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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2025-2026 学年学生校方责
任险参保服务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RC-ZBDL-2025-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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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2025-2026 学年学生校方责任险参保服务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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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各供应商,在此我们特别善意的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请仔细阅读,并正确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
各项具体要求。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有关磋商响应文件:
(1)本次磋商响应文件需同时递交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份数要求
为一正两副,装订成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文件 2 份(以 U 盘形式提交),电子文件应为 WORD 或 PDF 格式存
储(盖章扫描件)。
(2)请您仔细核对您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工期(交货期、
服务期)、付款方式、投标报价等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
求。
3、有关磋商
本项目邀请所有响应人参加磋商会议,如供应商放弃参与磋商会议,
视为对磋商会议现场无异议。
4、关于弃标的说明
若您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项目,请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
方式在截止时间 3 天前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正常开展后期工作,感谢您的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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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7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7
1.总则 ................................................................. 10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 12
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13
4.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和密封 ............................................. 15
5.磋商 ................................................................. 16
6.评审 ................................................................. 16
7.合同授予 ............................................................. 18
8.重新组织采购 ......................................................... 19
9.纪律和监督 ........................................................... 1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2
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 23
第四章
评审办法 ............................................. 23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42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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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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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2025-2026 学年学生校方责任险参保服务采购已批准
实施,项目业主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项目资金来自学校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采购
人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2025-2026 学年学生校方责任险参保服务采购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2 投保期限:一学年度,2025 年 9 月 1 日 00:00-2026 年 8 月 31 日 24:00
2.3 招标范围:本次进行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项目采购,旨在更好、
更全面的对在校学生提供一份安全保障,具体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内容为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2 供应商必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经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旧证),或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颁发的《保险
许可证》(新证,2021 年 7 月 1 日起),(总公司只允许授权 1 家分支机构参与磋商,
且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
3.3 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
加招标活动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且应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招标活动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原件。
3.4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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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
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
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供应商请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
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8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 3269
号旺座曲江 E 座 29 层持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盖章获取磋商文件,每套 500 元/份,
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地点为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 21 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 A 座 21 层 F 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7 时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
以确认。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温泉大道 002 号 地 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 3269 号旺座曲江 E 座 29 层
联系人:李登飞
联 系 人:冯延平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143540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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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招标的
磋商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 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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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招标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联系人:顿磊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转 8696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 3269 号旺座曲江 E 座 29 层联系人:冯延平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2025-2026 学年学生校方责任险参保服务采购
1.1.5
项目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范围
本次进行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项目采购,旨在更好、更全面的对在校学生提供一份安全保障,具体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内容为准
1.3.2
保险期限
一学年度,2025 年 9 月 1 日 00:00-2026 年 8 月 31 日 24:00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规范
1.4.1
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本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接受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1.10
答疑
已领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对本文件有疑问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回复的,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天前,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提交全部的 word 版电子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如缺少上述要求的书面材料或逾期提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且不予进行回复。指定邮箱为:1143540162@qq.com
1.11
分包
不分包 分包
3.1.3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
标书
不要求。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标书要求:①包含磋商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的 word 版本及 PDF 电子版本(盖章扫描件)各1 份。②密封方式: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应放置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密封袋中,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性不做强制要求。③电子版文件 2 份(U 盘 2 份,内存不作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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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2.3
磋商报价其他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投标报价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结合审计服务市场价相关信息以及企业自身情况,自主填报投标报价。2.本项目合同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由供应商结合市场行情、自身实力进行自主合理报价。该投标报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除此,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2.4
本次投标的
最小单元要求
项目
3.3.1
投标有效期
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 天
3.4.1
磋商保证金
无需交纳,本文件中涉及到磋商保证金要求均不适用。 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如下:
3.5
资格审查资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必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旧证),或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新证,2021 年 7 月 1 日起),(总公司只允许授权 1 家分支机构参与磋商,且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招标活动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且应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招标活动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述授权书的原件。4.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述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述要求的说明材料或承诺函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说明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备注:①供应商应将上述资格审查资料按要求编入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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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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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有效性,由于供应商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补充。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方案
不允许
3.7.4
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份数、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要求
1.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文件 2 份(U 盘)备注: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密封包装方式:①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 1 份密封于一个文件袋内,副本 2 份密封于一个文件袋内;封套上应标明“正本”、“副本”等字样,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②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除在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另须制作一份单独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应与响应文件内的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一致且签章齐全)。密封袋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的标识。
4.1.2
纸质版磋商响应文
件封套上写明的
其他内容
以本文件“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附件:封袋正面标识式样为准。
4.2.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4.2.2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地点
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 21 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 A 座 21 层 F 室
4.2.3
是否退还
磋商响应文件
否
5.1
磋商会议
时间和地点
