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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华医院就饮用水项目采购进行询价,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提交询价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授权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资料原件备查);
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询价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询价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询价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5.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询价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注:采购单位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询价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7.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响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如发现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存在上述“不得”的情形,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不接受供应商选用进口产品参与询价,不允许转包分包。
9.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①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如证书上未体现年检记录或有效期的,需同时提供发证机构官方网站显示的年检或有效期的截图作为证明材料;②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预算金额 |
最高支付上限 |
| 深圳市新华医院饮用水 |
1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货物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 |
人民币90,000.00元 |
人民币90,000.00元 |
| 序号 |
采购标的 |
规格等要求 |
单位 |
最高单价限价(元) |
所属行业 |
| 1 |
瓶装矿泉水 |
348-380ml*24瓶/箱(医院品牌印制) |
每箱 |
38.00 |
工业 |
| 2 |
桶装矿泉水1 |
18.9L(±0.5L) |
每桶 |
14.50 |
工业 |
| 3 |
桶装矿泉水2 |
4.5L(±0.5L) |
每桶 |
12.00 |
工业 |
七、技术要求:
1.★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在此基础上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或《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若检测结果不能满足现行的标准,中标人需负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包装要求:包装必须密封完好,外表清洁无污迹,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外包装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水源地、产品标准号(GB 8537)或(GB 19298)、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有SC标志认证)、产品配料、厂家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内包装(瓶装包装)需加印医院名称和品牌logo。若有因运输过程造成的水桶渗漏中标人需及时更换处理并保障水品质。
3.★服务期限内发生问题的处理要求:在合同期间,采购人可随时对中标人配送的产品进行抽样,送质量检验部门或食品卫生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查。若中标人提供的水出现质量问题或品牌出现负面影响的问题,中标人应马上停止供应该品牌水,并回收正在饮用或还未饮用的该品牌的水,并按采购人需求,配送不低于原标准的其他品牌的水。(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
4.★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要求后,30分钟内须响应送水要求,2小时内送达。有特殊行动,如遇应急突发任务时,中标人须及时送水至指定地点。全年365天随叫随送。(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
5.★中标人承诺中标后必须为本项目配置至少1名人员,负责与采购人联络对接、配送等服务,将水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
6.中标人安排的送水人员应有较强责任心,形象良好,举止文明,提供微笑服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统一管理。中标后需向采购人提供送水员的健康证。
7.送水员工的工资、人身意外保险、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用房、运输工具等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8.中标人要加强对送水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避免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或设备损坏,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9.中标人负责为采购人维修和清洗消毒饮水机,饮水机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少于1次(该项服务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清洗标准:为保障饮水机使用的安全性,需对饮水机进行定期的清洗,并做好相关的清洗记录。对饮水机的外部进行清洁,要求对饮水机机身、出水口、接水槽等位置清洗一遍;对饮水机内部的清洁需将残留在饮水机内部的碱性水垢溶解清除。每次清洗完需与采购人的科室人员确认清洗完成并签字登记。
10.对维修后不能继续使用的的饮水机负责更换,提供或维修饮水机要及时,限时2个工作日内提供,饮水机为立式饮水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
11.中标人每个月提供水桶泵,新饮水机各不少于10台,质量同等于采购人原有的饮水机质量,用于更换不能继续使用的机器。合同期满后归采购人所有(该项服务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2.★包装材质需为食品级PET材质(瓶装水)、食品级PC材质(桶装水),材质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23),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材料备查:(1)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材质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2)第三方检测机构须为依法成立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不超出机构检测范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备注说明相关检验检测项不在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许可(认定)范围内的,视为不符合该要求。
13.采购人不对饮水机及空水桶负保管责任。合同期满后中标人自行负责水桶的收回;中标人需配合提供及配备开启水桶包装专用工具(该项服务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中标人自行收回提供的设备工具。
14.合同期内所有桶装水桶(在用、空桶)由中标人提供、管理,保证采购人的使用周转。合同期完成后不得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与交接方交接不得影响采购人饮用水供应。
15.★验收方式:根据采购人科室订单,配送至科室指定地点,由科室确认规格、数量、完整性,货物经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收货单据。每月按实际配送数量的原始单据进行结算。中标人对所供水,每季度需提供不少于一次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水质检测报告((1)第三方检测机构须为依法成立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2)检测报告不得超出机构检测范围)若检测结果不能满足国家饮用水标准,中标人需负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关系。
八、标准和规范的冲突处理:
(一) 标准、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采用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规范。
(二) 标准、规范与本技术规格书要求之间发生冲突时,采用其中最为严格的要求。
(三) 国内外规范标准发生矛盾时,以国内规范标准执行。
(四) 如果国家有新的行业标准公布,则按新标准执行。
九、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货物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
(1)采购人每季度将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维度包括产品质量、配送及时性、售后服务响应、人员服务态度等。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连续两个季度评价不合格或年度累计三次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评价结果将作为合同续签的核心依据,优良率达到75%及以上方可获得续签资格。
(2)合同期结束后,采购人视中标人在一年内的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若履约考核优良率达到75%及以上且采购人有用水需求,可续签一年,服务总时长达到24个月后,合同自动终止。
(3)因采购人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提前3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中标人后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付款方式:以每月供应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按月结算,每月25日为上月饮用水费结算日,凭中标人开具的发票,由采购人签署付款凭证,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最高支付上限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元。
3.★报价方式:本项目以每箱(桶)单价作为报价方式并不得高于项目采购标的清单中的最高单价限价。投标报价须包含完成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瓶装水标签印刷费、运输装卸费、验收合格所需的各种费用、相关售后服务费用、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中标人不得额外要求任何费用。全年总费用不得超过采购人当年度饮用水预算金额(人民币90,000.00元)。
4.采购人提出清单外的采购需求后,中标人须按需求提供报价单,且报价不得高于市场价。对清单外货物的价格按照双方定好的价格进行结算。
5.违约责任
(1)采购人有权利在中标人送货后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检,如检测不合格的,按违约处理,中标人需赔付不合格货物对应的供货金额作为违约金。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驻点人员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导致采购人投诉,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每月达到3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扣除当月送货金额的3%,或延期支付货款等;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因货物不合格而影响交货期的(以确定采购清单日期起计算交货期限),或中标人已无交货能力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订单,采购人有权另行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4)中标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按合同期内实际供货货款的10%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中标人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解除合同的除外)。采购人未能及时追究中标人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采购人放弃追究中标人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6.质保期:未开封货物质保期12个月,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费用均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导致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要求的,一经查证属实,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合同)或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