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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HT-JL2025-ZXGK-C0111-B00/1-001
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乙 方: 吉林省骏腾飞商贸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年 12 月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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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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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同编号 |
HT-JL2025-ZXGK-C0111-B0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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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类型 |
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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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定价方式 |
固定结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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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类别 |
□信息化项目 非信息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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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甲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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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8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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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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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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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乙方名称 |
吉林省骏腾飞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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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企业性质 |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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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地址 |
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以东,柳影路以北,北环城路以南华亨名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19号楼5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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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联系人 |
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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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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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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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同金额(结算率) |
本项目预算:1,381,600.00元,结算率为0.81,实际结算价格=市场平均价格×该类产品的固定价格调整系数×结算率。(不包含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2026年至2028年度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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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服务内容 |
供应商符合卫生标准选择新鲜、来源正规、安全的包括并不限于肉类及其制品、冻品类、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奶制品、副食、粮油、干货、调料、物料等食堂食材,规范包装,利用专门配送工具,按照采购人指定时间、周期和办公地点高效地配送,同时具有服务团队,与采购人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有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能够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和检验能力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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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同付款 |
本项目拟签订固定结算率的服务合同。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函〔2020〕11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拟从合同约定期限起次月,采购人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按月支付费用。 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合法发票、付款申请、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书。因乙方怠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无法通过甲方核验、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或出现其他无法通过验收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直至乙方依约提供发票或其他验收材料,由此导致的甲方逾期付款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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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履约保证金及返还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即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甲方,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在合同履行期满,扣除应扣除的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无息返还。 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或质量保障期(服务期)满验收意见。 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以电汇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或退回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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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履行期限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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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服务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和第三年合同金额以第二年、第三年预算批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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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同履约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855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长春市净月区净月大街6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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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 同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吉林省骏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HT-JL2025-ZXGK-C0111-B00/1-001,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通用条款;
(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
(3)招标(采购)文件;
(4)投标(响应)文件。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合同金额(结算率)
本项目总预算为1,381,600.00元 ,结算率0.81 。
4.付款条件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函〔2020〕11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拟从合同约定期限起次月,采购人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按月支付费用。
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付款申请(格式另附)、付款明细、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双方另有争议除外。
5. 合同签订、分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后生效。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 乙方:吉林省骏腾飞商贸有限公司
开发区税务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采购部门”。
1.1.2“甲方需求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需求部门”。
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7项“乙方名称”。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服务
3.1 本项目的“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9项“服务内容”。
3.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在限期内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3.3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3.4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5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全部含在合同总金额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 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事宜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事宜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事宜的,乙方应自费为甲方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2 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 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6) 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
(7) 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
(8) 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项目管理6.1 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移交时间等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
7. 履约验收
7.1 甲方需求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乙方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
7.2 具体履约验收要求及验收方案详见招标(采购)文件。
8. 履约保证金
8.1 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1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提交履约保证金。
8.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8.3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等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若逾期补充的,每日应按应补充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支付甲方违约金。
8.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8.5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扣除相应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凭返还申请等资料一次性无息返还,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1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
9.履约延误
9.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9.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0.03%)计收。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违约金。
9.4 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违约金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违约金。
9.5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特殊原因逾期返还的,双方协商解决。
10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0.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9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10.3 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等向乙方提出索赔。
10.4 当甲方因乙方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之间存在差异而提出索赔时,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10.5 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0.6 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1. 不可抗力及其他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诉讼。
12.2 诉讼应由合同任意一方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12.3 法院判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 诉讼费除司法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5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违约解除合同
13.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3.1.1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达2次的;
13.1.2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迟延累计达20日的;
13.1.3 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3.1.4 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
13.1.5 不能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等项目要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2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3.1.6 乙方拒不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损坏的货物的;
13.1.7 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1.8 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
13.1.9 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3.1.10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
13.1.11 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4.2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合同修改或变更
15.1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2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5.3 由于甲方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与乙方协商处理。
16. 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6.3 乙方不得对合同约定服务事项的建设、运营、项目的主体和关键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7. 合同语言
17.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7.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8. 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8.2 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19. 税费
19.1 乙方应依法缴纳的合同货物及服务相关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总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生效。
21. 通知送达
21.1合同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签收外,均应以EMS(或其他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双方于本条第3款确定的收件地址发出。以EMS(或其他快递)方式发出的,自文件寄出之日起3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双方确认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可作为发生争议时的司法送达地址(即作为仲裁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发送成功载明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21.2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向另一方通知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的,另一方按原信息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21.3通知与送达信息如下:
甲方的收件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855号。
联系人:魏东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754927686@qq.com。
乙方的收件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以东,柳影路以北,北环城路以南华亨名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19号楼504室 。
联系人:杨月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7188655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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