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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垚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垚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主要结论。项目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涡阳开发区光机电产业园5号厂房,租赁标准化厂房40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冷却塔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项目建成后可以实现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根据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503-34*开通会员可解锁*-848059)等有关文件,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设施、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雨污分流系统,雨水进入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涡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进入涡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切实加强废气治理。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注塑机出气口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气体处理工艺要求:集气罩风速须大于0.3米/秒;活性炭填充量为1:5000,即每5000风量,活性炭填充1立方米;活性炭填充截面积每万立方风量不小于2.3平方米;活性炭更换周期500小时或3个月;活性炭质量要求为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处理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通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的持续改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完善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环境风险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按要求安装生产用电监控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联网。项目投产前,须注册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账号,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并上传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转移须及时填写转运台账并录入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七)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四、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做好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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