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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
水土保持报告编制竞价公告
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石狮市祥鸿
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报告编制(项目编号:ZRH(QZ)-JJ202
6-001)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1、项目基本信息
1.1 项目名称: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报告编
制
1.2 项目编号:ZRH(QZ)-JJ2026-001
1.3 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1.4 最高限价(含税):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供应商的含税报价
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竞价。
1.5 采购内容及要求:
1.5.1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石狮市鸿山镇;
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新建大堡
污水泵站(规模:0.5 万吨/天)、东埔污水泵站(规模:800 吨/天),对厝上溪污水泵站(规
模:2 万吨/天)、鸿山污水泵站(规模:2 万吨/天)进行改造。(2)新建厝上溪污水泵站至
祥鸿锦污水处理厂、鸿山污水泵站至祥鸿锦污水处理厂、大堡污水泵站至鸿山污水泵站、
东埔污水泵站至东埔 1#泵站压力管道,管径 DN200~DN900,管长 5.3km。(3)新建伍鸿路、
东埔沿海路厂外重力管,管径 DN300~DN1000,管长 2.3km。
1.5.2 服务内容:
1)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接到项目任务后,按技术导则及有关规范要求,完成石狮
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报告编制,提交满足有关规定及
规程规范的水土保持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并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 交付时间:供应商应在业主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规范要求完成方
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交付地点: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注: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报价供应商如须进行现场踏勘,可自行联系石狮祥鸿
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现场联系人:郭先生,*开通会员可解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本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经营企
业、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经营权及承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2.2 本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须为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的《关于石狮市第
3 轮次水土保持中介机构“红白黑榜”考核结果的通报》中的 8 家红榜企业。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3、网上竞价日程安排
3.1 报名截止时间:2026 年 1 月 14 日 17 时 30 分
3.2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 年 1 月 14 日 17 时 30 分
3.3 资格材料上传截止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 08 时 00 分
3.4 资格审查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 08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
3.5 竞价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至 16 时 00 分
4、竞价资格材料
4.1 营业执照
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注:1、供应商需在资格材料上传截止时间前将上述材料通过竞价系统上传,所有材
料上传前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所有材料一经提交,无法退回。请各供应商上传前仔细检查,确认符合竞价公告
中的相关要求。
5、供应商竞价须知
5.1 报名:有意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本公告页面点击 “我要投
标”进行报名,竞标人获得竞标码即表示系统报名成功。
5.2 资格:竞价开始前,竞标供应商必须提前上传竞价资格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竞价
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户转入,本项目竞价保证金为:290.00 元(转账时
需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竞价保证金缴交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石狮市福狮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开 户 行:石狮农商行南洋路支行
石狮市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将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报名项目自动生成供应商所参与
竞价项目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合同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参
与竞价项目的竞价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等额竞价保证金。
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
将竞价保证金汇入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竞价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5.3 竞价:供应商应根据竞价公告的要求,在满足竞价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平台内嵌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有详细报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并在报价
页面统一上传。电子报价具法律效力,供应商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
5.4 供应商提交报价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次竞价的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
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网上竞价报价无效。
5.5 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本报价应包含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报告
编制费、税费、所需专家技术咨询费及会务费、人工费、材料费、采样费、检测费(含检
测技术工作费)、交通费以及管理费、利润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5.6 疑问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事项、竞价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竞价时间前一天内,以电话、传真、
网络方式发送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经采购人核实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文件的澄清、修改。
6、网上竞价规则
6.1 竞价时间规定。从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竞价结束时间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供应商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对竞价项目进行报价。
6.2 报价规则。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供应
商的最终报价。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都仅有一次报价并上传报价单的机会,请确保报价资料
上传完整。
6.3 竞价成交规则。按照满足竞价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
时间截止后,系统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1)报价最低的,排序第一;
(2)报价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3)报价相同且报价时间相同的,由采购人采用电脑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其中的成交
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网上竞价结果公告
竞价成交的,由采购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价成交公
告。竞价成交公告应包括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价格、报价时间等内容。竞价失败
的,由采购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网网上竞价系统发布竞价失败公
告。
8、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1 成交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成交、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竞价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8.2 因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导致成交被依法确认无效;
8.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须于竞价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或使用单位)
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使用单位)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
向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另行确定成交供
应商。
10、履约担保金
本项目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11、付款方式
(1)供应商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有内容且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成果文件,
向供应商一次性付清所有服务费用。
(2)采购人付款前供应商应开具当次付款金额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2、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 1000 元包干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
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转账、电汇、现金存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
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建行泉州市丰泽支行
户
名: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账
