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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宁波交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转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所在地 |
基本情况 |
起始价 |
交易保证金 |
1 |
象山县泗洲头镇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开挖的石渣30万吨第一批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泗洲头镇东联村 |
本标的位于象山县泗洲头镇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开挖的石渣30万吨,具体以现状堆放的实物为准。 |
31元/吨 |
180万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宁波市象山县泗洲头镇东联村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开挖的石渣,数量为30万吨;
2、转让方提供的标的数量、质量及组成成份以现场堆放的实物为准,如对标的数量、质量及组成成份有异议的,可以去现场进行实地看样、查验;
3、本次转让的标的自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合同签订后6个月后开始开挖堆放,要求受让方在6个月内完成提货(合同签订后至完成提货共计12个月),受让方在提货期间无权要求转让方对每天生产的石渣数量进行确定,如果转让方提前通知将标的开挖堆放,受让方可根据实际付款情况提前提货出料,如果受让方在转让方库区内进行石渣加工生产机制砂的,损耗率按5%计取,损耗由受让方承担;
4、本标的的最终交付数量达到 30 万吨停止供货,以现场双方认可的地磅实际称重计量结果为准,并用于结算最终价款;
5、总成交价款以30万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最终成交价款根据交付数量按实结算;
6、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结果公示结束后 2 日内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标的总成交价款;若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总成交价款,转让方有权停止供货,延期付款超过5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3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受让方在竞得后,必须要把石渣按时、及时运输出去,不能积压堆积等造成场地、道路堵塞或其他安全隐患,如不能及时完成运输造成施工受阻,则赔偿转让方经济损失,若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受让方要充分考虑标的运输现实情况,在装运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运输道路、周边村庄造成影响和损失,涉及的补偿费用、纠纷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解决,严格按交通部门技术规范运输标的,严禁超载超限,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竞得后,负责石渣的装车及运输;受让方管理人员及运输车辆进入矿区料场需服从矿区现场管理人员的协调和指挥,遵守矿区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需严格按交通部门技术规范运输标的,严禁超载超限,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出矿区后发生的所有责任事故、纠纷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与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无关);
10、在出料过程中,受让方必须配备相对应的运输车辆完成标的的运输工作,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全部出运工作,不得影响出运进度,如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及时完成标的交付造成转让方损失,受让方需补偿转让方相应损失,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后果由双方协商决定;
11、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缴纳 3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 10 万元为安全履约保证金,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当受让方管理人员及车辆驾驶员进入转让方料场存在以下行为时,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纠正和制止,并扣除500元/次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离开驾驶室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受让方装载机械实施装矿作业时,跳帮或站在车厢上部违章指挥装车;不服从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不配合装车作业、堵塞料场运输通道;在矿区内酗酒、闹事、打架、赌博、偷盗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标的交付进行时若出现安全履约保证金不足,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通知的2天内一次性补足安全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项目结束经转让方确认,转让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12、标的的装车费、装卸费、运输费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标的成交价为含税价(税率13%),不包含标的的装、卸、运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发票由转让方提供(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转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的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公告、须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韩老师;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不设保留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
2、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结果公示结束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总成交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标准为: 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1.5%收取;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1.25%收取;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部分按1%收取;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金老师、何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买卖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 宁波交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标的物
1.1 标的物名称: 象山县泗洲头镇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开挖的石渣30万吨第一批;
1.2 标的物产地:
1.3 标的物数量: 30万吨。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标的物为: 象山县泗洲头镇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开挖的石渣30万吨。乙方确认以现状堆放的实物为准,订立合同前乙方已现场勘察过石渣料品现状,对石渣品质已有清楚了解,也能接受甲方开挖堆放后的石渣存在的质量瑕疵风险。本标的涉及的石渣以现场堆放的实物为准,交付期间以过磅计量为准。
3 标的物交付和运输
3.1 标的物交付方式为:自提,乙方负责装运及其他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2 标的物交付地点为: 象山县泗洲头镇东联村;
3.3 标的物交付时间(期间)为: 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6个月后开始开挖堆放,要求乙方在6个月内完成提货(合同签订后至完成提货共计12个月),乙方在提货期间无权要求甲方对每天生产的石渣数量进行确定,如果甲方提前通知将标的开挖堆放,乙方可根据实际付款情况提前提货出料;
3.4 标的物由乙方自行负责装卸运输,乙方按照甲方约定的交付计划安排相对应的装运机械完成标的的装车、运输工作;
