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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海河开启桥、海门大桥、车站立交桥、滨海立交桥等4座桥梁桥下空间
项目编号:GR2025TJ1003056 挂牌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结束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价: 34.77 万元
租期:3年 年平均租金:11.59万元 保证金:5万元
价格说明:
面积: 16090.3㎡
位置: 天津滨海新区
面积说明:
出租用途: 其他
交易机构信息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58922150
项目负责人: 杨阳
联系电话: 58922159
出租方承诺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滨海新区海河开启桥、海门大桥、车站立交桥、滨海立交桥等4座桥梁桥下空间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海河开启桥、海门大桥、车站立交桥、滨海立交桥等4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 | ||
|---|---|---|---|
| 标的类别 | 土地 | ||
| 坐落位置 | 天津滨海新区海河开启桥、海门大桥、车站立交桥、滨海立交桥等4座桥梁桥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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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6090.3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
| 出租用途 | 其他 |
特色 |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免租期限 | 无 | |
标的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 | 天津方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值 | 34.77万元 | |
| 备案/核准机构 | 备案/核准日期 | ||
出租方信息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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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国泰大厦351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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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12120116MB1G54419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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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国资/非本市国资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企业类型 | - |
联系人 | 汪蕊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通讯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国泰大厦3515室 |
| 邮箱 | bhtcbwfws@tj.gov.cn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是否涉及资产行为批准 | 是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1120116MB1601772D |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党委会会议纪要 |
批准文号 | 2025年第29次 |
交易方式与条件
| 交易方式 |
|---|
| 挂牌价 | 34.77<万元 |
租赁期限 | 3年 |
|---|---|---|---|
| 年平均租金 | 11.59万元 |
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5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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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出租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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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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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
| 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项目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项目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本项目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办理承租登记,并于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已公示的足额保证金,方具备合格意向承租方资格。 3、如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则以协议方式成交,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最终承租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租金至出租方,最终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如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则进入网络竞价阶段,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中心安排具体时间,价高者为最终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并签订《租赁合同》后,最终成交总价超出挂牌总价的部分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最终承租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租金至出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4、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如协议成交,最终承租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成交年平均租金6%的交易服务费;如竞价成交,最终承租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成交年平均租金8%的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缴纳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交易程序。 5、本项目按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不接受自然人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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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条件 | 1、此次租赁标的为桥下空间,为落实盘活桥下空间的政策,保证对租赁标的的养护、规范运营及后续租金收取的延续性,此次租赁标的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需包含“停车场服务” 2、意向承租方摘牌前须向出租方提供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管理人员、停车场车辆、防火、防汛、用电安全等内容);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2023年、2024年两年的审计报告; 4、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意向承租方须提供2023、2024年连续两年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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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租期内运营管理业态为: 停车服务,满足桥下社会停车场需求,主要用于停放小型汽车,不得停放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等物品车辆,不得存放报废车、僵尸车辆,并负责承担该标的消防安全责任; 2、桥下空间非停车区域如桥的平、立面及不满足2.2米净空的其他区域均由承租方一并管理; 3、现场改造完毕后,出租方会对车位数量进行核实,如改造后车位数量超过合同约定车位数,则按实际车位数量签订补充协议,由承租方补齐租金差额; 4、合同期限3年,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根据未来市场行情,出租方保留租期内对租金价格调整的权利; 5、承租方应按《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公用规【2022】3号)、《关于重新发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6、承租方须负责桥下空间垂直投影范围内环境卫生。 7、其他内容详见《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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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银行账号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3*开通会员可解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