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 XLSG-2标项目经理部物资(石粉)询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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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8
发布于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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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

XLSG-2标项目经理部物资(石粉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CC-XLSG-2025-33

1.询价条件及依据

1.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项目建设单位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石粉SF-01包件进行询价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 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位于深圳市,线路起讫里程GDK0+182.14~GDK2+879.6,正线长度2.697km,主要为深圳北动车所路基及桥涵工程,并承担全线铺轨工程124.91km,其中正线27.11km,场线97.8km。

主要工程数量:

⑴ 路基工程:土石方1473万方,路基段1处/2.95km;

⑵ 桥涵工程:新建框架小桥4696顶面平方米,新建涵洞1.69km;

⑶ 轨道工程:正线铺轨27.11公里,场线铺轨97.8公里,道岔铺设204组,其中单开道岔196组,特种道岔8组。项目合同工期48个月。

2.2 采购内容

详见询价采购公告附件,本次采购一包一投。

2.3 采购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询价采购方式。

3.相关要求

3.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报价表:报价表必须按照采购方提供的表格格式进行编制报价;

3.3物资报价: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用、试验费、包装费、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税费等,卖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税额须在报价表中单列;

3.4结算数量:数量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3.5质量要求:须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3.6交货期限要求:供货方须在采购方下达订单24小时内送达指定交货地点;

3.7交货地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路部九窝附近;

3.8报价有效期:90日。

4.合同结算和付款

4.1物资报价规则、结算方式、付款说明

(1)供应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含15日)为一个供应周期;

(2)付款周期:按月对账并签认结算书后,次月支付当月货款的80%,三个月内支付剩余20%;

4.2结算方式

定价模式:结算采用固定价

5.询价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登陆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注册会员,查询拟参与采购包件进行网上报名、支付标书费、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5.2供应商登录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报名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5.3通过铁建云商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ccec.com.cn)首页“交易主体登陆”会员系统,查询拟参与包件进行网上报名、下载报价函,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询价文件的,询价人拒收其报价文件。

5.4报名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08:00;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8:00;

5.5线上递交地址为:铁建云商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ccec.com.cn),报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报价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报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报价。

6.询价人信息及相关方联系方式

6.1询价人及使用单位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项目经理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三联工业区烽盛9号街7栋

联 系 人:贾亚楠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报价表

询价人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项目经理部 包件号:SF-01

序号

物资

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标准及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报价

交货地点

运距(km)

出厂价(元)

运杂费(元)

到站单价(元)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

税率

增值税税额

合价

1

2

3

4=2+3

5

6=1*5

7

8=6*7

9=1*4

1

石粉

5000

合计

5000

备注:1、数量以实际工程发生量为准;2、不含税到站单价包括运费。

含税到站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卖方名称(加盖公章):

卖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石粉技术规格书

1. 范围

本规格书规定了石粉(以碳酸钙、玄武岩、花岗岩等天然岩石为原料,经破碎、研磨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粉末状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规格书适用于建筑工程、道路建设、化工填料、饲料添加剂、混凝土掺合料等领域所用石粉的生产、检验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5014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GB/T 6003.1 试验筛 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石粉:天然岩石经破碎、研磨、筛分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粉末状物料,其主要化学成分为硅酸盐、碳酸盐等。

细度:石粉颗粒的粗细程度,通常以筛余百分数或比表面积表示。

含水率:石粉中游离水分的质量占石粉总质量的百分数。

烧失量:石粉在规定温度下灼烧后,失去的质量占原样品质量的百分数。

有害杂质:影响石粉使用性能的杂质,如泥块、硫化物、硫酸盐、有机物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原料应为天然岩石,无明显风化、变质现象,不含放射性超标物质及其他有害污染物,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天然岩石开采及加工的行业标准。

4.2 外观质量

石粉应为均匀的粉末状,颜色一致,无结块、无明显杂质(如石块、泥块、木屑等)。

4.3 主要技术参数

根据用途不同,石粉分为Ⅰ类(用于化工、食品、饲料等领域)、Ⅱ类(用于建筑砂浆、混凝土掺合料等领域)、Ⅲ类(用于道路基层填料等领域),具体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试验方法

细度(0.075mm筛余),% ≤

5.0

10.0

15.0

见5.3

比表面积,m²/kg ≥

400

300

200

见5.4

含水率,% ≤

1.0

2.0

3.0

见5.5

烧失量,% ≤

3.0

5.0

8.0

见5.6

泥块含量,% ≤

0.5

1.0

2.0

见5.7

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₃计),% ≤

0.5

1.0

1.5

见5.8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合格

合格

见5.9

放射性核素限量

符合GB 6566要求

符合GB 6566要求

符合GB 6566要求

见5.10

注:特殊用途石粉(如防火、耐磨、绝缘等)的技术参数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方法

按GB/T 14684的规定进行取样。取样应具有代表性,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选取不少于3份样品,每份样品质量不少于1kg,混合均匀后缩分至500g,分为两份,一份用于试验,一份密封保存备查。

5.2 外观质量检验

取适量石粉样品,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观察,检查其颜色、均匀性、有无结块及明显杂质。

5.3 细度检验(0.075mm筛余)

按GB/T 14684的规定执行。准确称取100g石粉样品,置于0.075mm标准试验筛(符合GB/T 6003.1要求)上,用清水冲洗筛分,直至筛出的水清澈为止,将筛余物烘干至恒重,称量筛余物质量,计算筛余百分数。

5.4 比表面积检验

按GB/T 8074的规定执行,采用勃氏透气仪测定石粉的比表面积。

5.5 含水率检验

准确称取50g石粉样品,置于已烘干至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计算含水率。含水率计算公式为:ω = (m₁ - m₂)/m₁ × 100%,其中ω为含水率(%),m₁为烘干前样品质量(g),m₂为烘干后样品质量(g)。

5.6 烧失量检验

按GB/T 176的规定执行。准确称取1g石粉样品,置于已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放入马弗炉中,在950±25℃的温度下灼烧30min,取出冷却至室温后称量,计算烧失量。

5.7 泥块含量检验

按GB/T 14684的规定执行。称取100g石粉样品,用手搓揉,将小于2.36mm的颗粒放入0.075mm筛中筛分,称量剩余的泥块质量,计算泥块含量。

5.8 硫化物及硫酸盐检验

按GB/T 176的规定执行,采用硫酸钡重量法测定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以SO₃计)。

5.9 有机物含量检验

按JGJ 52的规定执行,采用比色法。取适量石粉样品与标准色阶进行对比,若样品颜色不深于标准色阶,则为合格。

5.10 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

按GB 6566的规定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细度、含水率、泥块含量、有机物含量。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本规格书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时;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若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规格书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取样加倍检验,若加倍检验后仍有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规格书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每批产品的包装上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防潮、防晒”等警示标志。

7.2 包装

石粉采用双层包装,内层为塑料薄膜袋,外层为编织袋,每袋净含量可分为25kg、50kg或根据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包装应牢固、密封,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受潮。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受潮、暴晒,防止与其他有害物质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

7.4 贮存

石粉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远离火源、热源及腐蚀性物质,堆放高度不宜过高,防止受压结块,贮存期不宜超过6个月,逾期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 质量保证期

在符合本规格书规定的包装、运输及贮存条件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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