时间:同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同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
6.1.1
评审小组的组建
评审小组构成:依法组成。评审小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0 人,专家 3 人。评审小组确定方式:评审前 24 小时内在法律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6.2.2
评审过程中可能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6.3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7.1
定标方式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否
7.3
履约保证金
☐有
形式:银行保函、转账或其他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金额:
☑无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1.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内容,各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文件中要求的数额,否则,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干价伍仟元整(5000.00 元)。3.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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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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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提示、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如本表未说明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所需服务进行招标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投保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采购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为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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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8)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1.5.1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 供应商自行踏勘本项目所在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磋商
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
答疑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项目不得再次分包给成交供应商之外的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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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4)评审办法;
(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
修改,均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否则引起的一
切不利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按照前附表要求向采购人
或代理机构提出,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
足 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应及时领取并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
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 日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向供
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及公告。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
足 5 日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应及时登录相应网站查看本项目的变更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
供应商自负。
2.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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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文件等内容均以发布的为准。当上述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时
间在后的为准。
2.3.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答复
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竞争性磋商
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或者质疑。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
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七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1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竞争性磋商响应函、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资格审查资料和响应文件
电子版文件(如有要求)组成。
3.1.1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3.1.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
3.1.3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标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
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
容为准。
(2)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
3.1.5 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
(1)误投的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的;
(2)逾期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
3.1.6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中,供应商应无条件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格式,
不按统一规定填报磋商响应文件,造成评标专家无法判别时,将按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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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2 竞争性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报价,任何不符合报价要
求的投标将按照废标处理。
3.2.2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
更。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及以可调整价格的投标均按照废标处理。
3.2.3 投标报价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4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
商响应文件。
3.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
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
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
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
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
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
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
参数及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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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
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件封面及其它有要求的部位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供
应商签署的授权代理委托书。供应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
应符合要求,否则磋商响应文件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
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纸质版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7.5 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份数、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4.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和密封
4.1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电子版文件按采
购人的要求进行标记、递交。
4.1.2 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磋商响应文件未在递交截止前送达递交地点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4.3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
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最终磋商响应文件以递
交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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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3.5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
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5.磋商
5.1 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合
法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磋商会议程序:
本次磋商项目原则上采用二次报价。
磋商程序为:
(1)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性进行审查;
(2)由工作人员拆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3)由磋商小组查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
审查;
(4)对有效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5)对有效供应商要求提交第二次商务报价,在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
性修改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超过一次报价;
(6)磋商小组评审。
注: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情
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二次商务报价为本磋
商活动最终报价。本项目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所有报价在公示前均不公开宣布。
6.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法律法规认可
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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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
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与评审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6.2.1 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2.2 评审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 评审
6.3.1 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
文件进行评审。
6.3.2 评审过程的保密
(1)磋商会议开始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
审查、补遗、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等均严格保密。
(2)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
商向采购人和评审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直至取消其成交
资格。
(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
作出任何解释。
6.3.3 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
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 6.3.4 条规定,凡属于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发
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询标。
6.3.4 磋商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磋商响应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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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3.5 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评审小组仅对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
比较。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条款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进行评审。
(2)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评审小组依据本次评审标准和方法,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提
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
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
交供应商。
7.2 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期限为 1 个
工作日。
7.2.2 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未接到招标行政监督部门
通知采购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将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并向相关机构备案。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
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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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
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
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组织采购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
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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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质疑与投诉
9.5.1 质疑