3.5 装卸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即:通过网络竞价竞得的总成交价款),标的成交价为含税价(税率13%,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最终价款以双方现场地磅称重计量结算为准,其中不包含标的的装车、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本合同履行先付后用,乙方运输石渣数量超过乙方支付价款对应数量时,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未果的,本合同终止。
4.2 履约保证金:标的成交后,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内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安全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在标的交付过程中,若出现违约扣除等原因造成安全履约保证金不足,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天内一次性补足安全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完成本合同标的交付运输并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5 计量、结算与支付
5.1 计量与结算: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标的完成交付运输后,以现场双方认可的地磅实际称重计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对地磅称重计量结果予以认可,并以此计算最终价款。本标的涉及的石渣产品以地磅称重计量结果乘以对应的成交单价(税率)并加总,即乙方应支付的标的最终价款。标的交付数量达到30万吨,甲方停止交付标的物。如果乙方在甲方库区内进行石渣加工生产机制砂的,损耗率按5%计取,损耗由乙方承担;
5.2 合同价款(总成交价款)以先款后货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标的总成交价款;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总成交价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延期付款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3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后才有资格进场运输标的。
标的完成交付运输后,按本协议5.1条款称重计量结果结算。
6 双方义务
6.1 乙方:
6.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标的物价款;
6.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运输完标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交付计划安排相对应的装运机械完成标的的装车、运输工作,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6个月后开始开挖堆放,要求乙方在6个月内完成提货(合同签订后至完成提货共计12个月),乙方在提货期间无权要求甲方对每天生产的石渣数量进行确定,如果甲方提前通知将标的开挖堆放,乙方可根据实际付款情况提前提货出料完成标的的全部出运工作,不得影响出运进度,如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及时完成标的交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补偿甲方相应损失,如果乙方在甲方库区内进行石渣加工生产机制砂的,损耗率按5%计取,损耗由乙方承担,费用按损耗量乘以成交单价计算;
6.1.3 负责安排装运车辆进场装运标的,乙方管理人员和装运车辆进入矿区料场装车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协调和指挥,遵守矿山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配合甲方管理标的运输有序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需严格按交通部门技术规范运输标的,严禁超载超限,出矿区后发生的所有责任事故、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6.1.4因乙方人员未按指令操作、不服从甲方调度管理或者其他乙方不规范作业的情况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的人身、财产等全部损失;
6.1.5 因标的物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6.1.6 因装运标的过程中,对运输道路、周边村庄造成影响的,造成的损失、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要严格按交通部门技术规范运输标的,严禁超载超限,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
6.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6.2.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标的物。
7 陈述、保证和承诺
7.1甲方保证在参与标的物交易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
7.2 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标的物的规模、质量、形态、品位、缺陷等以现状堆放的实物为准,甲方不接受任何比较和质疑。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1 乙方如未能按5.2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全额支付总成交价款,则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规定的成交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延期付款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3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8.1.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6.1.2条约定的时间完成标的出运的,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若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8.1.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6.1.2条约定的时间完成标的出运,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将标的出卖给他人,乙方不能因甲方解除合同而向甲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代为保管的费用、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保管费、延误费等一切经济损失总额按每天1000元计算,该1000元不足弥补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损失的按实计算。
8.1.4由于乙方违约引起诉讼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8.1.5当乙方管理人员及车辆驾驶员进入甲方料场存在以下行为时,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纠正和制止,并扣除500元/次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离开驾驶室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乙方装载机械实施装矿作业时,跳帮或站在车厢上部违章指挥装车;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导致堵塞料场运输通道;在矿区内酗酒、闹事、打架、赌博、偷盗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2 甲方的违约责任:
8.2.1 未能按约定交付标的,且没有采取9.1条款措施,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实际购销标的数量结算价款(按双方现场地磅称重计量确定),结余价款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9 合同变更
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
10.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0.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和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13 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乙方信件收件地址: ,如乙方变更上述收件地址,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退回的信件视为乙方收到。
14 补充条款(在不违反网络竞价公告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补充本条款):
甲方(公章):宁波交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宁波象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