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航空港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清水管网二批次施工总承包一标项目经理部混凝土采购询比公告
询价
发布时间:
2026-07-31
发布于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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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编号:CR1101-XJ-2026-462

因工程施工需要,我单位拟采购一批工程混凝土,诚挚邀请贵公司参与我单位本批次采购物资的报价。

一.询价内容

1.物资需求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标准

计量单位

需求数量

备注

1

水泥稳定碎石

水泥掺量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立方米

600

按压实方

2

沥青混凝土

/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2013

立方米

500

3

混凝土

C2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立方米

1000

4

混凝土

C3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立方米

1000

5

砌筑砂浆

M10袋装

/

100

说明:

①表中数量为计划数量,实际采购过程中可能有所调整,最终以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②报价中增值税税率不同时,询价定标按照不含税总价最低定标。

二.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00分。

2.报价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参与报价者须登录该平台,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平台报价的维护和报价文件的上传。

.有关要求

1.报价文件资料要求(资质条件):报价函、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人身份证、资质证书(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其他资料。

2.采用固定价结算,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最新行业技术标准及要求,水泥稳定碎石执行技术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沥青混凝土执行技术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2013;混凝土执行技术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其他未列明材料的技术要求,均须满足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规定。每批货物必须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物资需求计划表中技术要求。

4.货物验收方式

(1)货物到工地后,需方应及时组织验收,供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按照物资需求计划表载明的计量单位结算。

(2)需方根据需要按规定取样检测,在需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7天内得出结论,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5.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5.1结算

每月 10 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 11 日至当月 10 日内),结算前双方要在对帐确认单上签字认可,供方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供需才办理结算手续。供方不及时开具发票,需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供方不得因此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5.2支付

5.2.1分期支付节点

(1)每完成3次月度对账及过程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已入账款的70%;若因特殊原因未支付的,则自动进入下一个支付周期,依次类推,一年内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金额的70%;

(2)办理最终结算后6个月,甲方累计支付至已入账款的80%;

(3)办理最终结算后12个月,甲方累计支付至已入账款的90%;

(4)办理最终结算后24个月,甲方累计支付至已入账款的100%。

5.2.2支付方式及费用承担

(1)应付款按固定比例支付:50%银行转账,50%可采用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云信,以及e订通(建行)、云数(中行/邮储)、航信(中行 / 微众 / 浙商)、简单汇(浙商 / 汉口)等供应链融资产品(统称融资票据)。

(2)融资票据产生的贴现利息、手续费、服务费、流转税费及全部衍生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完成融资平台开户及接收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票据无法签发、交付的,甲方不担责,付款可顺延。

(4)甲方合法签发票据即视为对应款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乙方怠于接收、拒不配合的,不改变甲方已付款效力,不视为逾期。

(5)融资票据对应款项付款日顺延至资金实际兑付至乙方账户,顺延期间不计违约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

5.2.3逾期付款特别约定

(1)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甲方不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2)甲方超越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仅甲方无免责事由且确属单方逾期付款的,按起诉当日欠付余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但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总额最高不超过欠款金额的1%。

(3)除前述利息外,甲方不再承担逾期产生的其他费用及损失(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停工损失、资金成本等)。

6.报价有效期:60日。

7.未按要求维护报价及未按要求编制报价文件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8.其他要求:(如有,可附图纸等附件)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航空港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清水管网二批次施工总承包一标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刘红仪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

到货地址: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航空港区第三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清水管网二批次施工总承包一标项目施工现场

2.监督部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中心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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