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审环评字〔2025〕23号 关于广西梧州华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迁建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0-31
发布于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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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华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递交的《广西梧州华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迁建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广西梧州华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迁建电线电缆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507-45*开通会员可解锁*-999080)为迁建项目,项目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片区园区一路63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45.678",北纬23°31'36.892"。本项目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2.1万元,占总投资的1.3%。

项目总占地面积6638.66m2,建筑面积3305m2,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500m2,原料仓库建筑面积300m2,产品仓库建筑面积100m2,办公室建筑面积100m2,并建设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电线电缆25000km。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冷却废水(间接冷却)、拉丝废液和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软水制备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高新片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配套的集气罩收集至碱液喷淋塔(自带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臭气通过采取密封、密闭等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生产设备布置,采取隔声减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本项目废铜丝、废铝丝、塑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绝缘料、废复合带、废弃包装材料、废螺丝钉及废金属固件等一般固废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含油污泥、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拉丝液循环使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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