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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对1个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水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葫芦岛市兴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兴城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葫环排审〔2025〕6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附件: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葫芦岛市兴城市污水处理厂兴城河排污口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