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18吨生物质颗粒承压热水链条锅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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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对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对1个已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承德市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  编:06845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18吨生物质颗粒承压热水链条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围环评〔2025〕21号

2025.12.25

围环评〔2025〕21号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18吨生物质颗粒承压热水链条锅炉建设项目

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

所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18吨生物质颗粒承压热水链条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中环嘉润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18吨生物质颗粒承压热水链条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和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字村4组,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9′32.807"、北纬41°47′59.174"。现有1台29MW燃煤锅炉(约1台40t燃煤锅炉),根据供热经营许可证,最大供热面积为35万m2。根据实际情况,四合永镇实际供热面积未达到35万m2,目前实际供热面积约为13万m2。原有40t燃煤锅炉一直未满负荷运行,为解决现有40吨燃煤锅炉在低负荷工况下运行效率低、能耗高的问题,现拟新增一台18吨高效生物质锅炉,其最大供热面积约为15万m2。本工程建设完成后,原有40t燃煤锅炉停用,改为备用,待供热面积超过15万m2时,再启动运行,全厂最大供热面积不超过35万m2,原有40t燃煤锅炉与本项目18t生物质锅炉不同时使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18吨生物质颗粒承压热水链条锅炉建设项目总投资3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外排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可接受,从环保角度项目可行。《报告表》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反对意见。本《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噪声、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通过对场地硬化、施工场地四周设置防尘围挡,物料轻装轻卸,车辆减速慢行等措施治理后,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6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161—2020)表1“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限值;原料库、灰渣库封闭,洒水降尘处理,企业边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量;生产废水包括锅炉排污水,锅炉定期排污水通过用于灰渣库降温降尘方式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落实好噪声防治工作:施工和运营期采取选用产生噪声值较低的施工设备、对设备进行基础减震、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定期保养等措施治理后,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时主要噪声为锅炉水泵、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车辆行驶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锅炉房封闭、车辆减速慢行等措施治理后,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好固废管理工作: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灰、炉渣集中收集后用于周边农户还田综合利用;阻垢剂废包装物、废布袋集中收集在原料库,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生物质颗粒包装物(吨包)由厂家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及废弃的含油抹布等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厂区设置1座10m2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分区防渗。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工程建设完成后,原有40t燃煤锅炉停用,改为备用,待供热面积超过15万m2时,再启动运行,原有40t燃煤锅炉与本项目18t生物质锅炉不同时使用。18t生物质锅炉运行时,实际排放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285t/a、二氧化硫0.268t/a、氮氧化物2.662t/a,对比全厂原有许可排放总量颗粒物0.659t/a、二氧化硫2.161t/a、氮氧化物4.939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未增加,全厂许可排放总量不变。

(七)环保设施完工后,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估,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审批后,我分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项目落实《报告表》和上述审批意见建设完成后,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

四、《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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