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科诊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2-17
发布于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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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购人名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 采购项目名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科诊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Eycgb2025120403

四、 采购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项目预算金额:35万元。最高限价:35万元(其中神经肌肉刺激仪单价限价30万元、微波治疗仪单价限价5万元,投标报价超出单价限价或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采购需求:采购神经肌肉刺激仪1台、微波治疗仪1台,包含但不限于采购、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直至设备可以正常使用,需免费提供安装所需的材料及工具,货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指定地点,全部费用由中标方支付。提供设备免费接口,与院内信息系统对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采集卡,接入开发等(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被“信用中国”、“信用辽宁”、“信用大连”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有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须具有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三楼招标部方式:现场获取。凡有意参加者,请携带以下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5)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本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无需提供);(6)采用A4纸打印的投标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码)、传真、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单位地址及邮箱等信息。地点: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三楼招标部。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3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四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尹希林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lnzqzb@163.com

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2、采购人名称: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人: 于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29号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20】1086号)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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