(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
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2)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会议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财政部
94 号令)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
的证明材料。
(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必要的法律依据;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
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下载。
(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本招标公告。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①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②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③质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④质疑人所提交的质疑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移动电话短信形式、微信形式
等内容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
⑤质疑未按照(财政部 94 号令)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
⑥质疑书上无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内容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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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⑧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9.5.2 投诉
(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代理机
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法律依据;
⑥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项,代理人办理投诉事项时,除提交投诉函外,
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范本格式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下载。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②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 94 号令的规定;
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采购人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除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
事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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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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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1.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古都西安。学校现有学生 17000(暂定)名,设有信息工程学院、智
能制造与控制技术学院、北斗应用技术学院、语言文化传播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艺
术与设计学院、金融产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 14 个二级学院单位。
本次进行校方责任保险项目采购,旨在更好、更全面的对在校学生提供一份安全保
障。
2.名词释义
本章内容所列“投保人”、“校方”、“采购人”均指西安明德理工学院;“保险
人”、“供应商”均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园)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被保险
人组织安排的校(园)外活动期间。
在校学生:是指在合同中载明的,在被保险人处注册就读的受教育者。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被保险人教职员工:是指被保险人经合法手续正式聘用并向其支付工资的自然人。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
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
故,在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
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一累
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
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服务和产品,并符合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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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总金额。若以招单价的形式,则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
标的单价。
(二)服务要求
1.保险期限
投保期限:一学年度,即 2025 年 9 月 1 日 00:00-2026 年 8 月 31 日 24:00
2.投保范围
采购人正式登记在册的在校学生。
3.保障范围要求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
或过失引发的包括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
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
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4.保险责任
4.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
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
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
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
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
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被保险人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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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被保险人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
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生伤害的;
(12)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
范措施导致其他在校学生感染;
(13)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2 在保险期间内,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
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
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也负责赔偿:
(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
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3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
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但行为不力和不当,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学生自杀、自伤;
(2)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3)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及建筑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经权威部门鉴定为 D 级
危房以上的,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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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
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被保险人组织的社会实践、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以及中国境外(包港
澳台地区)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
(2)到校学生因被保险人停课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与学习有关活动停止而直接从
校园、活动场地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3)在校园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
冰雹、沙尘暴、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地震除外)造成学生人
身伤亡。
4.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5.责任免除
5.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后
发生事故;
(4)学生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
行为除外;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2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
法也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3)受害学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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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理赔服务
遵循并参考陕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保费及同等保险市场价格标准填报每生
每年保费,其中分别填报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如下:
项目
险种
每生每年赔偿
限额(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
(万元)
每校每年累计赔
偿限额
(万元)
主险(基本要求)
70
800
2500
附加险(附加条款)
20
300
800
7.保险人义务
7.1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7.2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7.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在校学生或其他索赔权
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
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
间内作出核定。
7.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7.5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8.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1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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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
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
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
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
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
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被保险人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确保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
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
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
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8.3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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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
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4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
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8.5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
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2)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
明;
(3)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
病历;
(4)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
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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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9.赔偿处理
9.1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9.2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
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9.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 8.2 条计算的
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
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
限额的 5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
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9.4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
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
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9.5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
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
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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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9.6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
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
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
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附加条款
(1)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校(园)方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
可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2)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
