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逍林镇天一小学后停车场经营权拍卖公告(第三次)
发布时间:
2025-12-01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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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10时在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便民中心一楼西会议室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天一小学后停车场经营权。场地面积:2813平方米(不包含洗车房场地)。出租年限:8年;现状:空置。年经营权起拍价:人民币66880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其他事项,详见拍卖须知。

三、竞买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4时前。

2、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前携带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竞买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四、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户 名: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账 号: 86*开通会员可解锁*140。

五、拍卖规则: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的原则,采用“现场举牌”的方式。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业主单位:慈溪市逍林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督单位:逍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拍 卖 须 知

一、总 则:

1、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2、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执行的行为负责。

3、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本须知和各项条款进行解释。有权根据本须知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争议涉及法律问题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所涉及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拍卖标的: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天一小学后停车场经营权。场地面积:2813平方米(不包含洗车房场地)。出租年限:8年;现状:空置。年经营权起拍价:人民币66880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标的说明:

1、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人交付时间为准。

2、停车场免费时段为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目前标的的现状,对标的改造须经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同意。

4、标的共设置停车位57个,其中充电车位10个(未提供充电设施),配有岗亭、道闸等停车场设施设备。标的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的相关经营要求。

5、标的的使用须保证标的内洗车房的正常运行,涉及目的地为洗车房的车辆原则上不收费,具体情况由买受人与洗车房经营者自行协商,与委托人及本公司无涉。

6、承包款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承包款八年保持不变。第一年承包款在拍卖成交后签订《停车场经营权承包合同》前支付,以后每年承包款须在前一年期限到期日一个月前支付。如遇买受人拖欠标的承包款,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及面积合理误差。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8、委托人按标的物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如因建设、水电、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买受人无法开业或者营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签订《停车场经营权承包合同》时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待经营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买受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承包期间费用(如有),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经营承包期间,如遇买受人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在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

10、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包、转借。若买受人擅自将标的物整体转包、转借,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经营承包期间买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场地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物的经营、管理及设备的添加、安装 、维护等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对一切安全事故负责。

12、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承包款(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3、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的经营承包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返还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买受人必须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包括固定装饰物)收回自行处理。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对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自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委托人有权以废弃物予以无偿处理。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委托人有权按原承包款标准的二倍向买受人收取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4、凡正式报名的竞买人,均视为已实际了解知晓标的,并详尽阅读与本次标的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对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已知及未知瑕疵和全部转让条件等有关情况完全了解、认可和接受,对本次标的转让不再有任何异议和疑义,自愿参与竞买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次标的竞买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15、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标的,并且不承担竞买人的损失。

五、拍卖前期活动:

1、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交易凭证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交易凭证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六、拍卖会:

1、本次拍卖经过标的物所在地张贴、网络公告等多渠道发布信息,由拍卖师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2、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并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4、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加价幅度为1000或1000的整倍数。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然后报出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低于加价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5、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经买受人确认无误并签署后,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违反约定,竞买保证金将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6、《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拍卖后期工作:

1、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2、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成交款全额缴纳凭证到本公司处退还。本公司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委托人提供收据,如需开具相关发票,则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租赁期间所有保险(房屋财产保险)以及相关房屋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按约将现状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5、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3个工作日。

6、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八、会场纪律:

1、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4、拍卖会结束后,须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5、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6、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7、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九、其他:

1、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

2、本次拍卖活动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本公司所有。

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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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权承包合同(样本)

转让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 停车场地址:

2.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 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转让内容及价格

1. 转让内容:甲方将其在上述停车场的经营承包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的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等。

2. 承包价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 付款方式:承包款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承包款八年保持不变。乙方须在每年的约定时间前将下一年承包款交至甲方账户;若不及时交纳,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等权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承包款已在 年 月 日付清;

第二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五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六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七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八年承包款为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签订本合同前由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待经营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乙方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承包期间费用(如有),交还钥匙,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 其他费用:在经营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物业(如有)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所用自行缴纳。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停车场的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2、停车场免费时段为每日18点至次日8点。

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目前标的的现状,对标的改造须经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同意。

4、停车场共设置停车位57个,其中充电车位10个(未提供充电设施),配有岗亭、道闸等停车场设施设备。停车场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的相关经营要求。

5、停车场的使用须保证停车场内洗车房的正常运行,涉及目的地为洗车房的车辆原则上不收费,具体情况由买受人与洗车房经营者自行协商,与委托人及本公司无涉。

6、承包款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承包款八年保持不变。第一年承包款在拍卖成交后签订《停车场经营权承包合同》前支付,以后每年承包款须在前一年期限到期日一个月前支付。如遇买受人拖欠标的承包款,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停车场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场地的瑕疵担保责任及面积合理误差。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停车场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8、甲方按停车场的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如因建设、水电、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者营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场地转包、转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经营承包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场地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及设备的添加、安装 、维护等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对一切安全事故负责。

11、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须提前收回停车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场地,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承包款(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2、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的经营承包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返还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买受人必须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包括固定装饰物)收回自行处理。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对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自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委托人有权以废弃物予以无偿处理。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委托人有权按原承包款标准的二倍向买受人收取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承包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承包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按照承包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逍林镇分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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