号:3505 0165 6007 0000 0446
13、供应商在参与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应严格落实《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如出现以下违反采购人相关管理规
定的,采购人将依据规定对其做出限制:合作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投标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在采购合
同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对
合作商进行限制。
13.1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祥
鸿锦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二十年内不能参与祥鸿锦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存在商业贿赂祥鸿锦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事实,经
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2)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13.2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祥
鸿锦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商业贿赂祥鸿锦公司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事实,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
(2)祥鸿锦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存在利用职权索贿,合作
商未能主动向公司举报的。
13.3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祥
鸿锦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能参与祥鸿锦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经核实存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经核实存在与采购代理单位恶意串通事实的;
(3)在参与祥鸿锦公司的投标采购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
虚作假行为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的;
13.4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祥
鸿锦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三年内不能参与祥鸿锦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2)因中标人自身原因中标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与祥鸿锦公司
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在采购期间不履行合同的。
(3)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停机停产直接影响生产经营,且约谈
后仍无法按要求消除故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祥鸿锦公司被行政处罚的;
(5)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授权资质认
证的取得或造成已授权资质被取消的。
13.5 合作商(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其它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参加
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被授权人存在以上行为被列入限制名单的,
则:
(1)授权人系专门授权被授权人参与水投公司特定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
原则上授权人应当同时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如授权人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特殊、重大的
不可替代性,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2)授权人系以区域性经销授权的方式授权被授权人,被授权人据此参加祥鸿锦公
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原则上授权人无需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授
权人对被授权人的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责任,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
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可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14、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人员以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因廉洁问题经纪检监
察部门审查属实的,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解
除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所有涉及业务关系的合作商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合同履约保
证金不予支付,解除权条款应当在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安排。尚未
订立的合同(包括已经中标尚未订立的合同)应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确定(或重
新确定)中标人。
15、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伍堡集控区 4 号
联 系 人:郭先生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代理机构: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 11 楼 C、D、E 单元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督单位: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详细报价单
2、合同范本
3、廉政合同
4、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
附件 1:
报价书
致: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愿意以
元(大写:
)承接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
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报告编制。具体报价如下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位
报价金额(含税)
备注
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水
土保持报告编制
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
报告编制
1项
合计总价(含税)
注: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本报价应包含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报告
编制费、税费、所需专家技术咨询费及会务费、人工费、材料费、采样费、检测费(含检
测技术工作费)、交通费以及管理费、利润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2:
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甲方委托
对
项
目进行竞价交易采购(采购编号:
) 的采购结果,
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双方同意严格执行本合同规
定的所有条款。
一、签订合同文件的依据
1.甲方编号
《
》以及相关的澄清、补充文件;
2.乙方的
文件及其澄清、补充说明;
3.履约保证金;
4.《成交通知书》。
二、服务内容
;
三、服务价款支付
1.服务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付款方式及期次比例:
。
甲方开票信息:
发票抬头:
纳税人识别号:
4.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四、服务进度计划
;
五、服务要求
;
六、保密义务
1.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乙方知悉的甲方人员信息、采购需求、相关项目情况、
工作安排及本合同相关内容均属于保密信息,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
认,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
3.保密期限为永久。
七、违约责任
1.若乙方将成交项目以任何形式转由他人履行,甲方将对所有未结算服务费用不予结
算,并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
金额的 5% 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4.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
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概由违约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
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
方,并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
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
使另外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
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
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
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通知及送达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通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三方有效的通知、函
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合同一方依照本合同项下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另两方发送通知、
函件、法律文书等书面文件的。通知方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邮寄书面文件的,
则自邮政特快专递(EMS)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交的,则
自发送成功视为送达。若合同一方在合同签署页中约定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
三天书面告知,否则视为未变更,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按合同所列信息发送,相关联系信
息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信息通知其他各方。变更方不履
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三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4)任何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密义务条款仍然有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
续履行。
十二、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
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外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