为准。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0.1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
10.1.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
(以下简称“传染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
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
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0.1.2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学生在投保前已被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且未被治愈的;
(2)学生在投保前已被确认为本保险合同约定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未被治愈的;
(3)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
(4)在保单约定的观察期内学生已经出现症状或被确认为本保险合同约定传染病
疑似病例,且在观察期内或延续到观察期后被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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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医疗费用;
(2)误工费用。
(3)赔偿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
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0.2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公平责任保险
10.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下列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
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5)其他意外事故。
10.2.2 责任免除
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10.2.3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
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10.3 附加境外人身损害责任保险
10.3.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参加由被保险人组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校(园)外活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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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
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本附加险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法
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0.3.2 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
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
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六条计算
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对本附加险与主险及其
他附加险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
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 50%。
10.4 附加特定事故责任保险
10.4.1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下列事
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被保险人因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已履行相应职
责但行为不力或不当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或者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
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①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②学生拥挤、踩踏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③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的意外事故;
④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致使损害扩大的;
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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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下列情形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不力或不
当,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②学生有特异特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③学生自杀、自伤;
④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⑤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
⑥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被保险人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
到校;
⑦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⑧其他意外因素。
10.5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
10.5.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保单列明的校园范围内,因发生自然灾害导
致其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
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10.5.2 责任免除
因发生本附加险列明的自然灾害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10.5.3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
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10.6 扩展特定事项附加险
10.6.1 公共保额及恢复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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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为充分保障恶性灾害事故给被保险人带来的赔偿责任风险,保险人
除按保单明细表中“基本限额”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进行一
般事故处理以外,当基本限额赔偿不足时,将按照“公共保障”条件提供医疗费用和人
身损害的超赔保障,最高不超过列明的公共保障限额。
10.6.2 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被保险人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
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被保险人所在城市范围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在校学生予以扩展承
保。
10.6.3 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在投保年度被保险人的新增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
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年度新增学生比例在 2%以内的情况保险人免予收
取增加的保险费。
10.6.4 恶劣天气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校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
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在校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
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0.6.5 保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任
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相
关的信息。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不得威胁被保险人向上级
报告来影响赔付。
10.6.6 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
洪水、台风、雷击等)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1.法律援助服务
(1)保险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
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
学校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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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与学生家长就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保险
人必须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学校和家长的矛盾。
(3)学校与学生家长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保险人必须无
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4)学校与学生家长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时,如教育部门或上级单位已为学校安排
代理律师或者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自行聘请律师,保险人应充分认可诉
讼结论。
(5)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在赔偿限额内严格执行判决结果,
不得私自扣减赔偿项目和金额。对于通过属地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事
故,承保机构必须予以认可并及时赔付。
12.其他要求
(1)协助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对投保学校(包括校内、校外)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
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2)协助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对投保学校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
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3)定期向学校主管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13.服务承诺
(1)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服务周期内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校内、校外人身及财产安
全教育类讲座、报告、宣传展示。
(2)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上门办理结案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
先服务的权利。
14.质量保证:
(1)在服务范围内按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方案,方案科学、合理、可靠。
(2)人员配备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小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分工
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3)供应商所拟派的工作人员,若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伤害,采购人概不负责,
由供应商自行处理。
15.项目人员团队要求: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供应商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须与投标时
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原资格条件;同时,要求至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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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将拟更换的人员个人资料一并上报,经采购人
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
一学年度,即 2025 年 9 月 1 日 00:00-2026 年 8 月 31 日 24:00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金额
以每生每年所报保费,按暂定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17000 人,根据秋季开学后实际在
校学生数,核定后按照实际人数支付保费。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照实际人数缴纳保费后次日出具已缴费用的全部保单,
同时保单生效并开具保费发票。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
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服务完毕。
考核(验收)其他事项:
(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
(2)验收依据
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
②本合同及附件文本;
③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
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采购人技术要求,采
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3)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供应
商应履行相应的责任。
7.其他事项
(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
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2)本项目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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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
确定的事项签订服务合同。
(4)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本项目不予分包,否则,采购人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6)服务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本项目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本项目
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
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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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办法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小组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
三名作为本项目候选供应商。
2.评审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以供应商须
知规定内容为准;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予以处理。
四、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由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检查(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项内容);
2.符合性审查
2.1 由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及其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
