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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二期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环评及其批复内容: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永佳路4号之一,总占地面积7263.1m2,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23°5'29.717",东经113°36'09.871",该项目总投资为2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2.7%。占地面积7263.1m2,建筑面积20653m2。主要从事R20碳性锌锰干电池、R03碳性锌锰干电池、R06碳性锌锰干电池、LR6碱性锌锰干电池、LR20碱性锌锰干电池、LR03碱性锌锰千电池、9V碱性锌锰千电池、电池胶塞的加工生产,年产R20碳性锌锰干电池1.4亿只、R03碳性锌锰干电池0.5亿只、R06碳性锌锰干电池3亿只、LR6碱性锌锰干电池0.5亿只、LR20碱性锌锰干电池0.5亿只、LR03碱性锌锰千电池1亿只、9V碱性锌锰千电池0.5亿只、电池胶塞8亿只。项目设计共设有R20碳性锌锰干电池生产线3条、R03碳性锌锰干电池、R06碳性锌锰干电池生产线6条、碱性生产线4条、200T注塑机9台、吸塑包装机8台、钻床4台、磨床4台、切割机3台、铣床2台、车床4台、砂轮机4台、30t/h冷却塔4台、纯水净化器1套、空压机4台,项目设员工145人,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工作8小时,在项目内就餐,不在项目内住宿。
项目分期建设,此次验收为项目二期工程,项目二期工程实际总投资为35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3.3%。占地面积7263.1m2,建筑面积20653m2。主要从事R20碳性锌锰干电池、R06碳性锌锰干电池、电池胶塞的加工生产,年产R20碳性锌锰干电池0.47亿只、R06碳性锌锰干电池0.58亿只、电池胶塞8亿只。项目共设有R20碳性锌锰干电池生产线1条、R06碳性锌锰干电池生产线1条、200T注塑机9台、吸塑包装机6台、钻床4台、磨床4台、切割机3台、铣床2台、车床4台、砂轮机4台,项目设员工145人,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工作8小时,在项目内就餐,不在项目内住宿。部分设备未投产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后期验收内容。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22〕1161号。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东莞鼎盛环保顾问有限公司编制了《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25〕1254号。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900MA5639M29Q001Q。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二期工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竣工,*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从调试至今未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问题。
(三) 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45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5万元,占实际总投资3.3%。
(四)验收范围
目前项目二期工程建成R20碳性锌锰干电池生产线1条、R06碳性锌锰干电池生产线1条、200T注塑机9台、吸塑包装机6台、钻床4台、磨床4台、切割机3台、铣床2台、车床4台、砂轮机4台,部分设备暂未投产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后期验收内容。
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项目二期工程内容未发生变动。未投产设备,本次不进行评价。
三、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不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最后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麻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注塑工序冷却水: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废气
吸塑包装、涂封口胶、涂膜工序:项目吸塑包装、涂封口胶、涂膜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吸塑包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不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涂封口胶、涂膜工序产生的VOCs不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涂封口胶、涂膜工序产生废气(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满足不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不超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满足不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注塑工序:项目注塑工序设置于密闭空间内,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不超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满足不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打磨工序:项目在模具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工件进行打磨加工,该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颗粒物浓度不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厨房油烟废气: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厨房以电能为能源,项目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排放标准。
(三)噪声
通过采取经墙体隔音、基础减振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 固体废物
项目已设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项目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废浆层纸、废商标纸、废胶盖、废胶塞、塑胶边角料、次品、金属碎屑经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废电池封口剂罐、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五) 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六)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无。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 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不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最后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麻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注塑工序冷却水: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2)废气
吸塑包装、涂封口胶、涂膜工序:项目吸塑包装、涂封口胶、涂膜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吸塑包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不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涂封口胶、涂膜工序产生的VOCs不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涂封口胶、涂膜工序产生废气(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满足不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不超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满足不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注塑工序:项目注塑工序设置于密闭空间内,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不超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满足不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打磨工序:项目在模具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工件进行打磨加工,该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颗粒物浓度不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厨房油烟废气: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厨房以电能为能源,项目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排放标准。
(3)噪声
通过采取经墙体隔音、基础减振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的贮存及处理处置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总量
1、 项目工程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入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
2、 项目工程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附件3核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为0.3159吨/年,符合环评批复中“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7403吨/年以内”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广东煜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QH250903009A)结果表明:
(一)DA003涂封口胶和涂膜工序产生的废气中VOCs有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第II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二)DA004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厂界外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四)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五)生活污水排放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中B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
(六)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根据广东煜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QH250903009B)结果表明:
(一)DA003吸塑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二)DA004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四)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五)生活污水排放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中B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
(六)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附件1: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验收报告.pdf 11.4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广东凌力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pdf 894.6 K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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