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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
| 包件号 |
招商车次 |
招商内容 |
招商底价(不含税) |
招商期限 (年) |
竞商保证金(万元) |
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 |
| 1 |
Z54/3次(昆明-北京西)、K80/79次(昆明-上海松江)、T382/1次(昆明-上海松江)、K740/39(昆明-上海松江)、Z288/7次(昆明-宁波)、K986/5次(昆明-西宁)、K854/3次(昆明-昭通) K636/5次(昆明-北京丰台)、6082/1次(威舍-六盘水)、7466/5次(昆明-元谋西)、7452/1次(昆明-红果)、5652/1次(昆明-红果)、K9658/9次(昆明-宣威)、K9602/1次(昆明-河口北)、K6148/7次(昆明-威舍)及管内有餐车普速、旅游列车(不含双层列车)、直通旅游列车、直通临客、管内临客(包含带餐车临客)以及在本次转让期限内临时开行的所有具备条件的普速旅客列车(含管内、直通旅游专列;不包含对值乘人员有特殊要求的特色旅游专列,如中老国际旅游列车等)。 |
1.餐车自制品经营:包括早中晚餐、夜宵、盒饭、上下午茶(茶水、牛奶、咖啡及小食品)。 2.商品经营:普速列车商品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预包装食品(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自主经营列车的既有经营范围和内容为主,新增时须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审核,同意后方可增项)、罐装酒水、旅行日用品(含卫生纸、牙膏、牙刷、卫生巾等日用品,不包含已开展经营权转让的百货、文具用品、水果、特产、书刊和杂志等其他类商品和广告内容)。 3.铁路工作人员乘务餐、工作餐:餐料由中商人以零利润提供并免费制作,供应标准及价格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统一明确,乘务餐按月据实核算并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支付费用,工作餐由用餐人直接支付给中商人。 |
2228.31万元/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60 |
300 |
| 序号 |
车次 |
开行方向 |
自制品 |
商品 |
预计年收入 |
占总底价比 |
|
| 转让费 |
转让费 |
测算开行趟数 |
收入 (万元) |
||||
| (元) |
(元) |
(日) |
|||||
| 1 |
Z54/3 |
昆明-北京西 |
5471 |
2176 |
365 |
199.7 |
0.08962 |
| 79.42 |
0.03564 |
||||||
| 2 |
K80/79 |
昆明-上海松江 |
4867 |
1732 |
365 |
177.64 |
0.07972 |
| 63.21 |
0.02837 |
||||||
| 3 |
T382/1 |
昆明-上海松江 |
4837 |
1875 |
365 |
176.55 |
0.07923 |
| 68.45 |
0.03072 |
||||||
| 4 |
K740/39 |
昆明-上海松江 |
4690 |
1908 |
365 |
171.19 |
0.07683 |
| 69.66 |
0.03126 |
||||||
| 5 |
Z288/7 |
昆明-宁波 |
5133 |
1438 |
365 |
187.37 |
0.08409 |
| 52.49 |
0.02356 |
||||||
| 6 |
K986/5 |
昆明-西宁 |
4157 |
1325 |
365 |
151.73 |
0.06809 |
| 48.38 |
0.02171 |
||||||
| 7 |
管内有餐车普速、旅游列车(不含双层列车)(趟) |
3 |
9 |
118 |
0.03 |
0.00001 |
|
| 2697 |
2.52 |
0.00113 |
|||||
| 8 |
直通旅游列车(趟) |
104080 |
320 |
15 |
156.12 |
0.07006 |
|
| 0.48 |
0.00022 |
||||||
| 9 |
直通临客(趟) |
16736 |
5500 |
118 |
197.48 |
0.08862 |
|
| 64.9 |
0.02913 |
||||||
| 10 |
管内临客(包含带餐车临客)(趟) |
190 |
26 |
534 |
10.13 |
0.00455 |
|
| 1.41 |
0.00063 |
||||||
| 11 |
K636/5次 |
昆明-北京丰台 |
5476 |
2178 |
365 |
199.87 |
0.0897 |
| 79.49 |
0.03567 |
||||||
| 12 |
K854/3次 |
昆明-昭通 |
1109 |
811 |
365 |
40.49 |
0.01817 |
| 29.6 |
0.01328 |
||||||
| 合计 |
总底价 |
2228.31 |
1 |
||||
1.招商期限:本次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结算方式:每月以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一个月工作量,以实际开行趟数乘以趟转让费,据实结算转让费给招商人。
六、招商方式及时间
1.招商方式:本项目由招商人按规定组织公开招商,采用设有招商底价的综合评估法。
2.竞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00分(北京时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须提供具备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商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等与项目相关的有效经营资质的《营业执照》及与项目相关的许可;实缴资本在2000万元及以上。(优先以国家企业信息系统查询为准,如无记录则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2.与招商人没有任何事宜纠纷,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销售收入提成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的行为)。未被列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黑名单商家(提供承诺书)。
3.竞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
4.竞商人有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合同或业绩证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8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17时00分,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17时00分。
2.报名方式:竞商人通过国铁招商平台注册报名。
3.资质审核:
竞商人须在国铁招商平台上传以下资料进行资格初审: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均加盖公章)。
特别申明:报名资格初审只作为参与资格的审核,不作为通过招商资格审查和招商评审的依据。
4.竞商保证金:竞商保证金按“四、招商项目基本情况”表格中对应的金额交纳。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00分前汇到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未按期交纳竞商保证金的竞商人不能参加招商。(竞商保证金备注:竟商保证金+项目编号)
5.竞商人一旦正式报名参加本项目竞商,并按要求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上述各次列车普速列车自制品、商品经营权转让项目已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
本次招商公告在国铁招商平台发布,招商人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中商主体:合同签订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以及在列车上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中商人,中商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列车食品经营承诺书、列车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事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合同期内不得转租、不得对项目分包。
2.合同签订:竞商人中商后,须于5日内与招商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事宜,并于收到中商通知书30日内与招商人签订合同,如中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招商人,未按时限要求与招商人签订合同的,视为中商人违约,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商人上报上级列入黑名单。
十二、中商人需承担的义务
1.中商人销售经营业务涉及的用工、采购、供应、库房管理、站台作业、旅客服务等一系列行为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昆明站等相关规定和作业标准,符合铁路旅客列车销售、服务质量、站台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资质材料。
2.中商人销售经营业务涉及的商品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标准,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经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审核同意后方可销售,严禁未经审核销售或擅自变更销售的商品、自制品范围及价格,所销售商品、自制品餐料索票索证齐全,接受各级部门监督检查。
3.中商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限定品名的商品、自制品清单销售,销售价格和增加新品必须提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审核通过方可销售。
4.为杜绝旅客列车食品安全问题,确保服务质量,竞商人必须遵守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安全、防疫、网络安全、廉政、作业标准、服务质量规范等各项规定,发生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接受考核,履约保证金为300万元。
5.中商公司合同履行期内需要在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推行ERP系统时,接受并按下述要求使用ERP系统。
(1)中商公司必须按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要求办理ERP系统接入的相关手续,收银设备系统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提供,中商公司须与设备厂家签署硬件(收银机等设备)押金协议;若中商公司因品牌原因须使用其他收银设备及系统的,经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同意后可使用,但经营数据须接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的ERP系统;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确定的“白名单品牌”中商公司可使用其他收银设备及系统,每月中商公司须按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要求将经营数据报表送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处。
(2)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进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的指定账户或平台,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支付手续费用由中商公司承担,支付费率为0.6%,最终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与第三方支付单位确定结果为准。
(3)中商公司确保每笔销售收入使用收银系统进行结算,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禁止越过ERP系统或其他收银不规范行为。经营场所收银台上不得放置自制收款码或其他支付收款设备。
(4)中商公司应配合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对经营场所的营业额开展核查,按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要求提供商品进销存台账及相关财务报表。
(5)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ERP系统正式接入期间,中商公司需向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提供此期间的销售报表。
6.合同履行期内,如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列车上推行ERP系统并要求采用保底(中商价)+经营利润提成方式收取转让费时,中商公司需配合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客运段终止既有合同。
有关时间或地点如有变动,招商人将用电话、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竞商人。
刘师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项目招商解释权归招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