属于格式条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石狮市
附件 3:
廉政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为做好
项目中的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保证项目高效优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特订
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合作业务领域内的管理规章
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
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供应商、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五)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或要求、暗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报
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
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双方项目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廉洁治企,进一步规范公司材料、物资、服务采购及工程服务相关
合作商管理,完善合作商评价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有效防控经营风险,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投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亦根据语境统称为水投公司)范
围内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供应商、服务商等合作商的管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合作商的管理,应遵循合规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竞争、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
合作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合作商管理工作,由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管理等工作,其职责主要为:
1.物资材料服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程服务以外材料、物资、服务的合作
商工作;
2.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工作;
3.审议合作商管理相关的制度与评定;
4.审议存在不当行为的合作商违约处理方案,不当行为包括订立的合同存在违约、或
对水投公司存在侵权、因合作商的行为导致水投公司遭受第三方索赔,因订立、缔结合同
过程中发生缔约过失行为等;
5.协调解决合作商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贯彻落实合作商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供应商、服务商管理,其职责
主要为:
1.对所有与水投公司产生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进行信
息收集。
2.按照依法依规、依照合同约定及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规定等做好合作商管
理。
3.及时向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反馈合作商所供产品质量、服务
质量、交货/服务时效、售后服务等不按合同约定或采购要求的信息。
4.整理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并提交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5.党群监察部负责收集整理经已确定列入限制名单的合作商信息,并在水投公司进行
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 合作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作商的基本权利
1.对采购活动及合作商管理评价结果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向采购职能部门或物资材料
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质疑与投诉;
2.具有向水投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基本资格,并有权获得同自身所提供产品、服务
相关的采购和服务信息;
3.有权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及工程服务相关的业务等;
4.向水投公司自荐或推荐相关的优质产品、生产厂家或服务商等信息。
第七条
合作商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产投集团、水投公司等廉政建设相
关规定和制度。
2.严格执行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的条款,履行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
料、采购文件的承诺,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向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水投公司人员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存在的营私
舞弊、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
4.接受水投公司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并积极响应;
5.诚信经营,不以不正当手段竟争;
6.业务合作中不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
7.及时向水投公司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重组、更名、迁址、联系方式变更
等。
8.工作时间之外,原则上不得单独接洽水投公司负责工程、采购等相关人员,如特殊
情况,应提前报经公司同意。
第四章 合作商限制
第八条
合作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竞价响应资料要
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竞价响应资料承担相应责任;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有违
约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并根据违约情况对合作商进行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二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存在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事实,经人民
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2.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事实,尚未构成刑事
犯罪的。
2.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存在利用职权索贿,合作商未
能主动向公司举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经核实存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经核实存在与采购代理单位恶意串通事实的;
3.在参与水投公司的投标采购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行为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三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因乙方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的;
2.因乙方自身原因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与水投公司签订合
同、或签订合同后在采购期间不履行合同的。
3.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停机停产直接影响生产经营,且约谈后仍
无法按要求消除故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水投公司被行政处罚的;
5.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授权资质认证的
取得或造成已授权资质被取消的。
第十三条
合作商(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其它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被授权人存在以上行为被列入限制名
单的,则:
(一)授权人系专门授权被授权人参与水投公司特定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
原则上授权人应当同时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如授权人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特殊、重大的
不可替代性,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二)授权人系以区域性经销授权的方式授权被授权人,被授权人据此参加水投公司
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原则上授权人无需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授权
人对被授权人的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责任,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
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可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第十四条
水投公司人员以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因廉洁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属
实的,水投公司有权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解除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所有
涉及业务关系的合作商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解除权条款应当在
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及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安排。尚未订立的合同(包括已经成交尚
未订立的合同)应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确定(或重新确定)乙方。
第五章
合作商管理纪律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投公司党群监察部履行对供应商管理活动的监督,其职责主要为:
1.监督采购职能部门对合作商的管理工作;
2.监督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管理相关的合作商业务活动中对供应
商的限制;
3.监督和查纠合作商管理中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办法的行为;
4.随时审阅、审查、监督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的采购文件及配套档案,
及工程管理相关的资料、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依法必须招标投标项目
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乙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材料物资服务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
行)》(狮水投〔2021〕1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