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一期)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06
发布于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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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文裕路2号之一1栋202室。项目一期总投资150万元,一期年加工生产蓝牙耳机100万只、塑胶配件400万件。

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东莞市众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同意,批复文号为:东环建〔2025〕393号。项目委托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测,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了检测报告《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25090366)。

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经现场检查,建设项目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5〕393号)的要求。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检测报告:生活污水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要求。

根据检测报告:有组织废气总VOCs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总VOCs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的要求。厂区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

根据检测报告: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验收结论

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一期)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手续齐全,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要求,验收及监测期间各工序正常运行,工况稳定,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均按要求进行建设完成,根据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樟木头富兴塑胶加工厂迁扩建项目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25090366)废水、废气和噪声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合格,该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可以通过验收。

五、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陆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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