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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盐城市大丰区天生联合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哈喹诺、1000吨硫酸羟喹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
附件1: 天生项目验收报告.pdf 2.3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其他事项说明.pdf 148.7 KB , 下载次数 0
附件3: 天生项目验收意见.pdf 403.6 K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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