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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
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 项目概况
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北五街209号1号楼101室。项目总投资600万元,总占地面积16500m2,总建筑面积15050m2,项目主要从事挤出片材、塑胶包装材料的加工生产,一期项目年加工生产挤出片材405吨。
(二) 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东莞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25〕745号。
(三) 验收范围
项目本次为一期验收,验收设备有挤出机6台、冷水机6台、涂硅机6台、烤箱6台、烘料机6台、搅拌机6台、破碎机7台、切片机3台、清洗槽1台、烘干箱6台、磨刀机1台、空压机2台、冷却塔3台,验收内容包括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还有挤出机4台、冷水机4台、涂硅机4台、烤箱4台、搅拌机4台、破碎机3台、切片机1台、吸塑机16台、冲切记16台、清洗槽1台、CNC机床2台、钻孔机1台、空压机13台、冷却塔1台尚未投产。
二、 工程变动情况
无
三、 环保执行情况
(一)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 废气
项目挤出成型、硅油涂布、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项目挤出成型、硅油涂布、烘烤工序未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经加强车间管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三) 噪声
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 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塑胶边角料、次品、不含油金属碎屑及边角料、捞渣、废硅油桶、废过滤材料,交专业回收公司处理。
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金属碎屑、废抹布,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四、 验收监测
根据广东标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ST20250615-03)内容:
项目挤出成型、硅油涂布、烘烤工序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监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外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监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监测结果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监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
五、 验收结论
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同意通过一期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六、 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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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验收意见.pdf 3.1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东莞市明扬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验收监测报告.doc 4.0 M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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