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龙口山砂岩矿采矿权(新增资源量) 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8日 阅读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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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发布于
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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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委托,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益槌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中心(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乐山市沙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交易大厅【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公开拍卖出让“乐山市沙湾区龙口山砂岩矿采矿权(新增资源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人:

名称: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

场所: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

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

(一)出让矿权相关情况:

采矿权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龙口山砂岩矿采矿权(新增资源量)

地理位置

沙湾区嘉农镇

矿权面积

0.0431km²

开采矿种

砂岩矿

新增资源量

未动用资源量:62.90万吨

核准开采深度

+530~+460m

出让年限

6.9年

拐点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编号

X坐标

Y坐标

1

3267201.15

35364198.38

2

3267249.14

35364355.36

3

3267073.15

35364390.39

4

3266894.14

35364222.39

5

3266970.14

35364222.39

6

3267015.14

35364205.39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生产规模: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矿区生态修复及绿色矿山

竞得人应依法依规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送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矿山开工建设时,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矿山正常生产2年内须按程序申报进入绿色矿山名录库,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申报进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起拍价

90万元

竞买保证金

20万元

增价幅度

1万元及以上

出让人

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

(二)本次拍卖出让的采矿权为“乐山市沙湾区龙口山砂岩矿采矿权(新增资源量)”(简称“标的”)。竞买人在竞得标的后,若非原采矿权人竞得的,须与沙湾区龙口山采矿点原采矿权人(乐山市沙湾区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一并受让原采矿权范围内资产。

四、竞买资格和相关要求

(一)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

(一)出让方式

本宗采矿权出让方式为拍卖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式拍卖,自由竞价,价高者得。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家,若竞买人少于3家,出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停止该宗采矿权拍卖。

(二)交易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

(三)交易地点: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5楼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获取拍卖文件和申请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凡有意竞买者请*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前将竞买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前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缴纳保证金凭证到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5楼)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和咨询、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文件。

(二)本次报名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三)相关信息查询可登录以下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

.cn)、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http://202.61.89.138:800)、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sc.gov.cn)、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lsggzy.com.cn)、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awan.gov.cn)。

七、竞买风险

(一)本次采矿权出让采用拍卖方式,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自行到矿业权所在地实地踏勘调查,真实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报名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了解该采矿权的相关情况,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二)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三)矿产资源开发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影响,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影响,不可抗力影响等风险。竞买人应充分了解采矿权现状、地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四)出让人提供的资源情况为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查的结果,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开采前景、矿石质量等出具的保证。买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不得以资源量、矿石质量、开采条件、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资料质量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退还竞买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或延期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

(五)矿山开采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六)买受人须充分掌握了解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安全、环保、税务等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须按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求履行方案报审义务,报审不能通过,相关责任及风险由采矿权买受人承担。在进行矿山建设及后续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有关手续报审不能通过,相关责任及风险由采矿权买受人承担。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建设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买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林地使用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报名截止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九、违约责任及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采矿权竞买人、买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服务费、出让收益不予以退还,已签订的采矿权范围内查明新增资源出让合同自动终止,出让方有权对该宗采矿权另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资格的;

2.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3.买受人拒签或因买受人原因未按《采矿权拍卖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买受人未按照《采矿权拍卖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申请签订《采矿权范围内查明新增资源出让合同》的;

5.买受人未按照《采矿权范围内查明新增资源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要求,在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

6.买受人未按照《采矿权拍卖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采矿权范围内查明新增资源出让合同》要求,逾期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

7.竞买人或买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采矿权拍卖公告》《采矿权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的行为。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受人未能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取得采矿权,由买受人、出让人双方协商解决。

其他要求

(一)买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且成交公示期满后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范围内查明新增资源出让合同》,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含节假日)内,买受人按缴款通知书相关要求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非原采矿权人竞得的,买受人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15日内支付原采矿权范围内资产价款361.85万元给原采矿权人(乐山市沙湾区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二)本次拍卖出让的新增资源量为原采矿权人出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查明,前期费用共计15万元,不包括在采矿权出让收益内,非原采矿权人竞得的,需由买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15日内另行向原采矿权人(乐山市沙湾区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指定账户,不接受分期缴纳,不缴纳属违约。

(三)该采矿权出让后,买受人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及开发利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四)买受人付清全部采矿权出让收益、原采矿权范围内资产价款并办理完毕成交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出让人办公地签订《采矿权范围内查明新增资源出让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

(五)竞买人应充分了解采矿权竞得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所需有关部门手续的相关要求,以及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可能存在认定是不宜开采或者因政策的新变动导致不能开采等风险,竞买人应慎重决策,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涉及相关部门的手续,由买受人到涉及的部门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须自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环境保护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生产。

(六)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七)买受人应依法依规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送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买受人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矿山开工建设时,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矿山正常生产2年内须按程序申报进入绿色矿山名录库,未在规定时间成功申报进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买受人应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等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矿山的盖山、夹层,对有利用价值、需对外销售的,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0号)相关精神和程序进行处置。

十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拍卖成交款仅为查明新增砂岩资源量(未动用资源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

(二)本次采矿权出让范围符合《乐山市沙湾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三)本次采矿权出让范围不涉及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禁止勘查开采区范围。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新增资源量为乐山市沙湾区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山采矿点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量,属非新立采矿权;拍卖出让的新增资源量为原采矿权人出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查明,前期费用共计15万元,不包括在采矿权出让收益内。非原采矿权人竞得的,买受人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15日内支付原采矿权范围内资产价款361.85万元和前期费用15万元给原采矿权人(乐山市沙湾区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不缴纳属违约。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

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李老师 (区自然资源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咨询)

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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