审查在磋商评审全部过程中穿插进行。
2.2 符合性审查标准:
2.1.1 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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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3 响应文件不含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服务响应有缺漏的;
2.1.4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明显低价的排除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
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废标处
理。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全名。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4.2 评审价格的确定:
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为有效供应商。
4.3 最低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标准。
5.比较与评价
评审小组各成员按照后附表格《评审办法》(见本章附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
行综合比较、评价打分。评审得分计算过程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则依次比较项目理赔措施方案→理赔流程方案→理赔服
务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回访制度方案→响应时间→服务措施→增值服务→人员配备
方案→业绩得分,得分高者优先。
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汇总评审小组对每个供应商的赋分,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供应
商。
对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排序第一
名的作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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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评审办法〗
评标因素
分数
评价要素
投标报价
10 分
以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作为磋商基准价,满分为 10 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理赔措施
方案
10 分
有一整套完善的理赔措施,理赔措施完善,合理可行计(7.1-10)分;理赔措施简单,合理可行的计(4.1-7)分;理赔措施内容空泛,不利于项目实施计(0-4)分。未提供不计分。
理赔流程
方案
10 分
理赔流程详尽合理,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理赔方案完善,合理可行计(7.1-10)分;方案简单,合理可行的计(4.1-7)分;方案内容空泛,不利于项目实施计(0-4)分。未提供不计分。
理赔服务
方案
20 分
1.建立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4 分。未提供不计分。2.对责任事故处理有明确的理赔时效,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4 分。未提供不计分。3.对甲方可认定责任的事故不设报案时限,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4 分。未提供不计分。4.对甲方提供理赔材料有欠缺的能协助处理,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4 分。未提供不计分。5.能够认同甲方对特殊事故的处理意见,有通融赔付机制和案例,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4 分。未提供不计分。
风险处理
方案
5 分
具备本项目风险处理的人力安排、理赔权限大小,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5分。未提供不计分。
回访制度
方案
5 分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组织实施回访服务,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5 分。未提供不计分。
响应时间
5 分
对赔案、大案、要案的响应时间,根据其响应程度计 1-5 分。未提供不计分。
服务措施
10 分
针对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承诺,措施承诺完善,合理可行计(7.1-10)分;措施承诺简单,合理可行的计(4.1-7)分;措施承诺内容空泛,不利于项目实施计(1-4)分。未提供不计分。
增值服务
5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处理理赔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服务,根据其所提供服务承诺内容方案及流程计 0-5 分。
人员配备
方案
10 分
针对本项目人员的配备,人员配备专业性、完整性、针对性强计(7.1-10)分,人员配备专业性、完整性、针对性一般可行计(4.1-7),人员配备专业性、完整性、针对性差计(1-4)分,未提供不计分。
业绩
10 分
提供投标人的 2022 年 9 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每份计 2 分,满分 10 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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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本格式条款供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参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条款和内容)
陕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投
保
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
险
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民法典》、《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以及中、省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校方责任保险的
实施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目的
通过订立本协议,甲、乙方在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工作上形成职责分明、密切配
合的合作关系,其中乙方向甲方提供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及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共同采
取科学、有效的手段管理学校各类风险,尽可能规避和减少因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维护甲方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就学生校方责任保险的合作内容如下:
1. 投保范围
甲方正式登记在册的在校学生。
2. 保险期限
一学年度,即 2025 年 9 月 1 日 00:00-2026 年 8 月 31 日 24:00
3. 保险责任
3.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
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
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
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
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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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
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
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被保险人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被保险人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
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生伤害的;
(12)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
范措施导致其他在校学生感染;
(13)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2 在保险期间内,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
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
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也负责赔偿:
(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
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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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3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
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但行为不力和不当,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学生自杀、自伤;
(2)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3)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及建筑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经权威部门鉴定为 D 级
危房以上的,仍继续使用。
3.4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
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被保险人组织的社会实践、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以及中国境外(包港
澳台地区)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
(2)到校学生因被保险人停课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与学习有关活动停止而直接从
校园、活动场地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3)在校园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
冰雹、沙尘暴、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地震除外)造成学生人
身伤亡。
3.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4.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
陕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每生每年人民币 元,其中主险每生每年人民币
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人民币 元。相应的赔偿限额如下:
项目
险种
每生每年保险
费(元)
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主险(基本要求)
70
800
2500
附加险(扩展条款)
20
3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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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算金额
以每生每年所报保费,按暂定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17000 人,根据秋季开学后实际在
校学生数,核定后按照实际人数支付保费。
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照实际人数缴纳保费后次日出具已缴费用的全部保单,
同时保单生效并开具保费发票。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三、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障内容,以及乙方关于此险种
的各项服务承诺;
2.甲方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有权得
到乙方的合理赔偿;
3.甲方应积极履行投保义务,并于约定的起保日期之前办理完成各项投保手续;
4.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乙方报案。在向当事人赔付前,应与乙方
进行沟通,并按相关规定准备材料;
5.甲方应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收取保费,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专业、高效的校方
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
2.乙方有权依法获取甲方的投保、索赔信息和保险相关资料,并审核其真实性;
3.乙方应设立固定报案电话:95511,实行全天侯的现场勘查制度,并为甲方提供
合理、及时、人性化的理赔服务,相应赔款应在甲方提供完整索赔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赔偿完毕;
4.乙方应不断优化并简化其投保、理赔程序,为甲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乙方应提供专业服务人员对所涉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额度、犹
豫期等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给予甲方重要提示及详细说明。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支付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到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学生校
方责任保险保费每人每年
元。学校总保费=在校学生数×
元/人(具体学生数以学
校提供花名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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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全额保费一次性划转至以下账户:
户
名 :
开 户 行:
专户账号:
五、特别约定
(一)甲方保费未上缴之前,但在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受
本协议的约束。如相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立案,并在相关投保手续完成后按
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二)如乙方在将来的保险格式条款中对“合作项目”的“保险责任”部分进行限
制解释或有其他缩小保险范围的规定,应当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对甲方不具有约
束力。
六、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
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
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甲乙
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
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
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
示。
3.甲乙双方严格禁止甲乙双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双方经办人发
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
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本公司反对甲乙双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
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
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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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
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七、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
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
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
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
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
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
息。
