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及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1-20
发布于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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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组织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监测单位(广东乾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分公司)组成(名单附后)。

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本次自行验收为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验收。经讨论,现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由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中路96号厂房A栋1、2层,B栋(北纬22°46′25.599″,东经113°45′25.435″),总投资700万,占地面积2300平方米,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主要从事模具及塑胶制品的生产,年加工生产模具1500套、塑胶制品230吨。主要生产设备有铣床4台、数控铣床12台、磨床3台、火花机7台、线割机1台、空压机3台、钻床1台、注塑机2台、三坐标测量仪1台、冷却塔1台、线切割机1台、合模机2台、注塑机5台(80T、120T、230T、550T、1100T)、混料机1台、破碎机1台、烘料机1台、空压机3台、冷却塔3台。企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东环建〔2024〕5033号)。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广东信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24〕5033号。

一期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开通会员可解锁*项目工程与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期建成,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调试,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项目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一期项目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4%。

(四)验收范围

此次验收范围是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环评审批内容,一期项目建设情况均符合《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东环建〔2024〕5033号)的内容。设备具体情况见表2-1。

表2-1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主要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环评批准数量

一期项目建设数量

单位

1

模具生产

机加工

铣床

/

4

4

2

机加工

数控铣床

/

12

12

3

机加工

磨床

/

3

3

4

机加工

火花机

/

7

7

5

机加工

线割机

/

1

1

6

辅助

空压机

30P

3

3

7

机加工

钻床

/

1

1

8

试模

注塑机

200T

2

2

9

检测

三坐标测量仪

/

1

1

10

辅助

冷却塔

10t/h

1

1

11

机加工

线切割机

/

1

1

12

机加工

合模机

/

2

2

13

塑胶制品生产

注塑成型

注塑机

200T

8

0

14

80T

1

1

15

120T

1

1

16

230T

1

1

17

550T

1

1

18

1100T

1

1

19

800T

1

0

20

1500T

1

0

21

混料

混料机

/

1

1

22

破碎

破碎机

/

1

1

23

烘料

烘料机

/

1

1

24

辅助

空压机

30P

3

3

25

辅助

冷却塔

10t/h

3

3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的较严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冷却水:项目试模、注塑成型过程中,使用少量水用于产品间接冷却,冷却用水为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更换、不外排,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二)废气

①非甲烷总烃

项目试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②臭气浓度

项目试模、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按臭气浓度计。项目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③颗粒物

项目机加工、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三)噪声

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普通加工机械的运行噪声和通风设备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等措施,边界噪音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碎屑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含油碎屑、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火花油、废火花油桶、废活性炭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的较严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20241229N1)可知,项目生活污水pH值、SS、CODcr、BOD5、氨氮、总磷、LAS排放均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即达标排放。

冷却水:项目试模、注塑成型过程中,使用少量水用于产品间接冷却,冷却用水为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更换、不外排,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2)废气

①非甲烷总烃

项目试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由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20241229N1)可知,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②臭气浓度

项目试模、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按臭气浓度计。项目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20241229N1)可知,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③颗粒物

项目机加工、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由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20241229N1)可知,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3)噪声

项目已实施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由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20241229N1)可知,项目边界昼间噪声为56~59dB(A),边界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碎屑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含油碎屑、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火花油、废火花油桶、废活性炭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1、本项目运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收到周边环保投诉。

2、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20241229N1),项目生活污水pH值、SS、CODcr、BOD5、氨氮、总磷、LAS排放均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即达标排放。项目试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项目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边界昼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已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已委托专业公司对一般工业固废定期回收处理;项目已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企业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定期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

六、验收结论

一期项目已按照《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东环建〔2024〕5033号)要求建成各环境保护设施,且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本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综上,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治理设施均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七、后续建议

(一)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向附近居民通报情况。

(三)后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东莞欧普利华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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