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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盐城鹏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5000台(套)农机配件项目、10000台(套)农机配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盐城鹏洋机械有限公司验收报告.pdf 9.6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鹏洋验收专家签到表.pdf 286.4 KB , 下载次数 0
附件3: 盐城鹏洋机械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pdf 380.4 KB , 下载次数 0
附件4: 鹏洋验收意见.pdf 2.4 M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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