
246121 |
| 项目名称 |
安庆市顺发塑业有限公司干造编织袋颗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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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
怀宁县金拱镇人形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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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安庆市顺发塑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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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主持人 |
孙**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44(合肥帆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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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人形河村,租赁安徽省金编塑业有限公司内1#厂房(东半部分),拟安装破碎机、挤出机、分切机等设备,以使用回收的废塑料编织袋及废淋膜无纺布编织袋(PP)为原材料,年产干造编织袋颗粒7500吨,本项目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怀宁县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代码为2506-34*开通会员可解锁*-30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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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运营期项目废气主要: 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四周垂帘+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熔融挤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四周垂帘+喷淋塔(TA002)+除雾+二级活性炭(TA003)吸附处理,与破碎颗粒物统一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合并排放。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5-2024)中表1塑料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限值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5-2024)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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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内绿化,循环冷却水及喷淋水经处理后回用,无废水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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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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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喷淋塔沉淀粉尘、污泥,收集后由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品经收集后直接进入挤出机重新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劳保用品、废机油桶、喷淋塔废油等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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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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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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