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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拟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664512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乐和农产品有限公司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甲乙双方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订了《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食堂物资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编码:HT-20250207-0118,下称“原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食堂物资配送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内容如下:原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送货款项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结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税务发票,甲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若拖欠,按照本合同签订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如因财政审批、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甲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现修改为:甲方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送货款项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结清。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结余的情况,约定预付12月菜款不超过70%。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税务发票,甲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若拖欠,按照本合同签订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如因财政审批流程等非因甲方主观过错且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款项支付迟延,甲方应在知悉该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就付款安排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约定;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将原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的内容进行变更,送货款项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结清。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结余的情况,约定预付12月菜款不超过70%。 |
| 征求意见期限: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叉口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24楼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 |
附件:
2025龙华街道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补充协议(第二标段)以此为准.pdf
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龙华街道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标段)12.17.pdf
变更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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