(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
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
(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
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
(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各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
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
(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
同各方仍须遵守。
八、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
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
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
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
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
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
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
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
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
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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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服务成果等,应当发
送至本协议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滦路南山庭院西 360 米
甲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
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
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 3 日
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
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
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本条第 1 款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
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
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
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
响。
十、其他条款:
十一、一般条款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协议各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除非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各方不得将
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任一方因过错造成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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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协议各方当事
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协议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
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五)协议各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
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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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前,请详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理解文件中
的每一项要求。
2.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样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内容逐一做出明确
的响应;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做其它补充,其目录自行编制,但不得缺失。如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编制或编制目录中未附其相应内容,其相关不利风险由其自行承
担。
3.全部编制完成应仔细核查相应格式内容并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应区分正、
副本且胶装成册密封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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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副本】
( 项 目 名 称 )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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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函
第二部分
开标一览表
第三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部分
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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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函
〈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收到贵单位发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
究,我方决定参加该项目/标段的招标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
责任。
1.我方已详细阅读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事
项及内容。
2.我方已悉知并及时关注了贵单位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有关变更公告(包括但不
限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修改或澄清、答疑纪要,以及项目暂停、重启、延期、终
止等)。
3.我方同意向贵单位提供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全部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证明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我方理解最低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5.我方磋商响应文件在开启之日起___个日历日(应不少于 90 个日历日)内有效。
6.若我方成交,我方承诺:(1)将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2)
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提交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正两副;(3)遵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要
求,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7.所有关于此次招标活动的函电,请按下列方式联系:
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箱: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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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报价表
1.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一次报价
服务期限
质量
备注
小写:大写:
备注:
1.本表中报价须与分项报价表中总合计一致。2.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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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
险种
每生每年保险费(元)
主险(基本要求)
附加险(附件条款)
总合计(元)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该表中包含投标人认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各项费用须列出明细清单;总合
计总价应与 1.竞争性需磋商一次报价表中报价合计金额一致。
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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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所列“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第二章《供
应商须知》第 3.5 条内容提供各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
被视为无效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情况
供应商全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所属行业
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
基本存款
账户账号
上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经营范围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号
等级
类型
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残疾人数量
少数民族数量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
关系
供应商名称
说明
1.成立时间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填写“上年度营业收入”;2.竞争性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3.表格空间不足时,请自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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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的登记注册证
(三)企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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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授权书\身份证明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
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2)委托授权书\身份证明(二选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
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亲
自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系〈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或护照资料页(扫描件)
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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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授权书(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派〈代理人姓名〉代表我方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
目编号〉)采购活动,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签订合同和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有效期与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职务: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或护照资料页(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或护照资料页(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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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函(按下方给定格式进行填写)
致:
(采购人名称)
:
我公司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经营的机构。在此郑
重承诺:
我 公 司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未同时参
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我公司未独立投标,非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如有隐瞒或未能提供真实信息的,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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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投标方案
1.技术、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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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磋商响应文件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 明
注: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内容进行响应,如有偏离,请在此表中清楚地列明,并加
以说明,同时在此表之后提供能够证明其偏离响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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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赔措施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3.理赔流程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4.理赔服务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5.风险处理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6.回访制度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7.响应时间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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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服务措施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9.增值服务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10.人员配备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11.业绩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格式自拟
12.其他(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自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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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格式 A:磋商响应文件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格式 B:开标一览表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正本/副本】
( 项 目 名 称 )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项 目 名 称 )
竞 争 性 磋 商 一 次 报 价 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